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冠睿 DCCC302/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被告因企圖洗黑錢罪被判監禁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11/6/2026[2026] HKDC 106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冠睿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陳冠睿被控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俗稱「企圖洗黑錢」)。本案涉及一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85歲的李婆婆接到冒充其女婿的來電,對方聲稱需要港幣60,000元保釋金。李婆婆第一次交出現金後,對方再次要求港幣100,000元。李婆婆起疑並報警。警方安排李婆婆與被告會面,並以道具現金取代真鈔。被告到達李婆婆住所收取「保釋金」時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收取港幣300元報酬。被告否認串謀詐騙,但承認企圖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企圖洗黑錢罪的量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對被告加重處罰,理由是此類罪行普遍且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辯方則認為被告是初犯,及早認罪,且僅扮演「跑腿」角色,對詐騙行為僅有片面理解,受害人亦無實際金錢損失,因此應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被告企圖洗黑錢罪名成立。法官參考上訴法庭在陳皓傑案中的判決,認為即使被告對源頭罪行(電話詐騙)只有粗略認識,監禁3年仍是恰當的量刑基準。法官強調,被告作為「跑腿」收取騙款,對詐騙集團的運作至關重要。法官接納控方加刑申請,指出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及其對社會造成的巨大損失,並將加刑幅度訂為三分之一。法官亦接納被告真誠悔意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列出洗黑錢罪量刑時須考慮的因素。
  • 律政司司長訴陳皓傑 [2024] HKCA 409:確認電話騙案中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準,即使被告對源頭罪行僅有粗略認識,監禁3年仍屬恰當。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及另一人 [2011] 2 HKLRD 167:確立電話詐騙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說明洗黑錢案件中,被告對源頭罪行知情程度對判刑的影響。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法官以監禁3年為量刑起點,因控方加刑申請增加三分之一刑期,再因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2個月。控罪一則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許可不得審訊。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上訴法庭在處理電話騙案相關的洗黑錢罪行時的量刑原則,特別是即使被告僅扮演「跑腿」角色且對源頭詐騙行為僅有粗略理解,監禁3年仍是恰當的量刑基準。判決亦強調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條款在打擊普遍且造成嚴重社會損害的電話騙案中的重要性,並將加刑幅度訂為三分之一。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電話騙案中擔任「跑腿」收取騙款會被判多重刑罰?
A.

法庭會以監禁3年作為量刑起點,並會因應案件的嚴重性及被告的認罪情況作出調整。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32個月。

Q.電話騙案相關的洗黑錢罪行,即使對詐騙細節不清楚,刑罰會否較輕?
A.

不會。根據上訴法庭的判例,即使被告對源頭詐騙罪行只有粗略認識,監禁3年仍是恰當的量刑基準。本案法官亦採納此原則。

Q.《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如何影響洗黑錢罪的判刑?
A.

若罪行普遍且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法庭可根據該條例加重處罰。本案因電話騙案的猖獗及巨大損失,法官將刑期增加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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