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光智案 DCCC512/2020
無牌持有對講機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光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楊光智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區一宗暴動案件中,沿灣仔道跑向寶靈頓街時被警方截停及拘捕。警方在其黃色背心左前袋內搜出一部無線電對講機,而他沒有法律要求的管有牌照。被告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違反《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他現年26歲,具大學教育程度,受僱於非政府機構,月入17,000元,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的刑罰,以及應否判處罰款或監禁。控方與辯方確認上訴庭沒有特定量刑指引。辯方指出被告背景良好、及時認罪,並不反對從保釋金扣除罰款。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電訊條例》第20條,確認違反第8(1)條可循公訴程序被判第六級罰款及最長五年監禁;第六級罰款最高為100,000元。量刑時,法院考慮被告並未因相關暴動罪被定罪,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使用對講機作出任何非法行為,因此認為案情相對輕微。法院另考慮其良好背景及適時認罪,認定罰款足以反映罪責及刑罰目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指出上訴庭沒有針對本罪的特定量刑指引,並參考區域法院三宗案件:DCCC 872/2019中兩名被告各被罰款10,000元;DCCC 9/2020中被告被罰款5,000元;DCCC 317/2021中同類控罪罰款2,000元。這些案件協助法院比較量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被判罰款2,000元,並由其10,000元保釋金中扣除。判刑為非監禁式處分。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在沒有量刑指引時,法院會參考同類案件及個別情節。未有證據顯示對講機被用於非法行為、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及及時認罪,均支持以較低額罰款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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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牌照持有對講機會如何判刑?
《電訊條例》容許判處罰款及監禁,但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對講機曾被非法使用,加上被告背景良好並及時認罪,法院最後判罰款二千元。
Q.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最高刑罰是多少?
按公訴程序定罪,違反相關規定可被判第六級罰款及最長五年監禁;第六級罰款最高為十萬元。本案實際判處二千元罰款。
Q.罰款可以從保釋金中扣除嗎?
本案被告有一萬元保釋金,辯方不反對用以支付罰款。法院因此命令從保釋金中扣除二千元,沒有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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