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國梁案 DCCC759/2023

收取工人回佣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因三項串謀罪合共判監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18/3/2025[2025] HKDC 48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國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國梁在機場第三跑道項目中,先後介紹工人加入德鑄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並透過蒙智獎及廖賢民向工人收取每日50至400元不等的回佣,再將大部分款項交給自己。涉及回佣合共約675,190元。被告其後獲德鑄聘用為工人,仍繼續收取回佣。廉政公署拘捕他後,他指示相關人士要求工人否認曾支付回佣。被告承認三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及一項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被告收取工人回佣的行為是否構成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其在德鑄聘用後繼續收款是否加重罪責;要求工人否認付款是否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以及各罪應如何量刑、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自2020年6月開始替德鑄介紹工人,已實際扮演代理人角色;即使沒有正式協議,亦不影響代理人身份的認定。他未獲德鑄同意,卻串同他人向有求職需要的工人收取工資回佣,造成剝削及業界不良影響。被告在7月獲聘後仍繼續收款,並違反僱傭關係中的誠信。妨礙司法公正罪雖未造成實際程序損害,但行為針對正當執法,須以分期執行刑期反映其獨立嚴重性。法庭按涉案金額、犯案期間、認罪折扣及整體量刑原則判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u Ang,確認《防止賄賂條例》下「代理人」的解釋。律政司司長 訴 鮑展鴻指出,嚴重貪污案件通常須即時監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詠東及 R v Reynolds Thomas Tunney說明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量刑因素,包括所針對罪行的嚴重性、犯案堅持程度及實際影響。《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12(1)條支持還款令。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二判監16個月,就控罪三判監12個月,其中4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合共20個月;控罪四判監4個月,與前罪分期執行,總刑期24個月。另須向德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75,190港元還款。

判決啟示

沒有正式書面協議,並不必然排除代理人身份;實際履行介紹及招募職能即可成為重要考慮。妨礙司法公正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害,仍可因維護法治而判處分期監禁。認罪及非複雜犯案只影響刑期幅度,未消除即時監禁及還款令的必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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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介紹工人後向工人收取回佣會否構成貪污罪?
A.

如未獲主事人同意而利用介紹工作收取工人部分工資,可能構成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本案法庭認定被告有罪並判處相關刑期。

Q.沒有正式協議也可以被視為代理人嗎?
A.

可以。法庭會考慮實際職能及行為,而不只看有沒有書面協議。本案被告實際替德鑄介紹工人,因此被認定已扮演代理人角色。

Q.要求工人否認付款會判刑多久?
A.

妨礙司法公正罪即使沒有實際損害司法程序,仍可能判處分期監禁。本案該罪判監4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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