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150/2021
C [2024] HKDC 104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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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1 年 1150 號
F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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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洪偉傑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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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L L
日期: 2024 年 6 月 25 日
M 出席人士: 李凱萍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李健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 N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O O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P P
[2]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Q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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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判刑理由書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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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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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C 章《盜竊罪條例》第 11(1)(b) 及 (4) 條,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 C
照法庭的指定歸押,違反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L(1)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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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條。
E E
F 案情 F
G G
第一項控罪
H H
I
2. 九龍大角咀道 38 號新九龍廣場地下 6 至 8 及 10 號鋪是一 I
間「Subway」快餐店(Subway),案發時正在裝修,以臨時圍板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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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2021 年 8 月 11 日晚上 7 時 30 分左右,一名裝修工人以門鎖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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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臨時圍板木門,然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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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翌日上午 6 時 12 分,新九龍廣場的一名保安巡邏時發現
M M
Subway 圍板木門的門鎖不見了,木門虛掩,店內又無人回應,遂向
N 保安室滙報。Subway 的店主及上述裝修工人獲告知店鋪懷疑被爆 N
O 竊,他們返鋪後在店內點算,發現 216 罐汽水、一部電動氣泵、一 O
把電鋸、一部手推車及一把門鎖不見了。案件報警處理。
P P
Q 4.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於 2021 年 8 月 12 日凌晨: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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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約 4 時 22 分,第一、第三被告人及一名身份不詳
S S
人士(通緝人)離開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居住的大
T 廈(該大廈);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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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ii) 約 4 時 25 分,第一被告人及通緝人進入 Subway 搜 C
索,通緝人放了一些汽水入背囊後,兩人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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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該大廈;
E E
F
(iii) 約 4 時 35 分,第三被告人進入 Subway 搜索,把一 F
些 汽 水 及 一件 物 件 放在 從 店 內找 到 的 一 部 手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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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在木門窺探後,帶同一件物件離開,返回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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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
I I
(iv) 約 4 時 57 分,第一及第三被告人離開該大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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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5 時 08 分左右進入 Subway,在內搜索一番後,
K K
推着載有汽水的手推車返回該大廈,第一被告人
L 從手推車上拿了一些汽水進入該大廈;此時,第 L
二被告人從該大廈出來,拿了一些汽水放在大廈
M M
入口;及
N N
O (v) 約 5 時 19 分,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人離開該大 O
廈,並於約 5 時 22 分返抵 Subway,約一分鐘後,
P P
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推着載有一些汽水及一件物件
Q Q
的手推車離開,三人一同返回該大廈,在進入大
R 廈前,第二被告人拿走手推車上的一些汽水,第 R
三被告人則拿走該件物件;最後,第三被告人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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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些汽水離開該大廈。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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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分別住在博文街 16 號一樓 A 室及 C
C 室。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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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1 年 8 月 12 日,第一被告人以爆竊罪被捕,並在警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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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承認跟隨一個名「呀叔」的人到 Subway 將兩排汽水帶回家。
F F
7. 同日,警方搜查第一被告人的住所。搜查期間,第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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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向警方表示,偷來的汽水放在雪櫃內。警方在雪櫃下面儲存格
H H
檢獲 46 罐汽水。警誡下,第一被告人指出汽水是 Subway 的被盗物
I 品。警方搜查第二被告人的住所,檢獲 25 罐汽水。 I
J J
8. 住在一樓 B 室的鄰居向警方表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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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呀叔」給他們一些汽水,警方遂從他們的住所檢獲 32 罐汽
L 水。 L
M M
第二項控罪
N N
O
9. 2021 年 9 月 1 日,第一被告人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 O
P P
10. 2023 年 3 月 2 日,第一被告人沒有到區域法院出席提
Q 訊,法庭發出逮捕令。 Q
R R
11. 2023 年 12 月 13 日 1051 時,第一被告人在旺角上海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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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賭博被拘捕,其通緝人士身份從而被揭發。同日 1735 時,被告
T 人再次被捕。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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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背景
C C
12. 第一被告人有 5 項定罪紀錄,其中 3 項涉及以不誠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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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犯案,但沒有爆竊前科。
