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桁誌 Daniel(又名胡智衡)
第一被告人胡桁誌曾任香港商報廣告部營運總監。他在2019至2021年間,利用職位之便,要求下屬(廣告部業務主任)在獲取活動贊助佣金後,私下向其分享約30%至50%的分成,作為他陪同見客的「補償」。涉及下屬包括李、敖、黃及蘇。其中部分下屬在壓力下支付了款項,而黃與蘇則因不滿此安排而離職。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第一被告人是否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串謀使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以代理人身分接受利益。辯方主張被告人已獲得上司張先生的口頭許可,可私下向下屬收取補償,因此具有合法權限或 reasonable excuse;控方則認為該說法缺乏證據且與客觀事實相悖。
法官分析認為,雖然控方未傳召上司張先生作供,但根據累積效應(cumulative effect),被告人的說法不可信。理由包括:書面提成報告未提及此許可、被告人從未向人事部報稅或申報強積金、且在與下屬爭執時未提及授權。法官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 確立的原則,認定該行為旨在「左右或影響」主事人的事務,削弱了代理關係的正直性質。
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 (2017) 20 HKCFAR 98 及 HKSAR v Chau Ka Yin (2017) 20 HKCFAR 512 關於「與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定義;引用 HKSAR v Xu Zhuo [2024] 1 HKLRD 1151 討論關於「許可」的抗辯。
第一被告人就控罪一至三(串謀使代理人索取利益)及控罪九至十三(代理人接受利益)全部罪名成立。
本案強調在處理「許可」抗辯時,法官可根據客觀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作出推論,即使控方未傳召關鍵授權人作供,若被告人的說法與常理及客觀事實(如稅務、強積金紀錄)嚴重衝突,其證供仍可被視為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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