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詠傑案 DCCC581/2023

以性愛影片威脅兒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五項控罪成立,總刑期為監禁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12/8/2024[2024] HKDC 13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詠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人蔡詠傑案發時28歲,與12歲女童X透過微信相識並發展為網上情侶關係。2022年8月2日,被告人將X帶到其工作餐廳,與她性交、要求她口交,並拍攝三段涉及性行為的影片。數日後,被告人在戲院內未經X同意,以手指插入其陰道。其後,被告人多次威脅在網上公開性愛影片及色情相片,迫使X傳送更多裸露相片。被告人承認全部五項控罪,包括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兩項猥褻行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刑事恐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五項罪行的定罪及判刑,包括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刑事恐嚇。主要爭議是各罪的嚴重程度、年齡差距、錄影及威脅行為、受害人的創傷、認罪扣減,以及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被告人承認案情及五項控罪,法院據此裁定罪名成立。判刑時,法院按各罪的個別案情及法定最高刑期評估嚴重性,並參考年齡差距、被告人錄影、受害人及其家庭所受創傷、威脅行為的持續性,以及保護兒童和刑罰阻嚇性的需要。法院採納各罪量刑基準後,因審訊前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三項於同一事件發生的刑期同期執行;不同日期及性質的控罪則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刑罰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列明兒童性罪行判刑因素;參考 HKSAR v Lau Chi Cheung 及 R v Cheung Hon Ki 的量刑比較。就兒童色情物品,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遠輝、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及 HKSAR v Ipp Tin Fan。另提及數宗區域法院未經彙編案件作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控罪均被定罪。控罪一及二各判監16個月,控罪三及四各判監14個月,控罪五判監8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成年人與年幼兒童的顯著年齡差距、錄製性活動、兒童的持續心理創傷及以公開影片作威脅,均可構成重要加刑因素。即使影片未有發布,傳播風險及私隱侵害仍可增加罪行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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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成年人與12歲女童性交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人年長16年、錄製性行為並造成女童嚴重創傷,控罪一及二各判監16個月;本案總刑期為28個月。

Q.拍攝兒童性愛影片但沒有發布會否坐監?
A.

可以。法院指出,即使影片未有發布,錄影本身嚴重侵犯受害人的私隱,亦存在流傳風險;本案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判監14個月。

Q.用性愛影片威脅兒童索取裸照如何判刑?
A.

被告人多次以公開性愛影片相威脅,令女童傳送不少於十張色情相片,並造成嚴重心理傷害。法院就刑事恐嚇判監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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