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AI ZHENPENG DCCC1268/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8個月
被告洗錢判囚48月,部分分期。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innie Wat10/6/2026[2026] HKDC 105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I ZHENPE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屈明儀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Minnie Wat)

案情摘要

被告人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他承認控罪。兩名受害人因網上投資騙局和冒充執法機構的騙局,將款項匯入被告人的銀行帳戶。被告人於2022年2月11日開設集友銀行帳戶,並於2022年5月24日開設工商銀行帳戶,兩個帳戶均有大量存款和提款。被告人於2022年12月5日因工商銀行帳戶被捕,並於2024年11月13日因集友銀行帳戶被捕。他承認將帳戶借給一名在Facebook上認識的女子「阿Yu」。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所犯的兩項洗錢罪行進行量刑。法庭需考慮涉案金額、被告人的參與程度、是否有類似前科、以及控方申請加刑的理據。此外,辯方提出起訴延誤的抗辯理由,法庭需判斷是否存在不當或不合理延誤,以及這是否構成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在量刑時考慮了洗錢罪行的嚴重性及其阻嚇作用,並參考了上訴法庭就洗錢案量刑起點的指引,儘管這些指引並非強制性。法庭認為涉案金額超過240萬港元,且帳戶交易頻繁,顯示案件性質嚴重。法庭亦考慮到部分款項來自針對公眾的詐騙案,應從嚴判刑以起阻嚇作用。對於起訴延誤的抗辯,法庭認為警方調查洗錢案需時,且被告人涉及多宗案件,故不認為存在不當或不合理延誤。法庭最終決定對每項控罪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三分之一至20個月,並因控方申請加刑25%至25個月。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4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以確立量刑原則:

  •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9 及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關於量刑時應考慮的因素。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上訴法庭就洗錢案量刑起點的參考數字。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Xie Zhijian [2025] HKCA 911:重申上述量刑數字僅為參考,並非指引。
  • HKSAR v Chan Wai Yan [2012] 4 HKLRD 195:強調洗錢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作用。
  • HKSAR v Leung Yiu Fai CACC 100/2014:針對公眾的詐騙案應從嚴判刑。
  •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C 231:被告人悔意已包含在認罪折扣中。
  • HKSAR v Chiu Chi Wing CACC 243/2012:引用 Scook v The Queen [2008] 185 A Criminal Review 164,確立延誤作為減刑因素的相關考量。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法庭對每項控罪判處25個月監禁,其中7個月刑期與另一控罪分期執行。此外,本案的9個月刑期須與被告人DCCC 734/2024案的39個月監禁分期執行。最終,被告人被判處總共48個月(即4年)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洗錢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性,即使被告人聲稱不知情或未獲利,其參與仍屬犯罪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庭重申,起訴延誤並非必然的減刑因素,需視乎延誤原因是否合理。此外,被告人於保釋期間再犯,構成加刑因素。本案亦指出,區域法院案例對其他區域法院不具約束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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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處理不明來歷款項會被判什麼罪?
A.

借出銀行戶口處理不明來歷款項可能構成「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錢罪。本案被告人因此被判處監禁。

Q.洗錢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A.

洗錢罪的量刑需考慮涉案金額、被告人的參與程度、是否有組織犯罪元素等。本案涉案金額逾240萬港元,法庭以30個月監禁為起點,最終判處總共48個月監禁。

Q.起訴延誤是否可以減輕刑罰?
A.

起訴延誤本身不必然是減刑因素。法庭會審視延誤是否不合理,例如調查複雜性或被告人涉及多宗案件等。本案法庭認為延誤合理,不構成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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