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 HCCC74/2022

後父性侵兒童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二年
十四項性罪行合共監禁二十二年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27/3/2023[2023] HKCFI 1098
合併案件:HCCC74/2022HCCC73/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C.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案情摘要

被告 L.C. 面對兩宗案件共十四項性罪行,受害人為其妻子的兩名未成年女兒 X 及 Y。HCCC 74/2022 的六項控罪包括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猥褻侵犯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告承認控罪。HCCC 73/2022 的八項控罪涉及在雲南及香港對 Y 作出的多次猥褻侵犯、強姦、強迫口交及強迫手淫,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案情顯示,被告利用後父身分及家庭信任,長期侵害兩名兒童;X 其後因創傷而自殘,事件遂被揭發。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就十四項性罪行作整體量刑、如何處理認罪與定罪後的刑期減免,以及後父身分、受害人年幼、犯案次數、持續時間、違反信任及心理創傷等因素對刑期的影響。被告求情強調無刑事紀錄、部分行為涉及低程度兒童色情物品及悔意;控方則要求法庭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保護兒童的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整體量刑原則,先按每項罪行的嚴重程度訂定量刑起點,再透過同期及分期執行調整總刑期。兒童色情物品方面,法庭參考萬廣財案的分類,認為涉及兒童裸體及兒童與成年人之間非侵入性性行為,起點為十二個月。性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考慮年齡差距、信任關係、犯案次數及期間、暴力或脅迫、身心傷害、拍攝或容許他人觀看,以及重犯風險。後父利用家庭地位侵害繼女,屬嚴重加刑因素;兒童受害、阻嚇、社會譴責及安撫受害人亦須反映於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萬廣財案作為兒童色情物品的分類及量刑參考;引用周遠輝、曾昭德及李漢華案說明兒童性罪行須按個案情況量刑,並採用李漢華案所列量刑因素。黃龍威案確認阻嚇、反映社會厭惡及安撫受害人的目的;Kong Yun Chiu案及 KKK案強調兒童受害及父母或後父身分的嚴重性。相關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122(1)、146(1)、153P(2)條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 HCCC 74/2022 的六項控罪被判合共五年監禁;就 HCCC 73/2022 的八項控罪被判合共二十年監禁。兩案刑期部分分期執行,整體刑期為二十二年監禁。被告須服刑,沒有緩刑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後父或處於父母位置的成年人利用家庭信任侵害兒童,會構成顯著加刑因素。即使個別罪行刑期相加甚高,法庭仍須以整體性原則訂定總刑期;認罪扣減只適用於及早承認的六項控罪,陪審團定罪的八項控罪不獲認罪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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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後父性侵未成年繼女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後父利用家庭信任侵害兒童屬嚴重加刑因素。本案八項經審訊定罪的控罪判二十年,另六項認罪控罪判五年,整體刑期為二十二年。

Q.承認部分性罪行可以減刑嗎?
A.

及早認罪可獲認罪扣減,但只適用於承認的控罪。本案六項認罪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另外八項經陪審團裁定成立的控罪則沒有認罪扣減。

Q.多項兒童性罪行的刑期會全部相加嗎?
A.

不一定。法庭會先評估各項罪行,再按照整體量刑原則安排同期或分期執行。本案兩宗案件原本刑期較高,法庭調整後裁定整體監禁二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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