E E
F
13. 他現年 37 歲,中學程度教育,單身,被捕時報稱是地盤 F
工人。辯方稱被告人妻子於 2023 年 8、9 月期間自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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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求情 H
I I
14. 辯方李健志大律師代被告人求情時說,被告人是因生活
J J
艱難而犯罪,雖然不是犯案理由,但深感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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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案被非法入侵犯案的是一間快餐店。根據 HKSA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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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案,非住宅爆竊案的量刑起點為 2½ 年
M M
監禁。
N N
16. 本案涉數人夥同犯案。根據 HKSAR v Cheng Wai Kai(鄭
O O
偉佳)CACC 338/2007 案,二人或以上一同犯案是個加刑因素。
P P
Q 17. 李大律師指出,審理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的兩位法官均採 Q
用 33 個月監禁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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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18. 被告人因害怕服刑而棄保潛逃,犯下第二項控罪。這罪
T 行沒有量刑指引,量刑因案情而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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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大律師援引了數宗區域法院案件判刑作參考。在溫鎮南
C 及謝關興 DCCC 626/2016 案,兩名被告人潛逃約 3 個月,法庭以 3 C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在羅嘉恩 DCCC 503/2021 及 DCCC 111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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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被告人潛逃約 20 個月,法庭以 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在陳發
E E
及俞敬聰 DCCC 307/2023 案,被告人潛逃約 5、6 個月,法庭以 6 個
F 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該案主審法官指出上訴法庭在 林敬言 CACC F
328/2012 案以 6 個月的量刑起點用於潛逃約 14 個月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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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20. 第一被告人潛逃約 9 個月,李大律師希望法庭採納一個
I 不多於 6 個月的量刑起點。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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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就認罪扣減幅度而言,盡早認罪的扣減是刑期的三分
K K
一。這個適用於第二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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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以第一項控罪而言,第一被告人在潛逃被捕歸案後才在
M M
法庭承認控罪。上訴法庭在 林敬言 案引述該庭 HKSAR v Ko Chun
N N
Hung CACC 71/2007 案所說:
O O
“By absconding, the applicant also rendered the administration
P of justice more costly and time-consuming and the judge was P
entitled to exercise his discretion by reducing the percentage of
discount that he would otherwise obtain.”
Q Q
R 23. 李大律師希望法庭就第一項控罪給予第一被告人四分一 R
的認罪扣減。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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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就整體量刑而言,雖然第二項控罪的刑期理應可以與第
C 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但希望法庭執行整體量刑原則時,採納 C
部分分期執行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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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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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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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5. 被告人所干犯的入屋犯法罪,涉入侵非住宅犯法。上訴 H
I
法庭在 Sim Ka Wing 案指出,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下,這類罪行的 I
量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
J J
K 26. 上訴法庭在 鄭偉佳 案所列舉的數項加刑因素中,其中一 K
L
項是案件由兩個或以上的人干犯。案情顯示第一被告人夥同第二、 L
第三被告人及另一人、在差不多一小時內四度侵入涉案的 Subway,
M M
予取予求地進行盗竊,這顯然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
N N
O
27. 雖然被偷去的未必是貴重物品,但被盗取的工具如電動 O
氣泵、電鋸及手推車,不單令物主蒙受損失,亦必然對進行中的店
P P
鋪裝修工程造成不便及延誤。
Q Q
28. 考慮過本案案情、第一被告人的求情陳述與及同案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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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人的判刑,本席採用 33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S S
T 29. 第一被告人沒有選擇在案件第一次提訊時表示認罪,而 T
是選擇棄保潛逃,其後一直沒有自行投案,直至因觸犯另外一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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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被警方拘捕,其通緝犯身份才被揭發,再次被帶上法庭,於第二
C 次提訊才作出認罪表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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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的認罪扣減應少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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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一。本席會因而給予他 8 個月減刑,即約為 24.3% 的扣減。扣減
F 後的刑期是 25 個月。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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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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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1. 被告人的潛逃除了增加司法執行的成本及令其更加耗時 I
外,他藉潛逃輕蔑地違背了自己對法庭的承諾,令司法聲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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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2. 被告人潛逃了 9 個多月才被拘捕。本席採納 4½ 個月監禁 K
L
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是他的適時認罪,就此他 L
可獲三分一減刑,扣減後的刑期是 3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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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總刑期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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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一個 28 個月的總刑期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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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恰當地反映第一被告人的整體罪責,於是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分
Q 期執行。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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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韋漢熙 ) T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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