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H.W. DCCC258/2022
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C.H.W.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九項罪行,受害人是其前女友及同校同學。控罪1至5涉及被告人在受害人14至15歲期間猥褻侵犯、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分手後,被告人仍保留相關照片及影片,並在2014年至2016年間向網上人士發布受害人的兒童色情物品。警方於2020年搜查其住所,在USB儲存裝置、流動電話及房內發現大量相關照片及影片。被告人案發時部分仍屬年輕人,但判刑時已27歲,且無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涉及年輕初犯、行為部分獲受害人同意、案件延誤及被告人近年改過自新的情況下,是否可判處非監禁刑罰;以及製作、發布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各罪的嚴重程度及適當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判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衡量更生、阻嚇及罪行嚴重程度。雖然控罪1至5發生時被告人年僅16歲,且雙方是情侶,沒有暴力或威嚇,但控罪6至9發生於分手後,被告人仍發布及長期管有大量兒童色情物品,部分屬較高級別。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相關判例,阻嚇尤其重要,管有罪通常須監禁,而製作及發布更為嚴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未滿21歲罪犯的限制,不能凌駕本案整體嚴重性,尤其被告人判刑時已27歲,故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律政司司長 訴 萬廣財 [2008] 5 HKLRD 519 的兒童色情物品量刑指引,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天繁 [2016] 4 HKLRD 486、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HKSAR v Chan Hoi Tat [2012] 1 HKLRD 423及其他涉及製作或發布的案件。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21 HKCFAR 35則說明年輕罪犯更生的重要性,但不足以排除本案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九項控罪均認罪。控罪1至5各判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控罪6判監禁12個月;控罪7至9分別判監禁4個月、2個月及2星期,同期執行。三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年輕時犯案、認罪、案件延誤及後來改過自新,未必足以避免涉及大量兒童色情物品的即時監禁。發布及製作罪的嚴重性,以及分手後仍保留和發布影像,是顯著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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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年輕時製作和發布兒童色情物品會否入獄?
即使部分罪行發生時被告人只有16至19歲,製作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仍屬嚴重罪行。法院考慮其認罪及改過後,仍判處總刑期監禁十二個月。
Q.前伴侶同意拍照,分手後發布仍會犯罪嗎?
法院認為,受害人過往同意拍攝或雙方曾為情侶,不能使分手後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合法。被告人為交換網上色情物品而發布照片及影片,因而被判刑。
Q.管有大量兒童色情物品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指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一般須判監禁,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數量、級別、是否有發布意圖及持續管有時間均會影響刑罰。本案三項管有罪最終同期執行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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