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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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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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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2 年第 7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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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香港特別行政區 F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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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世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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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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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 年 7 月 24 日下午 3 時 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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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Ms Catherine Ko,代表香港特別
L 行政區 L
Ms Chow Wai Choo Monic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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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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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被告人
O 控罪: [2] 無牌管有槍械 (Possession of arms without a licence)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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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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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郭世榮於 2012 年 7 月 11 日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無
T 牌管有槍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30 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 1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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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 2011 年 4 月 21 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坪石
C 邨紅石樓 8 樓 824 室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電槍。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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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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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案情簡單直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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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於較早前被告人因涉嫌干犯另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
H 罪,被警員進入其居所拘捕。在搜屋期間,高級探員 379 在被告人的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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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房地上的一個運動袋內,發現一支電槍。警誡之下,被告人坦白承 I
認,他在珠海以數百元人民幣在網上購買該電槍;他說自己在中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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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時,都會帶備該電槍自衛。被告人承認他在兩、三年前在中國居住
K 時購買。2010 年 9 月他將電槍帶來香港,一直存放在自己的房間裡。 K
L 他有試用過此電槍,但從來未試用在其他人身上而他並未持有電槍的 L
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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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 經過專家測試,證實如果將電槍用於人體,可以產生高達 N
O 35,600 伏特的電壓。法醫科醫生的專家意見認為此一支電槍可以令人 O
痛楚,肌肉收縮,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甚至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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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5. 被告人在本案件之前,並沒刑事紀錄。他今年 28 歲,曾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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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珠海居住,並且接受教育。根據辯方大律師所指,他在內地修 R
讀土木工程系直至二年級,後來父親於 2010 年 5 月去世,他來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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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定居,與母親及妹妹同住在坪石邨一個公屋單位。他亦曾經任職保
T 安員,但在被捕之前,他已失業。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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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 被告人已婚,根據他在另一項控罪的審訊作證時亦提及, C
雖然他結了婚,但不久就與該女子分居,現時亦沒有聯絡。母親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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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夜班保安員,而妹妹是一名弱智人士,在一庇護工場寄宿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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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今次案件涉及的是一支電槍。控辯雙方同時依賴一宗香港 F
上訴庭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鴻軍 CACC 250/2002。在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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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訴人聲稱,在被拘捕前,他在一個垃圾堆之中檢到一支電槍。
H 他否認有使用過有關電槍,亦否認有意圖將電槍作任何非法用途。值 H
I 得留意是該案的電槍所能夠產生的電壓為 35,000 伏特,與本案被告 I
人所持電槍所產生之電壓相若。上訴庭大法官在作出有關判刑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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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曾經參考過多宗較早之前上訴庭之判例。最終上訴庭認為,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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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人並不是意圖將有關電槍作任何非法用途,在一般情況底下,判刑
L 起點應該為 20 個月。由於上訴人認罪,最終上訴庭將有關判刑減至 L
1 年的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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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本案之中,被告人亦透過了代表大律師向法庭解釋,他
O 本身並非管有電槍作任何非法用途。他購買有關之電槍只是作自衛用 O
途。至於為何要作自衛用途,他卻沒詳細交代。雖然內地治安一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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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比香港差,他在內地時可能認為有需要有此電槍作自衛,但兩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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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完全不同,被告人既然選擇來港定居,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就必須
R 遵守香港的法律。本地的法律是不能夠接受一名人士以對法律不認識 R
或無知,作為一個犯罪之藉口。當然被告人現時亦恰當地接受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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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坦白承認控罪,因此他會得到一般因為認罪而得到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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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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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 兩案情節非常相似,當事人均表達自己未有犯罪意圖。本 C
席亦接納被告人並非有心使用電槍去傷害別人。正如代表大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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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決定來香港之後,將有關電槍由珠海帶到香港,然後一直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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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在自己房內,連家人也不能夠進入。因此,有關電槍會落入其他人
F 手上,不慎傷害到其他人的相對可能性亦為較低。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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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席考慮了兩封由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由被告人母親所
H 撰寫之求情信件。本席不打算在此重複信的內容。但可以見到被告人 H
I 對今次被捕的事件感到非常受屈。無論如何,較早前本席已經就住他 I
另外的一項控罪作出裁決。相信被告人亦對裁決結果感到滿意。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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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控罪而引發另外此控罪,他可能亦始料不及。無論如何,控罪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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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鐵一般事實,被告人亦無嘗試去否認,他承擔罪責,此點應該得
L 到法庭的讚許。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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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席在考慮過所有情況之下,決定根據上訴庭在上述李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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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的案例,同樣地,在認罪後本席判處被告人 1 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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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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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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