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良等案 DCCC726/2023

安排未成年賣淫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9個月;D2 監禁45個月;D3 監禁18個月;D4 監禁21個月
四名被告均因兒童性罪行被判即時監禁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20/2/2024[2024] HKDC 290
合併案件:DCCC727/2023DCCC726/2023DCCC728/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良、鄭嘉華、司徒詠祖及廖靜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及兩名15歲女童X、Y。第二被告與女童Y交往期間,多次與她性交、拍攝色情影像,並安排她與嫖客進行性交易;第一被告則向賣淫集團支付港幣20,000元,與女童X性交並錄影,另管有159段兒童色情錄像。第三被告把女童X介紹給第二被告,協助促成交易並收取港幣1,800元。第四被告為女童Y介紹嫖客及協助安排酒店房間。四人均承認所控部分罪行,控方申請將其餘控罪存檔法庭。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包括:未滿16歲女童所謂自願是否減輕非法性交及賣淫相關罪行的嚴重性;各被告在集團式安排未成年女童賣淫中的角色及責任;拍攝或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以及認罪、無案底、年齡、悔意和還押時間對整體刑期的影響。辯方主張角色有限、沒有暴力或威迫及應給予較大折扣;控方強調兒童受剝削及創傷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未成年人的所謂自願並不排除其受到傷害,也不削弱法院保護兒童的責任。成年人即使沒有使用暴力,若以金錢、禮物或性交易安排促成行為,仍可能構成利誘及加刑因素。量刑須考慮年齡差距、關係及信任、犯案次數、是否使用安全措施、創傷、拍攝行為及重犯風險。法院依據《刑事罪行條例》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的最高刑罰和相關判例,並按整體量刑原則避免重複計算罪責;認罪折扣及個人因素不能掩蓋罪行的阻嚇需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及 HKSAR v Lee Kwok Wai 所確認的兒童性罪行阻嚇及保護原則;引用 HKSAR v Ngai Yiu Ching 的整體量刑原則。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方面採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 Yan Kiu 的四級量刑指引,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敏玲、HKSAR v Lau Chi Cheung等案。

裁決與命令

四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第一被告19個月;第二被告45個月;第三被告18個月;第四被告21個月。各項刑期按判決所列方式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明確指出,15歲女童的同意不是免責或實質減輕罪責的理由;成年人應阻止而非利用未成年人的不成熟。金錢、禮物及拍攝行為可構成重要加刑因素。案件亦展示法院如何按每名被告的具體角色及整體罪責調整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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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5歲女童同意性交,被告仍會被判刑嗎?
A.

法院指出,未滿16歲女童的所謂同意不會免除成年人責任,也不代表沒有受到傷害。本案第二被告因相關罪行被判即時監禁45個月。

Q.安排未成年女童賣淫會判多久?
A.

量刑取決於女童年齡、被告角色、集團運作、交易次數、利益及創傷等因素。本案相關被告分別被判18、21及45個月即時監禁。

Q.拍攝兒童色情片段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即使只供自用,數碼影像仍有散播風險;拍攝本身是重要量刑因素。第一被告製作片段罪判監6個月,與其他刑期按整體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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