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彤
被告人郭詠彤涉及一宗電話騙案。案情指一名受害人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騙徒來電,聲稱被捕需繳付三萬元保釋金。警方接報後安排監控行動,被告人於約定地點現身,自稱代表受害人兒子收取款項時被捕。被告人警誡下承認受人指使收取款項以賺取報酬。此外,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搜出少量氯胺酮(俗稱K仔),被告人承認管有該毒品供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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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詠彤涉及一宗電話騙案。案情指一名受害人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騙徒來電,聲稱被捕需繳付三萬元保釋金。警方接報後安排監控行動,被告人於約定地點現身,自稱代表受害人兒子收取款項時被捕。被告人警誡下承認受人指使收取款項以賺取報酬。此外,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搜出少量氯胺酮(俗稱K仔),被告人承認管有該毒品供自用。
被告人張細華是一名地盤工人,在2021年11月於三間銀行開設帳戶,隨後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在約40天內,該三個帳戶合共處理了超過1,1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網上投資及感情騙案。被告人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
被告人陳紅在港開立個人銀行帳戶,並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該帳戶在16天內進行了58次存款及66次提款,涉及金額達港幣563萬餘元,交易模式具備洗錢特徵。被告人承認控罪,稱其受僱於深圳工廠,月入約人民幣6,000元,並聲稱遺失了銀行卡及密碼。控方指控被告人處理犯罪得益,並申請加刑。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被控多項與非法出口禁運藥劑製品、出口冒牌藥物及洗黑錢相關的罪行。案情指被告等人利用紅磡一處工廈單位(A3室)作為包裝中心,將含有昔多芬(Sildenafil)及他達拉非(Tadalafil)的藥劑製品,在未獲出口許可證下寄往海外。控方指稱被告許慧雯(D3)為核心人物,負責租用單位、管理資金及安排寄件;被告郭小菲(D1)負責包裝;被告戴勁威(D2)則負責物流運輸。海關人員於2021年9月在郵局及A3室截獲大量藥物及相關文件,隨後拘捕各被告。
被告人馬斌為一名26歲內地居民,在港成立公司並開設銀行戶口。案發期間,被告人將其公司戶口交予一名稱為「馬偉祥」的人士使用,該戶口在約兩個月內錄得14筆入賬及19筆出賬,涉及金額約440萬港元。戶口運作呈現「鏡像提款」及資金快速耗散的特徵,顯示為典型的傀儡戶口。被告人承認處理上述款項,並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款項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被告黃金豪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在 DCCC 1253/2025 中,被告於2023年3月借出其銀行戶口,在11日內處理了約332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戶口出現頻繁存提的「鏡像」交易模式。在 DCCC 1483/2024 中,被告於2024年5月試圖協助詐騙集團向一名長者收取5萬元騙款,期間被警方拘捕。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被告黃金豪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在 DCCC 1253/2025 中,被告於2023年3月借出其銀行戶口,在11日內處理了約332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戶口出現頻繁存提的「鏡像」交易模式。在 DCCC 1483/2024 中,被告於2024年5月試圖協助詐騙集團向一名長者收取5萬元騙款,期間被警方拘捕。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被告是一名在港工作的菲律賓籍家庭傭工。她於2023年3月受一名同鄉誘使,在一名自稱銀行職員的男子協助下,開設了兩個銀行戶口並交出控制權,僅換取300元報酬。該兩個戶口隨後被用作處理網上情緣及求職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合共超過336萬元。被告被捕後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被告是一名在港工作的菲律賓籍家庭傭工。