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Jang Youngsu DCCC941/2013

企圖搶取上膛槍械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
企圖搶取上膛槍械,判囚2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11/2/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Jang Youngsu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

案情摘要

被告 Jang Youngsu 為韓國國民,當時年約42歲,來港度假,職業為韓國勞工律師。2013年8月29日,他在香港國際機場情緒激動並曾在飛機上大量飲酒,企圖從一名警務人員手中搶取一枝已裝有彈藥的衝鋒槍。事件歷時甚短,警員迅速控制情況,未有造成實際傷害。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犯罪與完成犯罪在量刑上的分別、槍械罪的阻嚇及保障社會需要,以及被告的良好背景、無犯罪紀錄、行為未經預謀和企圖在早期受阻等求情因素,應如何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企圖犯罪通常不應承受完成犯罪可判的最高程度刑罰,且本罪沒有固定的整體量刑幅度。然而,涉及槍械的案件須按具體風險評估,並以阻嚇及保障社會為重要考慮。涉案槍械為裝有彈藥的 Heckler and Koch 機關槍,在人多的機場一旦走火可能造成極大傷亡。雖然警員專業處置使實際風險大幅降低,且被告行為屬一時衝動及很早受阻,法院仍認為必須判處監禁。考慮其無犯罪紀錄後,量刑起點定為27個月,沒有足以再減刑的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an Chi Fu [2006] 4 HKLR,指出槍械案件量刑須考慮武器及彈藥種類、是否由被告實際攜帶、是否上膛、是否使用、犯罪意圖及潛在風險。法院亦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an Shan 10/2011,確認保障社會及阻嚇通常具有首要地位,但不應完全忽略個人情況。法院並依據《Firearms and Ammunition Ordinance》第1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成。法院判處27個月監禁;判決由 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 於2014年2月12日作出。

判決啟示

即使企圖行為在早期受阻,涉及已裝彈高殺傷力槍械並在繁忙機場發生,仍通常必須判處監禁。良好背景及無犯罪紀錄可影響量刑起點,但未必足以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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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機場企圖搶警員槍械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涉案槍械已裝有彈藥且殺傷力極高,機場又人流密集,阻嚇及保障社會十分重要;即使行為很快受阻,仍判處被告監禁27個月。

Q.企圖持有槍械與完成持有槍械的刑罰有何不同?
A.

法院指出,企圖犯罪通常不應承受完成犯罪可判的最高刑罰,而且本罪沒有固定量刑幅度;但槍械的種類、是否上膛及潛在風險仍須重視。本案最終判囚27個月。

Q.良好背景和沒有案底能否避免槍械罪監禁?
A.

被告具備良好背景、沒有香港及韓國案底,行為亦似乎沒有預謀,但法院認為在繁忙機場企圖搶取上膛機槍仍須判處監禁,並判囚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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