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U Kwok-chu DCCC279/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如何判刑?

其他
認罪後刑罰加重百分之二十五
UNKNOWNH.H. Judge G. Lam11/11/2025[2025] HKDC 1951
合併案件:DCCC1450/2024DCCC279/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WU Kwok-ch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2年5月,被告開立東亞銀行及恒生銀行兩個戶口,並以8,000港元將戶口借給他人使用。期間,兩名受害人遭網上投資騙案誘騙,合共款項分別有282,868.87美元及100,000港元存入該等戶口。兩個戶口其後接收及提取大量款項,被告於2023年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借出兩個銀行戶口供他人處理涉嫌犯罪得益的刑責及量刑。控方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c)及(d)條,基於罪行普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申請加重刑罰;辯方沒有反對。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2022年香港涉及欺騙的洗錢案件,不論案件數量或金錢損失總額均十分普遍;透過「洗錢傀儡」銀行戶口進行洗錢的情況至今仍然廣泛存在。即使被告不知道具體投資騙案,騙徒仍須依賴其銀行戶口。按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及相關上訴判例,法院接納控方申請,因被告的角色、經其戶口流轉的款項及整體情況,將刑罰加重25%。量刑主要應反映所處理的黑錢數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訴 Xu Mai Qing,指出第27(11)條要求控方證明罪行的普遍性,而非證明同類罪行數量增加。法院亦引用SJ 訴 Wan Kwok Keung,確認洗錢罪量刑主要取決於所處理黑錢的數額。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兩項洗錢罪認罪。法院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出的加重刑罰申請,並將刑罰加重25%;所提供文本未載明最終刑期。

判決啟示

判詞強調借出銀行戶口的「洗錢傀儡」會促成騙案,法院須透過嚴厲刑罰產生阻嚇作用。所提供判詞內容未載明加重後的具體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錢會如何判刑?
A.

本案被告明知他人可能作非法用途,仍以8,000港元借出兩個戶口。法院認為此類傀儡戶口助長騙案,批准將刑罰加重百分之二十五。

Q.不知道具體騙案仍會構成洗錢罪嗎?
A.

法院指出,即使被告不知道針對兩名受害人的具體投資騙案,騙徒仍須依賴其銀行戶口;本案被告因此就兩項洗錢罪認罪。

Q.洗錢量刑是否主要看被處理的款項?
A.

法院引用上訴法院判例,確認量刑主要反映所處理的黑錢數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本案亦考慮戶口流轉款項及社會損害。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