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帆等案 DCCC190/2021

自稱急救員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3 監禁19個月並罰款2,500港元;D6 監禁16個月;D7 監禁19個月
三被告因暴動罪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9/2/2023[2023] HKDC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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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志帆、馬嘉惠及嚴家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一帶的暴動。第三被告郭志帆、第六被告馬嘉惠及第七被告嚴家朗承認一項暴動罪;郭志帆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三人於2019年11月17日進入理大,翌晨與其他示威者由暢運道向科學館道撤離,期間群眾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三人其後進入科學館並被捕。辯方主張三人以義務急救員或支援者身分行動,沒有策劃、領導、施暴或破壞財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人進入及離開理大期間的行為是否構成暴動參與,以及自稱義務急救員是否可作為減責因素。辯方強調三人旨在救助傷者,沒有暴力或領導角色;控方則認為在已知暴力暴動持續及警方警告後仍進入理大,即屬支援和鼓勵暴動。另須決定郭志帆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理大及附近的暴力事件自11月11日起已廣泛報道,警方亦於11月17日明確警告在場人士可能干犯暴動罪。三名被告仍進入理大,並與群眾一同行動、面對警方防線及逃入科學館,客觀上成為暴動的參與者及支援者。自稱急救員並非有效抗辯;在暴動範圍內不具正式、合法角色,反而可能令其他暴徒感到獲得支持。量刑以兩年為起點,考慮遲來認罪及個人因素作適度扣減,但不因急救身分再減刑,以免傳達不當信息。郭志帆另因無牌管有可操作的無線電通訊器具被判罰款。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佐豪 [2022] HKCA 228:辯方承認其中所述原則,即在暴動中充當急救員本身並非有效抗辯,關鍵在於行為有否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暴徒。法庭並依循本案各被告判刑一致性的考慮,以兩年作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被判暴動罪成。郭志帆監禁19個月,另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罰款2,500港元;馬嘉惠監禁16個月;嚴家朗監禁19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指出,在已知暴力暴動持續及警方作出警告後進入現場,即使聲稱提供醫療支援,仍可能被視為參與或支援暴動。量刑會考慮參與時間、角色、裝備及認罪時機;一般暴動參與者可能面對三至五年監禁,但須視參與程度而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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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自稱義務急救員進入理大會否構成暴動參與?
A.

法庭認為,在已知暴力持續及警方警告後仍進入理大,並與暴徒一同行動及撤離,客觀上屬支援和參與暴動;自稱急救員並非有效抗辯。

Q.在暴動中提供醫療支援可以減刑嗎?
A.

醫療訓練及急救物品可屬求情背景,但法庭不會僅因自稱急救員而額外減刑,以免傳達不當信息。本案三人均未因該身分獲額外扣減。

Q.理大暴動參與者判刑多久?
A.

法庭以兩年為量刑起點,考慮遲來認罪及個人因素後,郭志帆判監19個月、馬嘉惠16個月、嚴家朗19個月;郭另罰款2,5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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