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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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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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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4 年第 7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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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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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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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G
日期: 201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2 時 01 分
H 出席人士:Mr YIP King Sum,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Keith FUNG,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至 [2]無牌經營槍械(Dealing in arms without a I
licence)
J [3] 無牌管有槍械(Possession of arms without a licenc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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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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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無牌經營槍械,指被告在 2011 年 1 月至 M
2013 年 8 月 27 日期間,賣了大約一百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控罪二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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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經營槍械,該罪指被告在 2013 年 8 月 28 日在香港賣了兩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
的噴霧器;控罪三是無牌管有槍械,這項控罪指被告在 2013 年 8 月 28 日,在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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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居所內,管有五百三十三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
P 2. 案 中 所 謂 的 槍 械 都 是 俗 稱 防 狼 噴 霧 器 的 裝 置 , 它 們 形 狀 似 一 支 唇 膏 , 按 掣後 P
可 噴 出 催 淚氣體或辣椒素的霧氣,這些霧氣對人體一些較敏感的組織有刺激作用,所
Q 以 該 等 物 質 被 視 為 有 害 化 學 物 質 , 能短暫震懾對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38 章《火器 Q
及彈藥條例》第 2 節對槍械(e)段的定義,這種噴霧裝置可被視為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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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 本 案 中 , 被 告 在 網 上 從 國 內 的 阿 里 巴 巴 網 站 購 得 涉 案 的 防 狼 噴 霧 劑 , 她在
香港的 Yahoo Auction 網站公開發售,這些物品的入貨價是每支人民幣 6 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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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在 港 發 售 的 價 錢 是 每 支 港 幣 25 元 。 本 港 警 方 在 網 上 瀏 覽 , 得 知 被 告 發 售 這 些 物
T 品,便派員假扮顧客。在 2013 年 8 月 28 日,喬裝的警察以 50 元向被告購得兩支 T
噴劑(控罪二),隨即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說她不知道這樣做是犯法的。
U 4. 警 方 在 被 告 的 家 中 搜 查 , 找 出 五 百 三 十 三 支 噴 霧 器 ( 控 罪 三 ) 。 被 告 對 警方 U
坦白交代事件,她說自 2011 年至被捕前,賣了大約一百支噴霧器。被告的電腦內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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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銷售紀錄,被告對警方重申,她不知這樣做是犯法的。
5. 政 府 化 驗 師 驗 出 這 些 噴 霧 器 內 的 成 份 屬 有 毒 物 質 , 包 括 諾 香 草 胺 、 辣 椒 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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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氫 辣 椒 鹼 ( nonivamide、 capsaicin and dihydrocapasaicin ) 或 磷 氯 代
C 苯 亞 甲 基 丙 二 腈 ( 2-chlorobenzalmalononitrile ) 。 這 些 物 質 可 以 刺 激 人 體 C
某 些 敏 感 組織,使用的人多數是用來噴人的臉,刺激到對方的眼睛,令對方暫時被懾
D 服下來。 D
6. 被 告 今 年 35 歲 , 以 前 無 犯 罪 紀 錄 。 律 師 說 , 她 在 巴拿馬出生,自小便被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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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香 港 , 由在港的爺爺、嫲嫲撫養成人,父母則留在巴拿馬謀生,嫲嫲已經過世,被
告 就 和 爺 爺同住。被告的妹妹最近亦由巴拿馬回港定居, 所以也住在一起,被告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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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姑姐。
G 7. 律 師 指 , 被 告 是 一 個 性 格 內 向 的 人 , 但 個 性 善 良 。 1998 年 離 校 之 後 , 一 直 G
作各項進修,顯出上進之心。被告 2009 年成為一名設計繪圖員,不過因為此事的困
H 擾 , 她 在 本 年 4 月 已 經 停 止 工 作 。 律 師 說 , 本 案 的 檢 控 對 被告帶來很大衝擊, 令她 H
情緒不安,引致失眠、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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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律 師 說 , 被 告 一 向 奉 公 守 法 , 今 次 只 是 對 法 律 無 知 , 從 著 名 的 國 內 購 物 網阿
里 巴 巴 買 入以為是合法的東西,並在香港的著名網站公開 售賣,他說被告不是想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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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不 法 的 事情。被告認為這些裝置只是給女士防身的自衛用品,律師指,這些裝置內
K 藏 有 的 霧 氣雖是有毒物質,但毒性不大,對人體損害有限,亦沒有資料顯示這些裝置 K
為人濫用。
L 9. 律 師 呈 上 多 封 求 情 信 , 撰 寫 人 包 括 被 告 本 人 , 家 人 、 親 友 、 師 長 及 朋 友 和同 L
事 , 各 人 都說被告是一個品格良好的人, 有些人說出此事對被告帶來的困擾,眾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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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被 告 懇 切求情。律師呈上的求情文件包括有被告捐款給宣明會的證明,顯示被告是
