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卓賢等案 DCCC755/2020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2 監禁4年9個月;D8 監禁3年6個月;D9 監禁3年6個月;D11 監禁3年6個月;D13 監禁4年6個月;D14 監禁3年6個月;D15 監禁3年6個月;D17 監禁3年6個月
八名被告因暴動判處三年半至四年九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25/2/2023[2023] HKDC 3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卓賢、張綽元、張凱𦲀、馮興榆、黎鈞堯、劉沛彥、梁俊傑及梁剛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理工大學被圍封期間,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一帶發生的暴動。約2,000名示威者集結,堵塞道路、以雷射光線照射警方,並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及其他物件,暴動持續至少60分鐘,四名警員受傷,公共設施及油麻地站出入口遭到破壞。八名被告共同面對暴動罪;其中第二、八、九、十一及十四被告另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第十七被告另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第八、九、十一、十四及十七被告承認暴動罪,第二及十三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量刑嚴重程度、群體行為對個別參與者刑責的影響、預謀、暴力程度、參與人數、持續時間、對警方及公眾的危險,以及認罪、年齡、無刑事定罪紀錄和個人背景應獲多少減刑。控方主張案件規模及暴力程度極高,須判即時監禁;辯方則主張被告並非領導者、參與程度較低、年輕且初犯,應判較短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公安條例》第19(1)條及上訴庭所確立的暴動罪量刑原則,認為罪行嚴重性不能只按個別被告的單獨行為評估,亦須考慮其所加入群體的整體行為。本案涉及約2,000人、至少251枚汽油彈、持續至少60分鐘、道路及公共設施嚴重受損、四名警員受傷,並對人煙稠密地區的公眾造成重大威脅。被告攜帶防毒面具、面巾、口罩及工具,顯示有一定計劃參與,故大多數被告量刑起點為五年;第十三被告因沒有其他裝備,起點為四年九個月。考慮認罪及酌情減刑後,法庭認定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公安條例》第19(1)條,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2020] HKCA 27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2018] HKCA 146;HKSAR v Tang Hon Yin [2019] 3 HKLRD 502。判例確立暴動量刑須重視阻嚇、公共秩序、群體暴力及個案實際背景。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人判監四年九個月;第十三被告人判監四年六個月;第八、九、十一、十四、十五及十七被告人各判監三年六個月。其他附加控罪留在法庭存檔,不再繼續檢控。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暴動罪量刑以維護法治、公共秩序及保障執法人員為核心。個別參與者即使沒有領導或直接施暴,仍可能因所加入群體的整體暴力而承受嚴厲刑罰;區域法院其他案件僅具有限參考價值。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與暴動但沒有領導會否判監
A.

可以。法庭會考慮整個群體的暴力及危險,而不只看個人是否領導或直接施暴。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領導暴動,仍因參與嚴重群體暴力而被判監。

Q.暴動罪的量刑起點如何決定
A.

法庭會考慮預謀程度、參與人數、武器及暴力、持續時間、傷害、公共滋擾、對警方威脅及個人角色。本案大部分被告起點為五年,第十三被告起點為四年九個月。

Q.年輕及初犯能否避免暴動罪即時監禁
A.

不一定。年輕、初犯及良好背景可獲酌情減刑,但公共安全及阻嚇需要可能凌駕更生因素。本案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選擇,判處三年半至四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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