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友勝
被告劉友勝承認八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這些控罪涉及八個以被告名義持有的銀行及儲值支付戶口,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間,處理了總計約1,4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部分款項可直接追溯至投資騙案和求職騙案的受害人。這些戶口資金流動模式一致,即在短時間內收取大量與被告背景不符的款項,並迅速轉移,顯示其作為犯罪得益中轉站的性質。被告並非初犯,且在2025年1月已因另外兩項洗黑錢罪被判監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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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友勝承認八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這些控罪涉及八個以被告名義持有的銀行及儲值支付戶口,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間,處理了總計約1,4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部分款項可直接追溯至投資騙案和求職騙案的受害人。這些戶口資金流動模式一致,即在短時間內收取大量與被告背景不符的款項,並迅速轉移,顯示其作為犯罪得益中轉站的性質。被告並非初犯,且在2025年1月已因另外兩項洗黑錢罪被判監48個月。
被告人嚴宗榮承認五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indictable offence) 控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間,開設或利用五個銀行帳戶處理總額約港幣333萬元、歐羅2.9萬元及新加坡幣9.8萬元的懷疑犯罪得益。其中兩個帳戶的款項來自冒充中國內地官員的詐騙案受害人。被告人聲稱受「阿杰」唆使,以港幣500元報酬出售銀行帳戶,並承認曾懷疑帳戶會用於非法用途。他亦曾嘗試協助提取帳戶內的款項,並在無法從一個帳戶提款後,應要求開設另一個外幣帳戶。
被告楊啟權承認一項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罪。案情指被告於2022年5月1日至5月30日期間,其Mox Bank Limited銀行帳戶收到港幣5,660,161.23元的存款,並進行了相若金額的轉出轉帳。這些交易呈鏡像模式,每日結餘低,且與被告申報收入不符。警方調查源於一宗網購詐騙案,事主葉先生向被告帳戶轉帳港幣3,700元後未收到貨物。被告在警誡下否認知情,但最終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第五被告甘潔貞(D5)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控方指D5與同謀者Mudolo及Kim利用虛假投資計劃詐騙投資者,將騙款存入D5控制的Frontier Samoa戶口,再由D5分發。D5從事保險業三十年,擁有專業資格,並在ADF Capital及Frontier Samoa中扮演重要角色。控方指D5在相關時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投資計劃為虛假,仍與同謀者處理款項。D5否認控罪,辯稱她真誠相信ADF集團是正當營運的跨境投資企業,並不知悉或無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為犯罪得益。
第五被告甘潔貞(D5)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控方指D5與同謀者Mudolo及Kim利用虛假投資計劃詐騙投資者,將騙款存入D5控制的Frontier Samoa戶口,再由D5分發。D5從事保險業三十年,擁有專業資格,並在ADF Capital及Frontier Samoa中扮演重要角色。控方指D5在相關時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投資計劃為虛假,仍與同謀者處理款項。D5否認控罪,辯稱她真誠相信ADF集團是正當營運的跨境投資企業,並不知悉或無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為犯罪得益。
被告人徐俊杰被控七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即洗黑錢罪。他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案件涉及2022年6月至9月期間的多宗投資/電話詐騙,6名受害人共損失逾959萬元。其中547.4萬元在2022年7月14日至8月31日期間,分多次存入被告人的4個銀行戶口。被告人共開立了7個銀行戶口,這些戶口被用作短暫存放資金,款項存入後隨即被轉帳提取,日終結餘維持低企。被告人於2023年9月15日被捕,警誡下表示其中一個戶口用於收取薪金,但不記得其他戶口的用途,並否認他人使用其戶口。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因參與兩宗網上名牌手錶詐騙案及一宗相機鏡頭處理贓物案而被控。第一被告梁敬彪承認兩項處理贓物罪及一項使用他人身分證罪。第二被告楊文健承認兩項盜竊罪、一項欺詐罪及一項企圖處理贓物罪。第三被告黃偉賢承認一項盜竊罪。詐騙手法包括假扮買家,以無效支票存入受害人戶口製造虛假交易紀錄,誘使受害人交出名錶,隨後將贓物典當或轉售套現。第二被告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
被告人肖銳被控5項罪名,包括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及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控方指被告人於2013年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時,使用虛假的銀行存款證明及存摺副本,以證明其資產符合要求。其後,被告人於2014年至2023年間,在香港處理多筆來歷不明的款項,總額超過港幣6,400萬元。被告人辯稱對虛假文書不知情,並指涉案款項主要來自其母親的合法營商所得及出售比特幣的收益。
被告鄭佩琳面臨兩項控罪: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被告於2022年4月3日開設銀行賬戶,並在同年4月12日至7月13日期間,該賬戶發生大量資金轉移,涉及港幣、美元、新加坡元、澳元及歐羅,總計約港幣425萬元。部分資金來自網上詐騙案。被告於2023年2月23日被捕,獲准保釋後未按指定日期歸押,因此被加控第二項控罪。
