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M. HCCC50/2022

母親協助性侵兒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
四項罪行合共判監三年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15/2/2023[2023] HKCFI 6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案情摘要

被告 L.M. 是兩名女童 X 及 Y 的母親。她承認四項罪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兩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協助及教唆其丈夫 L.C. 猥褻侵犯 X。案情包括被告拍攝 X 的裸露影片、與丈夫在兩名女童面前性交並作性行為示範,以及按住 X 讓丈夫舔舐其下體和觸碰其私處。事件於 X 在學校被發現自殘後揭發。被告於裁判官席前認罪,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罪行的量刑起點、犯罪情節的嚴重性、被告與受害女童的母女關係是否構成加重因素,以及認罪應給予多少扣減。辯方主張製作物品屬最低類別、沒有商業目的、沒有前科,並請求認罪及合作帶來超過三分之一的額外減刑;控方立場則強調受害人年幼、被告違反母親的信任、罪行具連續性並造成創傷。

判決理由

法庭依《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第3(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46(1)及第122(1)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量刑。兒童性罪行沒有一套適用於所有案件的固定量刑指引,須考慮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距及關係、是否利用信任、罪行次數及期間、暴力或壓力、受害人的身心創傷,以及是否涉及拍攝或讓他人觀看。法庭認為母親不但沒有保護女兒,反而促成及參與性侵,屬極嚴重加重因素。各罪認罪後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接納有特殊情況作額外扣減;整體刑期則依整體性原則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萬廣材案對兒童色情物品的四類分類,認定本案屬最低類別,但自製影片仍較單純照片嚴重。葉定芬案確認製作較管有嚴重。周遠輝、李漢華及侯其聰案指出兒童性侵案件不宜套用僵化指引;吳岳威案則強調相近嚴重程度的案件應維持刑罰一致性。李國偉案所列量刑因素亦獲採納。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4個月、第二項16個月、第三項20個月、第四項24個月。首三項部分同期執行,第四項其中16個月分期執行;整體刑期為36個月,即3年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父母或照顧者利用家庭信任促成兒童性侵,會構成顯著加重因素;受害人未必理解或形容事件為性侵,不影響罪行成立。法庭亦確認認罪通常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但須受整體刑期原則約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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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母親讓女兒觀看性交會否構成性侵?
A.

法庭認為,母親以性教育為名讓未成年女兒觀看性交及性行為示範,並要求她們接觸繼父的性器官,屬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本案因此判處相關罪名。

Q.協助丈夫性侵女兒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母親按住女兒、除去衣物並指示丈夫作出嚴重性侵,量刑起點為三年;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該罪判監二十四個月。

Q.拍攝兒童裸露影片會判刑多久?
A.

雖然影片屬兒童色情物品分類中較低的一類,法庭認為自製影片較裸照嚴重,並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判監四個月,整體刑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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