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啟浩案 DCCC1071/2023

拍攝兒童性侵犯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2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28/8/2024[2024] HKDC 14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啟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徐啟浩在網上平台結識案發時年僅15歲8個月的男童X,並以攝影師身分與其接觸。被告以每小時100元報酬誘使X到工業大廈單位接受所謂按摩,期間要求X脫衣,對其作出手淫及口交等猥褻行為,並以錄影裝置拍攝整個過程。被告其後向X支付300元。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罪成。被告過往曾因涉及男童的猥褻侵犯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而被判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被告對15歲8個月男童作出性侵犯並拍攝過程,應判處何種刑期;以金錢利誘、年齡差距、受害人所受情緒困擾及被告重犯風險,如何影響刑罰;兩項源於同一事件的刑期是否應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的最高刑罰,並採用兒童性侵犯須具阻嚇性刑罰的量刑原則。考慮被告與X的年齡差距、以金錢利誘、X的情緒創傷、拍攝行為及被告的重犯風險,控罪一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同步拍攝而加刑3個月,判27個月。控罪二因片段屬較嚴重類別而判24個月;因兩罪源於同一事件,命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說明兒童性侵犯量刑須考慮年齡差距、利誘及精神創傷;引用 HKSAR v Chow Yuen Fai 及 HKSAR v Ip Tin Fan,確認拍攝侵犯過程是嚴重加刑因素;並引用 SJ v Man Kwong Choi 的色情兒童物品分類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罪成。控罪一判監27個月,控罪二判監24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27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拍攝對兒童作出性侵犯的過程,除構成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外,亦會使相關性侵犯罪的刑期上調。被告的重犯紀錄及心理評估所示風險,亦是重要量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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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拍攝對未滿16歲男童的性侵犯會判多久?
A.

法院會考慮受害人年齡、金錢利誘、拍攝行為、情緒傷害及被告重犯風險。本案控罪一判監27個月。

Q.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最高可判多久?
A.

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最高刑罰為8年監禁。本案被告因拍攝性行為片段而被判24個月,但與另一罪同期執行。

Q.兩項源於同一事件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如兩項罪行源於同一事件,法院可命刑期同期執行。本案27個月及24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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