第二被告人李立仁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他於2021年3月至5月期間,將其名下兩個銀行帳戶(戶口三及戶口四)交予他人使用,處理了合共約港幣485萬元及美金14萬元(折合約港幣500萬元)的款項。這些款項來自五名受害人墮入的投資或博彩騙案。第二被告人聲稱因經濟困難,以每個帳戶6,000元的報酬將戶口交予他人使用,並否認知悉或參與前置罪行。警方調查發現,戶口資金在存入當日即被迅速轉移或提取。
第二被告人李立仁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他於2021年3月至5月期間,將其名下兩個銀行帳戶(戶口三及戶口四)交予他人使用,處理了合共約港幣485萬元及美金14萬元(折合約港幣500萬元)的款項。這些款項來自五名受害人墮入的投資或博彩騙案。第二被告人聲稱因經濟困難,以每個帳戶6,000元的報酬將戶口交予他人使用,並否認知悉或參與前置罪行。警方調查發現,戶口資金在存入當日即被迅速轉移或提取。
被告人馬靜於2023年1月4日在恒生銀行開立一個帳戶,報稱家庭主婦,帳戶用途為儲蓄及投資。該帳戶在開立後短短24日內,錄得18筆存款共港幣7,970,623.42元及42筆提款共港幣7,970,483.59元。交易模式顯示資金即日存入即日提取,帳戶結餘偏低,呈「化整為零」的中轉戶口特徵。被告人於2024年9月17日被捕,警誡下稱任職文員,月入人民幣5,000元,與涉案交易金額極不相稱。控方申請加重刑罰,並呈交供詞說明傀儡帳戶洗黑錢活動的普遍性及危害。
被告簡志榮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罪,俗稱洗黑錢。被告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案情指被告是兩個銀行帳戶的唯一持有人,並於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間將帳戶出售予他人,共獲利港幣6,000元。這些帳戶被用作短暫存放來自多宗詐騙案的款項,涉及總額約港幣871萬元。被告在多次警誡會面中承認出售帳戶,並承認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入帳戶的款項是犯罪得益。
被告盧逆虎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罪,並已認罪。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5月23日在香港開設兩個銀行帳戶(恒生帳戶及中國銀行帳戶),並在同年5月至6月期間,將騙徒從網上投資騙取的共約港幣450萬元匯入這些帳戶。這些帳戶的資金在存入當日大部分被提取,顯示其作為短期資金存放的「傀儡帳戶」(dummy accounts) 性質。被告於2024年8月26日被捕,警誡下承認在香港開設涉案帳戶。
內地居民邵先生欲出售泰達幣,經朋友鄧先生介紹,聯絡到一間名為「HKU-exchange」的加密貨幣兌換店。邵先生因不諳粵語,由朋友陪同前往該店。被告人黃慧斯接待邵先生,並向其展示兩疊聲稱是港幣1,000元的鈔票,實則只有頂部和底部是真鈔,中間夾雜道具鈔票。邵先生信以為真,將總值約港幣1,002,565.20元的泰達幣轉入被告人提供的電子錢包。轉賬完成後,被告人藉故離開,邵先生與友人上前阻止並報警。被告人被捕後,其手機通話紀錄顯示她與多名同謀者串謀詐騙,並知悉將使用「道具」鈔票。
被告方子龍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涉及使用其持有的滙豐銀行及中國銀行(香港)帳戶進行洗黑錢活動。在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間,這兩個帳戶合共清洗了約港幣3,700萬元。被告承認以港幣8,000元將其兩個銀行帳戶出售給一名叫「阿虎」的人,並交出帳戶資料及銀行卡,之後便沒有再使用這些帳戶。被告於2023年9月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控罪。
被告人李發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控罪一指被告人於2022年7月13日至16日期間,處理其滙豐銀行帳戶內總額港幣1,450,789元的款項。控罪二指被告人於2022年7月12日至14日期間,處理其中國銀行帳戶內總額港幣1,122,940元的款項。兩筆款項均被指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由於被告人被診斷患有伴隨行為及心理症狀的認知障礙症(Dementia with Behavioural and Psychological Symptoms of Dementia),法庭首先裁定其不適宜受審,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A條,僅審理被告人是否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
被告人鄧智杰被控三項罪名,包括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及串謀詐騙。他承認了控罪一(洗黑錢)和控罪三(企圖洗黑錢),控罪二(串謀詐騙)則獲留檔。案情涉及兩宗電話騙案:在事件一中,被告人假冒受害人盧先生兒子的朋友,收取了港幣30,000元。在事件二中,被告人再次假冒受害人李文標先生兒子的朋友,企圖收取款項,但因警方介入而失敗被捕。被告人聲稱是受前同學指示,並獲得港幣3,000元報酬,但承認在事件一中已意識到行為非法,在事件二中亦懷疑涉及詐騙。
被告陳冠睿被控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俗稱「企圖洗黑錢」)。本案涉及一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85歲的李婆婆接到冒充其女婿的來電,對方聲稱需要港幣60,000元保釋金。李婆婆第一次交出現金後,對方再次要求港幣100,000元。李婆婆起疑並報警。警方安排李婆婆與被告會面,並以道具現金取代真鈔。被告到達李婆婆住所收取「保釋金」時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收取港幣300元報酬。被告否認串謀詐騙,但承認企圖洗黑錢罪。
被告人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他承認控罪。兩名受害人因網上投資騙局和冒充執法機構的騙局,將款項匯入被告人的銀行帳戶。被告人於2022年2月11日開設集友銀行帳戶,並於2022年5月24日開設工商銀行帳戶,兩個帳戶均有大量存款和提款。被告人於2022年12月5日因工商銀行帳戶被捕,並於2024年11月13日因集友銀行帳戶被捕。他承認將帳戶借給一名在Facebook上認識的女子「阿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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