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柏林案 DCCC969/2023
複製鎖匙入屋盜竊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柏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被告謝柏林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與受害人為相識約十年的朋友,過往曾獲受害人借出住所鎖匙。被告其後未經許可複製鎖匙,於2022年10月29日趁受害人不在住所時進入,盜取約195張龍珠及星矢漫畫卡,總值約港幣16萬元。被告承認犯案,歸還約150張卡,並賠償港幣88,0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複製鎖匙及有計劃盜取高價收藏品是否屬加重情節,以及受害人不在場、認罪、無案底和賠償應否構成減刑因素。辯方主張量刑起點不應高於42個月;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對住宅爆竊的一般量刑指引,以三年即時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判刑指引並非僵化規則,須按個案情況調整。被告預先複製鎖匙、部署在受害人不在時入屋,並針對特定而具相當價值及收藏價值的物品,構成加重情節;他與受害人相識所產生的信任關係,雖非法律上的違反誠信關係,仍顯示犯案並非一時衝動。受害人不在場不帶來額外減刑。法庭加刑三個月至39個月,再因認罪及未被捕前賠償給予約45%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an Yui Man、R v Li Ming、R v Luk Wai Kit及R v Chan Wing Ching確立住宅爆竊一般三年量刑基準。HKSAR v Cheng Wai Kai列出預謀、財物價值及專業性等加重因素。R v Brewster and Others說明住宅爆竊的嚴重性及減刑因素;HKSAR v Wong Yiu Kuen、HKSAR v Po Yan Chuen及HKSAR v Wan Ka Kit說明通常應判監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啟賢確認指引可按案情調整。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入屋犯法罪成,判處即時監禁21個月。法庭以39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認罪及事前賠償給予約45%減刑,並無改判非監禁刑罰。
判決啟示
住宅入屋犯法即使沒有與住戶正面相遇,通常仍須判處監禁。預先複製鎖匙、針對高價或具收藏價值物品及利用熟人信任取得進入機會,均可提高刑責;及早認罪和實質賠償可帶來顯著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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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一般判刑多久?
判詞指出,成年人住宅爆竊通常以三年即時監禁作為量刑基準,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減刑因素。本案因預先複製鎖匙及有計劃犯案加刑,認罪及賠償後判囚21個月。
Q.受害人不在屋內會否減輕爆竊刑罰?
受害人不在場可避免即時正面衝突,但本案法庭認為這不會帶來額外減刑,因被告仍須刻意確保住所無人後才入屋犯案,最終判處即時監禁21個月。
Q.認罪和賠償對入屋犯法判刑有何影響?
被告及早承認控罪,並在被捕前歸還大部分物品及賠償港幣88,000元。法庭在39個月量刑基準上給予約45%折扣,最後判處21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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