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桁誌案 DCCC456/2023

向下屬收取佣金分成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八項貪污相關控罪全部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6/6/2025[2025] HKDC 1079
合併案件:DCCC170/2024DCCC456/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桁誌 Daniel(又名胡智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胡桁誌是香港商報廣告部的助理總經理兼營運總監,負責監督廣告部業務主任。控方指他在多個廣告活動中,藉陪同下屬接觸贊助商,要求下屬分享佣金,並從李及敖接受港幣13,000至40,000元不等的利益;他亦與李串謀,要求黃及蘇支付佣金分成。被告否認全部八項控罪,聲稱已獲上司口頭授權收取補償。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控方能否證明被告與李達成串謀協議;所收取或索取的利益是否作為影響代理人處理主事人業務的誘因或報酬;以及被告是否具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或《防止賄賂條例》第9(4)及(5)條所指的許可。辯方主張被告獲上司授權,且行為與商報業務無關。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認定串謀可由言語或行為推論,不須證明所有參與者同時或直接溝通。就《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利益須是代理人作出或不作出與主事人業務有關行為的誘因或報酬,而該行為須指向並旨在左右或影響主事人業務。法庭認為被告明知公司不容許其私下抽取佣金,且其說法不可信;書面佣金制度沒有提及授權、被告從未向下屬或公司披露授權,並以私人方式收款。各項客觀及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構成被告沒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或許可的唯一及不可抗拒推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闡明第9條犯罪意圖及「與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限制;HKSAR v Chau Ka Yin說明損害代理關係正直性可構成該要件。法庭亦引用 HKSAR v Lai Kam Fat、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及 HKSAR v Chen Keen 闡述串謀協議,並參考 HKSAR v Xu Zhuo 處理許可抗辯。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一被告人控罪一至三及控罪九至十三全部罪名成立,即三項串謀使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判決理由書未有處理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僱員以私人方式向下屬收取與公司業務及佣金相關的款項,即使聲稱是補償,仍可能構成《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罪行。所謂口頭授權須由可信及客觀證據支持;公司制度、披露情況及收款方式均可用以推論有否許可。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主管向下屬收取佣金分成會否犯法?
A.

如款項是為主管協助下屬處理與僱主業務有關的工作而索取或接受,且沒有合法授權,可能構成代理人接受利益。案中法庭裁定被告五項接受利益控罪全部罪成。

Q.口頭獲上司批准收取佣金是否足以抗辯?
A.

被告須提出可信證據證明事先已有主事人許可。法庭考慮書面制度沒有記載授權、被告沒有披露及私下收款等客觀情況,拒絕接納本案所稱的口頭授權。

Q.串謀索取利益是否一定要證明各人直接聯絡?
A.

不一定。串謀協議可由言語或行為,以及整體環境證據推論,毋須證明所有串謀者同時達成協議或直接溝通。本案法庭裁定被告與李串謀索取利益的三項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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