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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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智曜 (又名林偉拳)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慶瑜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為得時利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在案發期間,該公司戶口有大量可疑資金存入。其中,一名中介黃志雄在未經授權下存入約354萬港元,隨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之兄長)協助將該筆款項以現金形式提取並交還給黃志雄。控方指該公司並無實質業務且未報稅,懷疑涉及洗黑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张金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美儀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豪
本案涉及兩宗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案件,第四被告人黃俊豪承認控罪。在控罪33中,一名68歲武女士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聲稱被內地公安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以「傑仔」身份兩次上門收取共港幣160,000元。在控罪35中,一名80歲黃先生接到自稱其朋友「黃先生」的電話,對方聲稱被警方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再次以「傑仔」身份收取港幣30,000元。兩宗案件均為「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第四被告人被捕時,警方在其身上找到控罪35所涉的港幣30,000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豪
本案涉及兩宗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案件,第四被告人黃俊豪承認控罪。在控罪33中,一名68歲武女士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聲稱被內地公安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以「傑仔」身份兩次上門收取共港幣160,000元。在控罪35中,一名80歲黃先生接到自稱其朋友「黃先生」的電話,對方聲稱被警方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再次以「傑仔」身份收取港幣30,000元。兩宗案件均為「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第四被告人被捕時,警方在其身上找到控罪35所涉的港幣30,000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麟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華加士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游
本案涉及典型電話騙案。2023年10月30日,一名受害人被騙稱其子需要保釋金,遂將60,000元現金交予自稱「亞聰」的被告人D1。翌日,警方在採取監視行動時,發現第二被告人D2陪同D1前往交收地點負責「睇水」( lookout)。警方隨後截停D2並搜查其手機,發現其與一名「老闆」的WhatsApp對話,證實其在騙局中扮演協助角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映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詩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池俊恒
第三被告池俊恒受僱於一名神秘僱主「AN」,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包括第四被告(PW3)在內的成員,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案發時,受害人PW1及PW2分別收到自稱親友的詐騙電話,被要求支付保釋金。PW3負責上門收款,隨後將款項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辯稱自己僅為司機,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且報酬微薄。警方最終在第三被告接載PW3前往收取PW2款項時將其拘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池俊恒
第三被告池俊恒受僱於一名神秘僱主「AN」,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包括第四被告(PW3)在內的成員,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案發時,受害人PW1及PW2分別收到自稱親友的詐騙電話,被要求支付保釋金。PW3負責上門收款,隨後將款項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辯稱自己僅為司機,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且報酬微薄。警方最終在第三被告接載PW3前往收取PW2款項時將其拘捕。
HKSAR v. BASHIR ZAHID
被告 Bashir Zahid 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罪名。被告在賭場及遊戲中心與他人約定,以換取少量金錢或毒品而開設兩個銀行戶口(PAO Bank 及 Livi Bank)並將其交予他人使用。該兩戶口被用作「傀儡戶口」(stooge accounts),接收由電話詐騙案受害者轉入的資金,涉及總金額約 752 萬港元,且呈現典型的「鏡像模式」(mirroring pattern),即資金進入後迅速被轉出。
HKSAR v. BASHIR ZAHID
被告 Bashir Zahid 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罪名。被告在賭場及遊戲中心與他人約定,以換取少量金錢或毒品而開設兩個銀行戶口(PAO Bank 及 Livi Bank)並將其交予他人使用。該兩戶口被用作「傀儡戶口」(stooge accounts),接收由電話詐騙案受害者轉入的資金,涉及總金額約 752 萬港元,且呈現典型的「鏡像模式」(mirroring pattern),即資金進入後迅速被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