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啟浩
被告徐啟浩在網上平台結識案發時年僅15歲8個月的男童X,並以攝影師身分與其接觸。被告以每小時100元報酬誘使X到工業大廈單位接受所謂按摩,期間要求X脫衣,對其作出手淫及口交等猥褻行為,並以錄影裝置拍攝整個過程。被告其後向X支付300元。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罪成。被告過往曾因涉及男童的猥褻侵犯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而被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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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徐啟浩在網上平台結識案發時年僅15歲8個月的男童X,並以攝影師身分與其接觸。被告以每小時100元報酬誘使X到工業大廈單位接受所謂按摩,期間要求X脫衣,對其作出手淫及口交等猥褻行為,並以錄影裝置拍攝整個過程。被告其後向X支付300元。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罪成。被告過往曾因涉及男童的猥褻侵犯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而被判監。
被告人蔡詠傑案發時28歲,與12歲女童X透過微信相識並發展為網上情侶關係。2022年8月2日,被告人將X帶到其工作餐廳,與她性交、要求她口交,並拍攝三段涉及性行為的影片。數日後,被告人在戲院內未經X同意,以手指插入其陰道。其後,被告人多次威脅在網上公開性愛影片及色情相片,迫使X傳送更多裸露相片。被告人承認全部五項控罪,包括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兩項猥褻行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刑事恐嚇。
被告徐啟浩被控兩罪:向未滿16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控方指被告於2023年2月27日在九龍新蒲崗一個工業大廈單位內,對當時15歲8個月的男童X進行手淫及口交,並以手機拍攝過程。被告承認曾與X在涉案地點及作出有關行為,但否認犯罪,主張X同意,以及他真誠合理地相信X已年滿16歲。證據包括X的證供、錄影會面、閉路電視片段、錄影片段及被搜出的記憶卡。
被告李志雄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的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警方於2017年5月18日搜查其住所,檢獲電腦及三個外置硬碟;其中兩個硬碟共載有304個兒童色情錄像片段,涉及16歲以下真人兒童,部分屬第四級並涉及性交。被告承認物品屬其所有及由其保存作私人觀賞,否認曾發布。其患有嚴重身體疾病、沒有刑事紀錄,並曾長期參與義務工作。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及兩名15歲女童X、Y。第二被告與女童Y交往期間,多次與她性交、拍攝色情影像,並安排她與嫖客進行性交易;第一被告則向賣淫集團支付港幣20,000元,與女童X性交並錄影,另管有159段兒童色情錄像。第三被告把女童X介紹給第二被告,協助促成交易並收取港幣1,800元。第四被告為女童Y介紹嫖客及協助安排酒店房間。四人均承認所控部分罪行,控方申請將其餘控罪存檔法庭。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及兩名15歲女童X、Y。第二被告與女童Y交往期間,多次與她性交、拍攝色情影像,並安排她與嫖客進行性交易;第一被告則向賣淫集團支付港幣20,000元,與女童X性交並錄影,另管有159段兒童色情錄像。第三被告把女童X介紹給第二被告,協助促成交易並收取港幣1,800元。第四被告為女童Y介紹嫖客及協助安排酒店房間。四人均承認所控部分罪行,控方申請將其餘控罪存檔法庭。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及兩名15歲女童X、Y。第二被告與女童Y交往期間,多次與她性交、拍攝色情影像,並安排她與嫖客進行性交易;第一被告則向賣淫集團支付港幣20,000元,與女童X性交並錄影,另管有159段兒童色情錄像。第三被告把女童X介紹給第二被告,協助促成交易並收取港幣1,800元。第四被告為女童Y介紹嫖客及協助安排酒店房間。四人均承認所控部分罪行,控方申請將其餘控罪存檔法庭。
被告蔡凱明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警方於2020年4月21日持搜查令搜查其住所,從其自願提供密碼的流動電話內發現117幅照片及7個片段。物品主要屬第一級,另有第二級及兩幅重複的第四級照片。被告案發時20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聲稱下載及截圖是為舉報網站使用者,惟未及刪除。另一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獲保留在法庭檔案中。
被告人承認九項罪行,受害人是其前女友及同校同學。控罪1至5涉及被告人在受害人14至15歲期間猥褻侵犯、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分手後,被告人仍保留相關照片及影片,並在2014年至2016年間向網上人士發布受害人的兒童色情物品。警方於2020年搜查其住所,在USB儲存裝置、流動電話及房內發現大量相關照片及影片。被告人案發時部分仍屬年輕人,但判刑時已27歲,且無刑事紀錄。
被告人在案發時約18歲,透過Instagram認識13歲男童X。2022年4月5日及9日,被告人在商場廁所及住所內,先後兩次與X進行肛交,並作出口交及手淫等猥褻行為,期間沒有使用安全套。警方其後在被告人的iPhone內發現26張照片及12段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當中包括X及其他男童。被告承認全部五項控罪,包括兩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被告周永輝承認三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2020年8月,被告透過約會應用程式認識14歲的X;X已告知被告其年齡。被告其後在酒店內與X多次性交,且均沒有採取安全措施。性交期間,被告在X不知情下拍攝約一分鐘、顯示X裸露身體及私處的第四級影片。2021年3月,兩人爭吵及分手期間,被告兩度抓X頸部、掌摑及踢其腹部,X其後求醫並報案。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 L.C. 面對兩宗案件共十四項性罪行,受害人為其妻子的兩名未成年女兒 X 及 Y。HCCC 74/2022 的六項控罪包括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猥褻侵犯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告承認控罪。HCCC 73/2022 的八項控罪涉及在雲南及香港對 Y 作出的多次猥褻侵犯、強姦、強迫口交及強迫手淫,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案情顯示,被告利用後父身分及家庭信任,長期侵害兩名兒童;X 其後因創傷而自殘,事件遂被揭發。
被告 L.C. 面對兩宗案件共十四項性罪行,受害人為其妻子的兩名未成年女兒 X 及 Y。HCCC 74/2022 的六項控罪包括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猥褻侵犯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告承認控罪。HCCC 73/2022 的八項控罪涉及在雲南及香港對 Y 作出的多次猥褻侵犯、強姦、強迫口交及強迫手淫,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案情顯示,被告利用後父身分及家庭信任,長期侵害兩名兒童;X 其後因創傷而自殘,事件遂被揭發。
被告 L.M. 是兩名女童 X 及 Y 的母親。她承認四項罪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兩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協助及教唆其丈夫 L.C. 猥褻侵犯 X。案情包括被告拍攝 X 的裸露影片、與丈夫在兩名女童面前性交並作性行為示範,以及按住 X 讓丈夫舔舐其下體和觸碰其私處。事件於 X 在學校被發現自殘後揭發。被告於裁判官席前認罪,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985/2021涉及蔡永傑及陳右津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兩人是政治團體「光城者」成員,於2021年1月至5月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單張、記者會及直播,宣揚以武裝起義推翻政權。蔡永傑為組織創辦人並控制社交帳戶;陳右津主要派發單張及在記者會作英語傳譯。蔡另在DCCC 801/2021承認管有兩支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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