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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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穎聰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鄧穎聰及第二被告魏啟亮共同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2023年2月13日,兩名租客離開西環西邊街一個住宅單位後,單位遭撬門及搜掠,合共損失現金港幣5,500元、MacBook Air及背囊,總值港幣16,200元。閉路電視顯示兩名被告共同前往及離開現場;第一被告亦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經過及分贓。第二被告另被控管有毒藥及危險藥物,但控方申請將兩項控罪存檔法庭並獲批准。兩人均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浩騏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书纲及另一人
HKSAR v. HAU PAK KWAN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10章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2023年5月12日凌晨,社區中心尚未營業時,被告在中心內撬開五樓儲物櫃,取走價值6,000港元的投影機,並從保安站抽屜取走12港元、價值2,000港元的LG手機及Samsung充電器。閉路電視記錄其活動;三日後警方截查被告並尋回投影機。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經濟問題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柏林
被告謝柏林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與受害人為相識約十年的朋友,過往曾獲受害人借出住所鎖匙。被告其後未經許可複製鎖匙,於2022年10月29日趁受害人不在住所時進入,盜取約195張龍珠及星矢漫畫卡,總值約港幣16萬元。被告承認犯案,歸還約150張卡,並賠償港幣88,000元。
HKSAR v. TSUI BE CHAI
被告 Tsui Be Chai 承認六項罪名,包括兩項盜竊罪、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使用他人身分證罪,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2021年1月14日,他拾獲 Yeung Kwan 的卡套,內有身分證、信用卡及八達通卡,並使用有關卡片購買物品及嘗試購買金鏈。信用卡交易一宗成功、一宗失敗;八達通卡則有三宗未經授權交易。被告其後在保釋期間缺席聆訊,直至2023年11月被重新拘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銳銘又名周銳明
被告承認盜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意圖欺詐而在車輛上使用文件三項控罪。2023年6月7日,車主將價值53,000元的電單車停泊在灣仔,未拔車匙;被告其後偷取電單車及車內手機、駕駛執照、銀行卡和現金等財物。翌日車主發現電單車在青衣,被告到場時被捕。他承認將物品丟入海中,並更換假車牌以逃避追查。電單車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伟侬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人共同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 (attempted theft),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2023年9月16日,兩人於粉嶺尾隨一名揹背囊的女子。第二被告人拉開背囊拉鍊並伸手入內,第一被告人則在其肩旁撐傘作掩護。休班警員及時制止,第二被告人逃跑後被制服。背囊雖被打開,但沒有財物失竊。兩人案發當日以旅客身分入境,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肇佳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李肇佳及第二被告人陳子龍共同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的盜竊罪。2023年5月11日凌晨,兩人在屯門寶田邨推走一輛電單車,閉路電視亦記錄了有關情況。警方其後截停並拘捕兩人,在第二被告人身上搜出剪鉗、六角匙及螺絲批頭。兩人均在警誡下承認其中一人干擾車匙,另一人負責把風,並共同將電單車移走。電單車其後被尋回,但匙膽、行車記錄儀及車牌已損毀或失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栢浩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桂連
被告人龔桂連面對15項控罪,包括14項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及1項根據第9條的盜竊罪。控方指她向多名受害人訛稱能以低價購入勞力士手錶或金器,再以高價轉售獲利,藉此取得金錢、手錶、金器及支票;另向手錶商訛稱會全額付款,並向一名受害人交付兩隻膺品勞力士手錶。被告原否認全部控罪,審訊中承認控罪十四,餘下欺詐控罪繼續審理。案件涉及多名控方證人及錄影警誡會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稜耀
被告於2023年4月28日在銀行要求開設戶口時,出示屬於傅灝汶的香港身分證。警方發現其容貌與證件照片不符,並在其背囊內搜出大量他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銀行卡。被告其後承認使用他人身分證及偷竊有關財物。控罪一涉及無合法權限使用他人身分證;控罪二涉及在2021年1月10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間偷竊48項財物,包括身分證、回鄉卡、駕駛執照、銀行卡及其他個人證明卡。部分銀行卡未被使用,受害人亦未有實際金錢損失,但案件涉及長期及連環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偉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秋平
被告人林秋平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7月6日,事主在一幢裝修中的兩層村屋內留下載有五千港元的背包,離開時沒有關上大門。被告人其後進入該屋,取去背包及現金,並把背包丟棄,失物未能起回。被告人有五項盜竊罪的刑事定罪紀錄,且在先前盜竊案的緩刑期間犯下本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俊康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王俊康參與一個有組織的按揭貸款詐騙集團,假扮銀行職員及按揭經理,訛稱受害人的第三按揭違反銀行規定,誘使她借貸並交出318,500元支票,因而被裁定欺詐罪成立。第二被告人譚雪婷則按他人指示租用辦公室、申請商業登記、開設銀行戶口及提取現金,處理合共2,057,300元的犯罪得益。她承認處理相信為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但本身亦被騙取金錢,並在被捕後詳細交代案情及承認責任。
HKSAR v. CHEUNG KIM HO
被告 Cheung Kim Ho 面對兩項控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以及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b)條、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罪。控方指被告於2022年11月1日進入秀茂坪邨秀逸樓34樓電錶房,盜取約2.2米銅片,其後在34至35樓樓梯間襲擊警員。被告否認到過電錶房或取走銅片,稱自己當日以技術員身份按工作指示巡查大廈,並指警員誤將其當作盜竊案疑犯。
HKSAR v. LEE KWAI HEUNG
被告LEE KWAI HEUNG承認八項控罪,包括企圖搶劫、襲擊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以及多項道路交通罪。2023年6月4日凌晨,被告騎乘電動單車尾隨獨自行走的PW1,強力拉扯其手袋,因警員喝止而逃走。追捕期間,被告以拳頭擊打警員PW2胸部,並猛烈反抗拘捕,導致三名警員受擦傷。被告承認電動單車沒有牌照及第三者保險,且沒有相應的電單車駕駛執照及佩戴頭盔。被告有七項過往刑事紀錄,其中四項涉及盜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志偉
被告邱志偉承認兩項涉及非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b)及(4)條。第一宗於2023年5月2日發生,被告打破後門玻璃窗,進入單位後偷去約港幣20,000元現金及數瓶軒尼詩白蘭地。第二宗於2023年5月23日發生,被告經棚架及樓梯進入另一單位,偷去價值港幣14,060元的工具,並以約港幣1,000元轉售。被告有廣泛刑事紀錄,包括多項盜竊及入屋犯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