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輝案 DCCC883/2022

與未成年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更生中心羈留令
五項控罪判更生中心羈留令並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19/6/2023[2023] HKDC 85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永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周永輝承認三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2020年8月,被告透過約會應用程式認識14歲的X;X已告知被告其年齡。被告其後在酒店內與X多次性交,且均沒有採取安全措施。性交期間,被告在X不知情下拍攝約一分鐘、顯示X裸露身體及私處的第四級影片。2021年3月,兩人爭吵及分手期間,被告兩度抓X頸部、掌摑及踢其腹部,X其後求醫並報案。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是如何就涉及未成年人的三項非法性交、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重複普通襲擊罪判刑。辯方以被告年輕、初犯、認罪、悔意及與受害人曾為情侶為由,要求考慮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或其他非監禁刑罰;控方立場則須按罪行嚴重性及保護兒童需要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五年監禁;被告明知X年僅14歲,仍透過網上認識及預訂酒店安排性行為,且有一定預謀。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最高刑罰為八年監禁;在性交期間秘密拍攝第四級影像,尤其侵犯X的私隱,事後刪除亦不能消除影片可能流傳所造成的傷害。普通襲擊並非單一輕微事件,而是兩次重複施襲。綜合罪行嚴重性、被告年齡背景、初犯情況及更生需要,法庭認為更生中心羈留令最適合,五項控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所列非法性交量刑因素,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遠輝對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較管有罪嚴重的觀察。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指出,即使管有少量兒童色情物品,一般亦可判處12至36個月監禁,視乎數量而定。另引用多宗辯方案例作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被判罪成。法庭就三項非法性交罪、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普通襲擊罪,全部判處更生中心羈留令,並命令各項控罪同期執行;判刑理由由崔美霞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年輕、初犯、與受害人曾為情侶,明知對方未滿16歲仍多次性交,並秘密拍攝性行為,仍屬嚴重情節。秘密製作第四級兒童色情影像會被視為嚴重侵犯私隱;刪除影片不會消除潛在傷害。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明知女童只有14歲仍發生性行為會怎樣判刑?
A.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X只有14歲,仍安排多次酒店性交,且沒有採取安全措施,屬嚴重罪行;本案三項非法性交罪均判更生中心羈留令。

Q.未經同意拍攝未成年人的性交影片是否嚴重?
A.

法庭認為秘密拍攝第四級影像嚴重侵犯女童私隱,即使影片只有一分鐘且事後刪除,仍不能排除流傳造成的傷害;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判更生中心羈留令。

Q.初犯及曾是情侶,襲擊女童可以不判監禁嗎?
A.

法庭指出被告兩度抓頸、掌摑及踢女童,並非單一輕微事件。考慮其年齡、初犯及更生需要後,第五項普通襲擊罪判更生中心羈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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