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AU PAK KWAN DCCC888/2023

爆竊社區中心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入屋犯法罪判囚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4/7/2024[2024] HKDC 11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AU PAK KW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10章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2023年5月12日凌晨,社區中心尚未營業時,被告在中心內撬開五樓儲物櫃,取走價值6,000港元的投影機,並從保安站抽屜取走12港元、價值2,000港元的LG手機及Samsung充電器。閉路電視記錄其活動;三日後警方截查被告並尋回投影機。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經濟問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案情是否屬機會性爆竊,以及被告的多次同類定罪、近期出獄、認罪、合作和個人背景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案情欠缺預謀、沒有使用工具且屬機會性犯案,要求從輕判刑;控方立場則反映罪行及被告重犯紀錄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非住宅處所爆竊在沒有加重或極強減刑因素下通常為兩年半監禁的量刑起點,但考慮本案財物價值不高、沒有預期有人在場及犯案欠缺老練,將起點定為兩年三個月。法庭不接受機會性犯案說法,因被告在中心逗留數小時,並撬開鎖閉處所及儲物櫃。四項同類定罪及出獄僅三個月後再犯構成加重因素,起點增加三個月至兩年六個月。及時認罪屬最重要的減刑因素,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囚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辯方引用的 HKSAR v Cheng Wai Kai、HKSAR v Sim Ka Wing,以及涉及手機失竊造成不便的 HKSAR v Liu Lin Feng 和 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判決亦確認非住宅爆竊通常以兩年半監禁為起點,但按本案事實作出調整。

裁決與命令

被告依其認罪及案情協議,被裁定入屋犯法罪罪成。法庭在兩年六個月加重後的起點上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判處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重犯者即使所竊財物價值不高,近期服刑後再次犯下同類罪行仍可大幅提高量刑起點。及時認罪可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但個人悔意、宗教課程及未獲證實的健康或交通意外資料,未能抵銷重犯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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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爆竊社區中心通常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非住宅處所爆竊一般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但會按財物價值、案情及重犯紀錄調整。本案最終判囚20個月。

Q.近期出獄後再犯會否加重爆竊刑期?
A.

會。被告有四項同類定罪,並在因同類罪行出獄三個月後再犯,法庭認定這是加重因素,將量刑起點由兩年三個月提高至兩年六個月。

Q.爆竊後及時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A.

及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本案經重犯加重後的兩年六個月起點,因被告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囚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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