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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一個透過 Telegram 運作的集團,招攬及安排 15 歲未成年女童(X 及 Y)賣淫。第一被告李家良作為嫖客,與女童 X 性交並拍攝影片;第二被告鄭嘉華扮演核心角色,與女童 Y 建立情侶關係後煽惑其拍攝裸照、與其性交並安排其接客;第三被告司徒詠祖介紹女童 X 給第二被告;第四被告廖靜雯則協助招攬嫖客並安排酒店房間。兩名女童均因此遭受嚴重精神創傷。
本案涉及一個透過 Telegram 運作的集團,招攬及安排 15 歲未成年女童(X 及 Y)賣淫。第一被告李家良作為嫖客,與女童 X 性交並拍攝影片;第二被告鄭嘉華扮演核心角色,與女童 Y 建立情侶關係後煽惑其拍攝裸照、與其性交並安排其接客;第三被告司徒詠祖介紹女童 X 給第二被告;第四被告廖靜雯則協助招攬嫖客並安排酒店房間。兩名女童均因此遭受嚴重精神創傷。
本案涉及一個透過 Telegram 運作的集團,招攬及安排 15 歲未成年女童(X 及 Y)賣淫。第一被告李家良作為嫖客,與女童 X 性交並拍攝影片;第二被告鄭嘉華扮演核心角色,與女童 Y 建立情侶關係後煽惑其拍攝裸照、與其性交並安排其接客;第三被告司徒詠祖介紹女童 X 給第二被告;第四被告廖靜雯則協助招攬嫖客並安排酒店房間。兩名女童均因此遭受嚴重精神創傷。
被告人於2020年4月21日被警方搜查住所,在其流動電話中發現117幅照片及7個影像片段的兒童色情物品。被告人辯稱其在瀏覽成人網站時發現相關內容,擷取截圖是為了向網站管理員舉報,但隨後未能及時完成舉報程序而保留了該等物品。
被告人(案發時18歲)透過 Instagram 結識一名13歲男童 X。在短短一星期內,被告人兩次分別在商場廁所及家中與 X 進行肛交、口交及手淫,且未採取安全措施。警方隨後在被告人的 iPhone 中發現 38 項兒童色情物品,其中包括 18 項最嚴重的第四級物品,部分涉及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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