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宏麗 Wammy 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以及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控罪,涉案代理人為星展銀行副總裁李淳至。第一被告人是香港中聯儲國際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股東及銀行賬戶授權簽署人;第二被告人則協助處理文書工作。控方指兩人為促使李先生協助賬戶接收一筆巨額款項,曾提出給予一百萬元,並於2023年8月14日交付兩萬元現金。辯方則稱「100個」是介紹客戶之意,而兩萬元是請李先生協助激活及存入賬戶,第二被告人亦沒有參與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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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以及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控罪,涉案代理人為星展銀行副總裁李淳至。第一被告人是香港中聯儲國際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股東及銀行賬戶授權簽署人;第二被告人則協助處理文書工作。控方指兩人為促使李先生協助賬戶接收一筆巨額款項,曾提出給予一百萬元,並於2023年8月14日交付兩萬元現金。辯方則稱「100個」是介紹客戶之意,而兩萬元是請李先生協助激活及存入賬戶,第二被告人亦沒有參與賄賂。
被告 Fang Siyuan 被控管有虛假旅行證件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8月在灣仔的住所及辦公室被搜出偽造的加拿大護照及墨西哥護照,該等護照載有虛假的姓名(Fong Tim)、出生日期及出生地。被告亦曾利用該偽造的墨西哥護照,向上海商業銀行及交通銀行(香港)開設多個銀行戶口,並在開戶過程中虛報其身份資料。被告辯稱其助手代為處理護照申請,且不知悉護照內容有誤。
被告 Fang Siyuan 被控管有虛假旅行證件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8月在灣仔的住所及辦公室被搜出偽造的加拿大護照及墨西哥護照,該等護照載有虛假的姓名(Fong Tim)、出生日期及出生地。被告亦曾利用該偽造的墨西哥護照,向上海商業銀行及交通銀行(香港)開設多個銀行戶口,並在開戶過程中虛報其身份資料。被告辯稱其助手代為處理護照申請,且不知悉護照內容有誤。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轄下幼稚園的賄賂案。幼稚園行政人員(PW2)利用職權,私下串通家長(D2-D14)及家長生意夥伴(D15),收取二萬至二十萬元不等的賄款,安排申請人子女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繞過正常輪候程序。PW2最終轉為污點證人指證各被告。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名成立。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轄下幼稚園的賄賂案。幼稚園行政人員(PW2)利用職權,私下串通家長(D2-D14)及家長生意夥伴(D15),收取二萬至二十萬元不等的賄款,安排申請人子女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繞過正常輪候程序。PW2最終轉為污點證人指證各被告。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名成立。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簡稱「英基」)轄下烏溪沙幼稚園的賄賂案。該幼稚園行政人員(D1)利用職權,私下向多名家長(D2-D14)及其代理人(D15)收取賄款,以換取其子女在輪候名單上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違反英基的收生政策。D1已認罪並轉為污點證人。其餘14名被告人(D2-D15)被控串謀或煽惑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部分被告人辯稱款項為面試培訓費或行政手續費。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簡稱「英基」)轄下烏溪沙幼稚園的賄賂案。該幼稚園行政人員(D1)利用職權,私下向多名家長(D2-D14)及其代理人(D15)收取賄款,以換取其子女在輪候名單上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違反英基的收生政策。D1已認罪並轉為污點證人。其餘14名被告人(D2-D15)被控串謀或煽惑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部分被告人辯稱款項為面試培訓費或行政手續費。
被告Zsa Sing-tak為機電工程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負責公共工程合約的招標、審批及監督;其妻Ng Wai-Shan亦為公務員。2012年至2019年間,夫婦支出超出可識別收入約1,190萬港元,被告另在兩個銀行戶口收取合共626.15萬港元現金存款,承認屬可公訴罪行得益。被告又與承包商相關人士Chan Tsz-wing關係密切,未申報利益衝突,並收受4萬港元利益。被告承認全部六項控罪。
本案涉及建築分判、利益輸送及虛假會計文件。D1 吳和能是協興建築有限公司高級僱員;D2 姚樹穩及 D3 麥鴻藻是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及董事;D4 姚順全是順發貿易公司東主。D1 承認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控方指 D2 向 D1 提供港幣100萬元,作為協助利成在協興工程事務中獲得優待的報酬;另指 D2、D3、D4 串謀製備虛假採購訂單、發票、送貨單及收據,藉此誇大利成開支及少繳稅款。法庭審視大量證人、WhatsApp 訊息、秘密監察、錄影會面及會計文件。