一個善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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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辯方律師舉出一些案例,包括 CACC 358/2006 周立錇案,案中,上訴人在
O 街 上 被 警 察截查,發覺他管有一支胡椒噴霧器,警方給他擔保,不過該上訴人後來犯 O
上 盜 竊 罪 及爆竊罪,所以一共被控三項罪行。 在原審法庭,上訴人承認該三項罪行,
P 原審法官對被告管有那支胡椒噴霧作了 20 個月的判監。上訴庭把這項判刑最後減為 P
4 個月,不過上訴庭不是說這類罪行必須判監。上訴庭在該案的第 13 段說,「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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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行 是 沒 有判刑指引的」。該案的人上訴人顯然不是一個品格良好的人,他在街上被
警 察 搜 得 管有一支胡椒噴霧 ,並無合理解釋,顯出該上訴人當時管有該裝置是立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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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 所 以 判監是合適的。 辯方律師指本案的情況不同,本案的被告人不是要作任何不
S 法的行為,她只是無知。 S
11. 律 師 說 , 基 於 案 情 並 不 嚴 重 , 法 庭 可 考 慮 判 被 告 接 受 社 會 服 務 令 , 甚 至 簽保
T 或 感 化 。 辯方律師舉出一些案例,顯示法庭輕判有關的被告人,其中有一宗是區域法 T
院 的 案 例 , DCCC 505/2010。 案 中 的 被 告 人 管 有 多 支氣槍及一把弩,他沒有犯罪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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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 , 該 名 區域法院法官最後判該被告人接受社會服務令二百四十小時。 辯方律師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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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庭 考 慮 判被告罰款亦是適合的處置,雖然被告的經濟能力不是很好,但也可支付一
定數目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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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主控官也提出了幾宗案例,包括 CACC 138/2005 陳智勳案。案中的上訴人
C 管有的是真正的軍火,上訴庭在判刑時說,這類案件的判刑應考慮: C
(A)槍械及彈藥的類型;
D (B)被告人是否隨身攜帶槍械及彈藥; D
(C)槍械是否裝上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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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槍械曾否被使用;
(E)被告人是否有意使用槍械作非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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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槍械及彈藥是否妥為收藏,抑或易於被歹徒取得;及
G (G)被告人是否有犯罪紀錄。 G
H 13. 上訴庭亦說,刑罰的輕重應取決於法庭如何根據案情及被告人的身世和背 H
景,而評估涉案的物品帶來的潛在危險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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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主 控 官 提 及 的 案 例 還 有 那 周 立 錇 案 , 亦 即 辯 方 律 師 亦 提 及 過 的 CACC
358/2006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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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涉 案 的 防 狼 噴 霧 器 體 積 細 小 , 看 來 主 要 是 給 女 士 買 來 作 防 身 之 用 , 以 備 不時
K 之 需 , 去 防衛不法之徒的攻擊。當然,買得的人亦可利用該等裝置作不法用途,例如 K
襲 擊 他 人 或作行劫,因為這些裝置確可使受害人暫時喪失一些能力。不過,正如辯方
L 律 師 指 出 ,這些裝置的傷害力並不很大,亦顯然是短暫的,而且亦沒有證據顯示這些 L
裝置廣泛被人濫用,法庭亦沒有聽得這種情況常有發生。香港法例第 238《火器及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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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 條 例 》 對槍械的定義寫得很廣,所以本案中 的有毒物質的噴霧器亦成為一種槍械,
受 到 法 例 規管。顯然很多人都不知道這些所謂防狼噴霧器也算槍械,並受到嚴謹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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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規 管 , 被告顯然是因為無知 ,才犯上本案的幾項罪行,她沒有牌照管有或買賣本案
O 的防狼噴霧器。 O
16. 被 告 三 十 多 歲 , 一 向 行 為 良 好 、 上 進 、 有 工 作 。 她 並 非 不 良 份 子 , 亦 和 犯罪
P 集團無關。被告從 2011 年 1 月到 2013 年 8 月才賣了大約一百支這樣的噴霧器,每 P
支賺不夠港幣 20 元。沒有證據顯示她售出的噴霧器被人濫用。正如辯方律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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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裝置的傷害力不大,很難想像不法之徒會濫用這些裝置去犯案。
17. 本 案 雖 然 涉 及 數 百 支 這 樣 的 噴 霧 器 , 但 仍 算 是 規 模 小 , 並 非 一 宗 嚴 重 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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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的 律 師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主控官則沒表明哪類刑罰才是合適,不過主控官亦
S 公道地同意本案的案情特殊。 S
18. 本 席 認 為 本 案 有 值 得 輕 判 的 因 素 , 被 告 犯 法 只 是 無 知 , 她 不 是 有 心 破 壞 法律
T 或 罔 顧 法 紀,她不知道涉案的防狼噴霧器屬於受規管的物品。事實上,這些裝置就算 T
不 幸 被 人 濫用,後果亦不會嚴重, 亦無資料顯示這些裝置曾被人濫用。被告買賣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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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置 只 為 賺取蠅頭小利,幫補家計。她並無案底,案件對她帶來很大的困擾。被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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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會留下案底,這已是沉重的代價。
19. 本 席 認 為 在 本 案 的 情 況 下 , 不 用 對 被 告 再 加 阻 嚇 的 判 刑 , 本 席 認 為 罰 款 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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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處理。控罪一,本席以 6,000 鈫罰款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罰款$4,000;控
C 罪二判刑起點為 1,500 元罰款,被告認罪,罰款$1,000;控罪三涉及較多數量的噴 C
霧 器 , 本 席 以 12,000 元 為 罰 款 起 點 , 被 告 認 罪 , 罰 款 $8,000 。 三 項 罰 款 合 共
D 13,000 元。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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