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卓賢及另七人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理工大學被圍封期間,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一帶發生的暴動。約2,000名示威者集結,堵塞道路、以雷射光線照射警方,並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及其他物件,暴動持續至少60分鐘,四名警員受傷,公共設施及油麻地站出入口遭到破壞。八名被告共同面對暴動罪;其中第二、八、九、十一及十四被告另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第十七被告另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第八、九、十一、十四及十七被告承認暴動罪,第二及十三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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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理工大學被圍封期間,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一帶發生的暴動。約2,000名示威者集結,堵塞道路、以雷射光線照射警方,並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及其他物件,暴動持續至少60分鐘,四名警員受傷,公共設施及油麻地站出入口遭到破壞。八名被告共同面對暴動罪;其中第二、八、九、十一及十四被告另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第十七被告另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第八、九、十一、十四及十七被告承認暴動罪,第二及十三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一帶的暴動。第三被告郭志帆、第六被告馬嘉惠及第七被告嚴家朗承認一項暴動罪;郭志帆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三人於2019年11月17日進入理大,翌晨與其他示威者由暢運道向科學館道撤離,期間群眾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三人其後進入科學館並被捕。辯方主張三人以義務急救員或支援者身分行動,沒有策劃、領導、施暴或破壞財物。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一帶的暴動。第三被告郭志帆、第六被告馬嘉惠及第七被告嚴家朗承認一項暴動罪;郭志帆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三人於2019年11月17日進入理大,翌晨與其他示威者由暢運道向科學館道撤離,期間群眾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三人其後進入科學館並被捕。辯方主張三人以義務急救員或支援者身分行動,沒有策劃、領導、施暴或破壞財物。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一帶的暴動。第三被告郭志帆、第六被告馬嘉惠及第七被告嚴家朗承認一項暴動罪;郭志帆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三人於2019年11月17日進入理大,翌晨與其他示威者由暢運道向科學館道撤離,期間群眾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三人其後進入科學館並被捕。辯方主張三人以義務急救員或支援者身分行動,沒有策劃、領導、施暴或破壞財物。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一帶的暴動。第三被告郭志帆、第六被告馬嘉惠及第七被告嚴家朗承認一項暴動罪;郭志帆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三人於2019年11月17日進入理大,翌晨與其他示威者由暢運道向科學館道撤離,期間群眾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三人其後進入科學館並被捕。辯方主張三人以義務急救員或支援者身分行動,沒有策劃、領導、施暴或破壞財物。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一帶的暴動。第三被告郭志帆、第六被告馬嘉惠及第七被告嚴家朗承認一項暴動罪;郭志帆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三人於2019年11月17日進入理大,翌晨與其他示威者由暢運道向科學館道撤離,期間群眾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三人其後進入科學館並被捕。辯方主張三人以義務急救員或支援者身分行動,沒有策劃、領導、施暴或破壞財物。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一帶的暴動。第三被告郭志帆、第六被告馬嘉惠及第七被告嚴家朗承認一項暴動罪;郭志帆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三人於2019年11月17日進入理大,翌晨與其他示威者由暢運道向科學館道撤離,期間群眾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三人其後進入科學館並被捕。辯方主張三人以義務急救員或支援者身分行動,沒有策劃、領導、施暴或破壞財物。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一帶的暴動。第三被告郭志帆、第六被告馬嘉惠及第七被告嚴家朗承認一項暴動罪;郭志帆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三人於2019年11月17日進入理大,翌晨與其他示威者由暢運道向科學館道撤離,期間群眾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三人其後進入科學館並被捕。辯方主張三人以義務急救員或支援者身分行動,沒有策劃、領導、施暴或破壞財物。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一帶的暴動。