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曉傑案 DCCC1110/2022

與未滿16歲男童性交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五項兒童性罪行判處總刑期三十六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25/10/2023[2023] HKDC 15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曉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案發時約18歲,透過Instagram認識13歲男童X。2022年4月5日及9日,被告人在商場廁所及住所內,先後兩次與X進行肛交,並作出口交及手淫等猥褻行為,期間沒有使用安全套。警方其後在被告人的iPhone內發現26張照片及12段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當中包括X及其他男童。被告承認全部五項控罪,包括兩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五項兒童性罪行的刑罰如何釐定,包括兩項同性肛交、兩項猥褻行為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控方強調罪行嚴重及需要阻嚇性刑罰;辯方則依據被告年輕、初犯、認罪、年齡差距不大、沒有威迫利誘及受害人沒有明顯身心傷害,要求較低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涉及13歲男童的兩次性侵犯及管有38項兒童色情物品均屬嚴重罪行,須採用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量刑考慮包括受害人的年齡、罪行次數及持續時間、是否使用安全套、物品數量及級別、受害人所受影響、被告的年齡、前科、重犯風險及認罪情況。雖然被告年輕、初犯、沒有威迫手段且重犯風險低,惟感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均不適合。法庭以總量刑54個月為基準,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總刑期3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a)及第146(1)條,以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HKSAR v Chow Yuen Fai、HKSAR v Lee Kwok Wai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國熙確立兒童性罪行須具阻嚇性;SJ v Man Kwong Choi及SJ v Chan On Shun則提供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範圍及即時監禁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各項刑期為16、10、16、10及12個月;第一、二項同期,第三、四項同期,部分與第五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即時監禁。法庭建議服刑期間接受心理治療。

判決啟示

兒童自願參與、年齡差距較小及沒有明顯身體傷害,並不消除罪行的嚴重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尤其包括第四級內容,會顯著增加刑責;案件亦顯示認罪折扣及整體量刑原則如何影響最終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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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3歲男童發生肛交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兩次肛交、其他性行為及未使用安全套均屬嚴重情節。被告雖年輕並認罪,仍被判相關控罪刑期,總刑期為36個月即時監禁。

Q.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按物品數量及級別量刑,第四級內容一般可導致較長監禁。本案共有38項物品,控罪五扣減認罪折扣後判處12個月監禁。

Q.受害人自願及被告年輕會否免除刑責?
A.

不會。法庭承認被告年輕、初犯、沒有威迫利誘且受害人沒有明顯傷害,但兒童性罪行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最終判囚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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