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TUNG HON FUNG
DCCC168/2015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Sham3/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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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李發錢(D1)及蘭滿財(D2)為中國內地居民,於2014年9月乘船非法來港,後在清水灣下洋村附近山坡的簡陋營地被警方發現。兩人承認非法入境及逗留,以及管有八支撬棍、六把螺絲批和兩個銼子,意圖用於入屋犯法。D1另承認咬傷已表露警員身分的便衣警員,以及無牌管有含辣椒鹼的噴劑;該噴劑依法屬槍械。兩人均在控方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替代企圖入屋犯法罪後認罪。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兩項無牌經營槍械,以及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她於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間,從內地阿里巴巴網站購入俗稱防狼噴霧器的裝置,並在香港 Yahoo Auction 網站出售,期間約售出一百支。警方於2013年8月28日喬裝顧客向她購買兩支噴霧器,並在其住所搜出533支。化驗顯示裝置含有辣椒素等有害化學物質,依法屬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所指的槍械。被告無犯罪紀錄,稱不知須領牌照。
被告 Jang Youngsu 為韓國國民,當時年約42歲,來港度假,職業為韓國勞工律師。2013年8月29日,他在香港國際機場情緒激動並曾在飛機上大量飲酒,企圖從一名警務人員手中搶取一枝已裝有彈藥的衝鋒槍。事件歷時甚短,警員迅速控制情況,未有造成實際傷害。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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