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偉案 DCCC864/2023

爆竊非住宅單位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32個月
兩項入屋犯法罪共判即時監禁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17/6/2024[2024] HKDC 96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志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被告邱志偉承認兩項涉及非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b)及(4)條。第一宗於2023年5月2日發生,被告打破後門玻璃窗,進入單位後偷去約港幣20,000元現金及數瓶軒尼詩白蘭地。第二宗於2023年5月23日發生,被告經棚架及樓梯進入另一單位,偷去價值港幣14,060元的工具,並以約港幣1,000元轉售。被告有廣泛刑事紀錄,包括多項盜竊及入屋犯法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兩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被告過往同類定罪、多項罪行和認罪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以兩年六個月為起點,並考慮單獨犯案、手法簡單、財物可能有保險及即時承認等因素;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聆訊。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認為首次犯罪且沒有加減刑因素時,量刑起點為兩年六個月。根據 HKSAR v Cheng Wai Kai,專業盜竊及過往相同定罪屬加重因素。被告有大量與不誠實罪行有關的紀錄,且包括相同罪行,故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上調至三年。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每項為24個月;兩罪不相關,但基於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 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及加重因素,包括同類前科、多項罪行及專業犯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王軍 CACC 23/201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航 DCCC 23/2022則協助法庭比較多項入屋犯法罪及整體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每項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24個月。第二項控罪其中8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最終即時監禁32個月。

判決啟示

同類刑事前科可顯著提高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認罪折扣並不會消除積犯因素;多項互不相關罪行通常須分期執行,但法庭仍會按整體量刑原則調整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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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爆竊非住宅單位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首次犯罪且沒有加減刑因素時,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兩年六個月;本案因被告有同類前科,每罪起點提高至三年。

Q.有同類前科會否令爆竊刑期增加?
A.

會。相同或相近罪行的刑事定罪屬加重因素。本案被告有多項不誠實罪行及入屋犯法罪紀錄,法庭因此將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提高至三年。

Q.兩項爆竊罪的刑期會否同時執行?
A.

不一定。互不相關的罪行原則上可分期執行,但法庭會考慮整體量刑原則。本案每罪判監24個月,第二罪其中8個月與第一罪同時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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