第一被告人胡桁誌為香港商報廣告部營運總監,負責監督多名廣告部業務主任。廣告部員工原可按公司制度獲取佣金,但第一被告人並無權從中抽取款項,卻在約兩年間要求下屬分攤佣金,並收取合共約港幣88,600元。第二被告人李國維及第三被告人敖錦輝分別向第一被告人提供港幣約83,600元及5,000元。第一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八項罪名成立;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則分別承認五項及一項控罪。
第一被告人胡桁誌為香港商報廣告部營運總監,負責監督多名廣告部業務主任。廣告部員工原可按公司制度獲取佣金,但第一被告人並無權從中抽取款項,卻在約兩年間要求下屬分攤佣金,並收取合共約港幣88,600元。第二被告人李國維及第三被告人敖錦輝分別向第一被告人提供港幣約83,600元及5,000元。第一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八項罪名成立;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則分別承認五項及一項控罪。
第一被告人胡桁誌是香港商報廣告部的助理總經理兼營運總監,負責監督廣告部業務主任。控方指他在多個廣告活動中,藉陪同下屬接觸贊助商,要求下屬分享佣金,並從李及敖接受港幣13,000至40,000元不等的利益;他亦與李串謀,要求黃及蘇支付佣金分成。被告否認全部八項控罪,聲稱已獲上司口頭授權收取補償。
第一被告人胡桁誌是香港商報廣告部的助理總經理兼營運總監,負責監督廣告部業務主任。控方指他在多個廣告活動中,藉陪同下屬接觸贊助商,要求下屬分享佣金,並從李及敖接受港幣13,000至40,000元不等的利益;他亦與李串謀,要求黃及蘇支付佣金分成。被告否認全部八項控罪,聲稱已獲上司口頭授權收取補償。
D1陳永峰是維他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兩個組別的經理,D2姜梓萍是其下屬。二人與特赦證人PW10串謀,製作及使用30份虛假報價單和38份虛假戶外廣告巡查報告,以誤導維他奶內部審計部。D1另隱瞞其在Why Creative Graphic Design House的權益,誘使維他奶將39份廣告工程訂單判給該公司,取得約60萬元利潤。D2承認兩項串謀罪並協助控方指證D1;D1經審訊後三項控罪全部成立。
第一被告人陳永峰(D1)是維他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兩個組別的經理,負責戶外廣告工程及供應商批核。審計部發現其部門支出異常後,要求提交報價單及廣告招牌巡查報告。控方指D1指示下屬製作30份虛假報價單及38份虛假巡查報告,以掩飾未遵守採購政策。D1另被指隱瞞其實際擁有Why Creative Graphic Design House(WCG)的權益,並透過WCG承接維他奶39項工程,取得約60萬元利潤分成。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第一被告 (D1) 郭超群是德信學校 (TSS) 校長,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兩名被告均被控一項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控方指控 D1 與第二被告 (D2) 彭詠嫻有密切個人關係,D1 實質上擁有 D2 創辦的補習中心 Diligence Learning Centre Limited (DLC) 的財務權益。控方聲稱 D1 隱瞞其在 DLC 的財務權益,並向 D2 洩露 TSS 的機密考試和測驗試題,D1 和 D2 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本案涉及懲教署人員與囚犯在東涌懲教所內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D1為建造及維修組主管,D2為其助理;D3、D4及D5均曾在該組工作。D3在服刑期間製造並使用流動電話及兩張電話卡,要求他人代購香煙、充值及協助改善電話訊號。D1協助查詢電話訊號,D2協助購買香煙,D4設立通訊群組並協調物品及款項。D1、D3及D4經審訊後被定罪,D3另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
被告人鄧國梁在機場第三跑道項目中,先後介紹工人加入德鑄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並透過蒙智獎及廖賢民向工人收取每日50至400元不等的回佣,再將大部分款項交給自己。涉及回佣合共約675,190元。被告其後獲德鑄聘用為工人,仍繼續收取回佣。廉政公署拘捕他後,他指示相關人士要求工人否認曾支付回佣。被告承認三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及一項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
第二被告黎賜慧自2018年12月24日起任職東亞銀行高級客戶經理,負責協助客戶開立銀行賬戶。她明知銀行禁止職員收取轉介費,仍與多名中介人串謀,收受利益以協助轉介客戶開立企業賬戶,涉及款項共港幣299,000元及大量賬戶。她亦與第三被告串謀製造虛假入境標籤,令未有來港的公司代表看似符合開戶要求。她承認六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的控罪。
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經營收受賭注業務,違反《賭博條例》第148章第7(1)(a)條。控方依靠下注者PW1、代PW1結算賭款的PW2,以及賭博專家PW3的證供。PW1透過電話向被告下注,被告提供較優惠的折扣,並負責結算輸贏;PW2則以現金或支票向被告及指定戶口付款,或收取彩金。警方在被告住所搜出顯示非法投注網站的電腦及載有帳戶資料的筆記簿,電腦鍵盤上驗出被告DNA。被告在警誡下稱自己只是代朋友下注,否認接受賭注,並選擇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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