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秋平案 DCCC1076/2023

裝修村屋入屋盜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六個月
入屋犯法及違反緩刑令,總刑期二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5/6/2024[2024] HKDC 12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秋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秋平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7月6日,事主在一幢裝修中的兩層村屋內留下載有五千港元的背包,離開時沒有關上大門。被告人其後進入該屋,取去背包及現金,並把背包丟棄,失物未能起回。被告人有五項盜竊罪的刑事定罪紀錄,且在先前盜竊案的緩刑期間犯下本案。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裝修中的未入住村屋應按住宅或非住宅處所量刑,以及被告人的認罪、伺機犯案及過往同類罪行如何影響刑期。辯方要求因認罪及單獨犯案而減刑,並請求酌情處理違反緩刑令。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指引,住宅處所起點為監禁三年,非住宅處所起點為三十個月。涉案村屋正在裝修且未曾入住,外觀不像有人居住,因此按非住宅處所處理。大門雖未上鎖,法庭認為被告人是帶有不誠實意圖尋找目標,並非純屬即興犯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其過往盜竊紀錄及在緩刑期間再犯,沒有額外減刑,並須全數執行原緩刑刑期及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鄭偉佳 CACC 338 及 339/2007 說明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三十個月起點及加重因素,包括同類刑事紀錄。HKSAR v Yeung Kwok-sang 楊國生 CACC 4/2006 顯示,裝修中及未入住處所可按非住宅處所處理,伺機犯案及起回財物可影響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本案監禁二十個月;原有六個月緩刑令全數執行,兩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六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裝修中而未入住的村屋未必視為住宅處所;是否有人居住及處所外觀是重要因素。認罪扣減不會抵銷緩刑期間重犯及同類刑事紀錄所帶來的加重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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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裝修中的未入住村屋算住宅還是非住宅入屋犯法?
A.

法庭認為涉案村屋正在裝修且從未有人入住,外觀不像住宅,因此按非住宅處所處理,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十個月。

Q.入屋犯法認罪通常可減刑多少?
A.

本案被告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但法庭沒有再給予其他減刑,因為他有同類刑事紀錄並在緩刑期間再犯。

Q.在緩刑期間再犯會否執行原有刑期?
A.

法庭認為本案與先前案件同樣涉及不誠實,遂全數執行原有六個月緩刑刑期,並與本案二十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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