第三被告郭志帆、第六被告馬嘉惠及第七被告嚴家朗承認一項暴動罪;郭志帆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三人於2019年11月17日進入理大,翌晨與其他示威者由暢運道向科學館道撤離,期間群眾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三人其後進入科學館並被捕。辯方主張三人以義務急救員或支援者身分行動,沒有策劃、領導、施暴或破壞財物。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DCCC 801/2021及DCCC 985/2021。DCCC985/2021的七名被告均承認控方案情撮要,涉及「光城者」成員在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派發單張、記者會及網上直播,鼓吹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中央政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被判刑者D1、D3、D4、D6及D7當時均未滿21歲,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1另承認在DCCC801/2021中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DCCC 801/2021及DCCC 985/2021。DCCC985/2021的七名被告均承認控方案情撮要,涉及「光城者」成員在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派發單張、記者會及網上直播,鼓吹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中央政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被判刑者D1、D3、D4、D6及D7當時均未滿21歲,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1另承認在DCCC801/2021中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十五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至林士街之間的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一帶參與暴動。控方指稱示威者設置路障、以磚頭、雨傘、竹枝及汽油彈等物品對抗警方,並造成交通癱瘓及公眾生活受嚴重影響。第四被告在開案前認罪,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第十五被告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
2019年7月28日,示威者在中環至上環一帶與警方對峙,設置路障、投擲磚塊及其他物件、使用鐳射光,並阻塞主要道路。警方其後在文華里驅散及拘捕17人,其中15人被列為本案被告。15名被告共同被控暴動;第四被告已認罪。第十五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並就後者認罪。其餘被告否認控罪。法庭主要依據警員證供、閉路電視、警方錄影及傳媒影像,逐一評估各被告在現場的衣著、裝備、行為及意圖。
本案涉及2019年7月28日香港西區德輔道西、西邊街及皇后街一帶的社會運動事件。23名被告被控暴動罪,其中D15另被控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4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方傳召66名證人,並依賴警方、閉路電視及網上影片、人物辨認證供和實物證據。控方指示威者由未經批准集結演變為非法集結,再於約下午6時演變為暴動;各被告則否認參與或提出其為旁觀者、路過人士或沒有參與意圖的辯解。
第一被告董上琳租用大角咀一個住宅單位,並把鎖匙分享給第二被告丁展峯及其他人士。警方其後在單位內發現大量化學品、爆炸品原材料、改裝電話及繼電器、汽油彈、無人機及投擲裝置、防護裝備和工具。單位實際被用作製造及貯存爆炸品的工場。兩名被告承認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第一被告另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被告較為主動並負責租用單位,第二被告案發時年僅17歲,角色較次要。
第一被告楊光智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區一宗暴動案件中,沿灣仔道跑向寶靈頓街時被警方截停及拘捕。警方在其黃色背心左前袋內搜出一部無線電對講機,而他沒有法律要求的管有牌照。被告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違反《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他現年26歲,具大學教育程度,受僱於非政府機構,月入17,000元,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李昇俊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參與示威活動。約30名身穿黑衣者與警方對峙,部分人投擲汽油彈及玻璃樽。被告手持行山杖向警員8252頭部揮擊,並在公眾地方管有行山杖及第四級雷射裝置。他的背囊內另有噴漆及無線電收發機。被告承認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四項控罪,襲警罪則按協議存檔法庭。
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2019年8月31日晚上,銅鑼灣記利佐治街一帶約有300人聚集、霸佔馬路,部分人身穿護甲及頭盔,並有人縱火、投擲汽油彈及以鐳射光束照射警方。警方多次警告後推進驅散,第一被告與他人逃走時在百德新街被捕。他身上跌出一部須領牌的對講機,但未持有牌照。
2019年8月31日晚上,銅鑼灣記利佐治街一號及崇光百貨外約有300人聚集,期間有人霸佔道路、縱火、投擲汽油彈及以鐳射光照射警方,警方遂推進驅散並拘捕七名被告。七人共同被控暴動罪;第一被告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方主要依靠拘捕地點、時間、衣著裝備及逃跑行為等間接證據,辯方則指出欠缺直接證據,並強調道路四通八達、被告可能只是旁觀者。第一被告另稱其為急救員,並質疑對講機未經完整無線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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