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雄案 DCCC436/2023

收藏兒童色情物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4個月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判囚14個月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30/4/2024[2024] HKDC 6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被告李志雄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的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警方於2017年5月18日搜查其住所,檢獲電腦及三個外置硬碟;其中兩個硬碟共載有304個兒童色情錄像片段,涉及16歲以下真人兒童,部分屬第四級並涉及性交。被告承認物品屬其所有及由其保存作私人觀賞,否認曾發布。其患有嚴重身體疾病、沒有刑事紀錄,並曾長期參與義務工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管有大量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具體包括物品數量、兒童年齡、色情程度及是否涉及性交等加刑因素,私人保存、沒有發布、認罪、健康狀況及警方延誤可否予以減刑,以及應否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在萬廣財案所建立的量刑指引,認為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一般須判處12至36個月監禁,數量、兒童特別年幼及涉及入侵式性交均屬重要加刑因素。保護兒童及阻嚇同類罪行的需要,優先於被告更新。雖然被告僅供自用、沒有發布、認罪且重犯機會低,這些因素不足以免除即時監禁。法庭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再因由拘捕至起訴的長時間延誤扣減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及第2條界定罪行及兒童色情物品。SJ v Man Kwong Choi (萬廣財) [2008] 5 HKLRD 519提供量刑級別及即時監禁原則;HKSAR v Choy Ka Leung (蔡嘉良) CACC 365/2012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安信 [2018] 3 HKLRD 441支持嚴厲及具阻嚇性的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有罪。法庭以27個月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折扣9個月及延誤扣減4個月,最終判處即時監禁1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大量、涉及年幼兒童及第四級內容的兒童色情物品會大幅提高刑罰。私人收藏、沒有發布及身體殘疾可獲考慮,但在兒童保護政策下通常不足以避免即時監禁;案件處理延誤則可構成額外扣減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收藏兒童色情影片會被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數量、兒童年齡、內容級別及是否涉及性交。本案涉及304段影片,部分屬第四級,認罪及延誤扣減後判處監禁14個月。

Q.只供自己觀看而沒有發布,仍會即時監禁嗎?
A.

可以。私人用途及沒有發布屬減刑因素,但兒童保護及阻嚇需要仍可能要求即時監禁。本案法庭最終判處被告即時監禁14個月。

Q.案件延誤可否減少兒童色情罪刑期?
A.

若警方檢驗、分類及檢控程序耗時過長,法庭可酌情扣減刑期。本案由拘捕至起訴歷時5年8個月,法庭因此額外扣減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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