她於2023年3月受一名同鄉誘使,在一名自稱銀行職員的男子協助下,開設了兩個銀行戶口並交出控制權,僅換取300元報酬。該兩個戶口隨後被用作處理網上情緣及求職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合共超過336萬元。被告被捕後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被告張樂軒於2021年12月開設兩個銀行帳戶,並將帳戶控制權售予他人以換取金錢報酬。該兩個帳戶隨後被用作接收網上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合共約港幣912萬元。被告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被告承認控罪,並承認在案發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內的款項為犯罪得益。
被告人岑俊威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案情指,被告人名下的兩個銀行帳戶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間,被用作接收來自多宗騙案(包括加密貨幣及網購騙案)的犯罪得益。涉案帳戶交易頻密,呈現「鏡像模式」及「化整為零」等典型洗黑錢特徵,總涉案金額約449萬元,其中約111萬元直接存入被告人帳戶。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在警誡下承認帳戶由其持有。
被告人冯娟為一名內地居民,受其男朋友指示開設渣打銀行帳戶,並在2023年11月1日至8日期間,處理了合共港幣390萬元的犯罪得益。該帳戶涉及12名騙案受害人的款項,資金流向呈現典型的洗黑錢特徵,包括鏡像交易及快速提存。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辯稱因誤信男友而開戶,並非知悉上游罪行。
被告人蕭財勝報稱司機,於2022年7月開立銀行帳戶。2023年2月,該帳戶在18日內錄得83筆存款,總額逾港幣950萬元,均為網上騙案得益。被告人承認以港幣3,000元報酬將帳戶出售予不知名人士。被告人其後獲准保釋,但未按指定日期出席提訊,潛逃約8個半月後被捕。
被告人林永锋於2019年6月在香港開設銀行帳戶,並將自動櫃員機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該帳戶在兩個月內處理了約港幣540萬元的犯罪得益,涉及一宗投資騙案。被告人於2024年入境香港時被捕,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被告人聲稱因經濟困難誤信他人,並對帳戶交易不知情。
被告人李成欢於2024年3月14日在港開立銀行戶口,並於同年3月18日至5月3日期間操作該戶口處理犯罪得益。案中受害人郭女士因參與網上虛假投資計劃,於2024年3月19日將港幣50,000元轉帳至被告人控制的轉數快(FPS)帳戶。經調查,該戶口在約兩個月內處理了合共港幣2,593,225.60元的款項,被告人隨後於羅湖口岸被捕。
被告人蘇駿偉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24年5月兩日內,先後兩次前往一名長者(PW1)家中,訛稱其兒子被捕需保釋金,合共騙取港幣20萬元。翌日,被告人再向另一名長者(PW2)行騙,訛稱其兒子被捕,並在收取載有現金的信封時被警方當場截獲。被告人承認因欠債而受僱擔任「跑腿」角色,每次收取少量報酬。
被告殷偉強於2024年6月兩度參與電話騙案的收款工作。在事件一中,被告向一名86歲老婦收取港幣55,000元騙款;在事件二中,被告企圖向一名50歲女子收取港幣500,000元,隨即被警方拘捕。被告辯稱受僱於他人收取賭債,對騙案不知情,但法庭認為其供詞前後矛盾且不可信,裁定其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芷敏於2022年7月開設銀行帳戶,隨後將帳戶操控權交予一名網上情人。一名網上情緣騙案受害人將港幣398萬餘元存入該帳戶。在約兩個月內,帳戶共有468萬餘元存款,被告人親自參與提款及轉帳。被告人被捕後承認一項洗黑錢罪,辯稱僅為情人支付工資,並無收取報酬或知悉前置罪行。
被告人曾健盈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10月多次來港,以個人名義開立三個銀行帳戶。這些帳戶隨後被用作處理詐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合共約港幣358萬元。被告人於2024年11月入境香港時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被告人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因母親患癌欠債,受朋友介紹來港開戶以賺取報酬還債,最終未獲分毫。
被告人曹婉珊開設了三個銀行帳戶,並將其交予一名稱為「肥仔」的人士使用。該些帳戶在短時間內處理了大量資金,總額接近港幣2,000萬元,涉及多宗網上騙案的犯罪得益。被告人於2021年至2023年間多次被捕,並承認其中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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