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DCCC 755/2020 A
[2023] HKDC 319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區域法院
D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755 號 D
E E
香港特別行政區
F F
訴
G G
第二被告人 陳卓賢
H 第八被告人 張綽元 H
第九被告人 張凱𦲀
I 第十一被告人 馮興榆 I
第十三被告人 黎鈞堯
J 第十四被告人 劉沛彥 J
第十五被告人 梁俊傑
K 第十七被告人 梁剛瑋 K
L L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
M M
日期 : 2023年 2 月 25 日
N 出席人士 : 鄭頴愉女士(Elisa CHENG)及 劉允祥先生 N
(Edward LAU),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
O 香港特別行政區 O
陳芊仲大律師(Norris C.C. CHAN),由陳曼琪律
P P
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Q 關百安大律師(Franco B.O. KUAN),由法律援助 Q
署委派劉藹宜黃汝仲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八被
R 告人 R
邱治瑋大律師(Billy C.W. YAU),由法律援助署委
S 派霍氏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九被告人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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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2 -
A A
朱寶田大律師(David P.T. CHU),由法律援助署委
B B
派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一及第
十三被告人
C C
陳德昌大律師(Edward T.C. CHAN),由法律援助
D
署委派林洋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四及第十七被 D
告人
E 詹俊祺大律師(Jacky C.K. JIM),由法律援助署委 E
派楊振文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五被告人
F F
控罪 : [1] 暴動(Riot)– 全部被告人
G
[2, 5, 6, 7 & 8]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G
(Possessing things with intent to destroy or
H
damage property)– 第二、八、九、十一及十四 H
被告人
I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Possession of I
apparatus for radiocommunications without a
J licence)– 第十七被告人 J
K K
L
判刑理由書 L
M M
控罪
N N
1. 本案原本涉及 11 名被告人,需要經本席在本《判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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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書》中處理的共有 8 名被告人(第二、八、九、十一、十三、
P P
十四、十五及十七被告人),他們共同被控一項「暴動 1 」罪(第
Q 一項控罪)。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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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條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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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A A
2. 第二、八、九、十一及十四被告人,各被加控一項
B B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罪(第二、五、六、七及八項
2
C C
控罪)。
D D
3. 第十七被告人,被加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E E
具 3」罪(第九項控罪)。
F F
4. 第八、九、十一、十四及十七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
G G
同意相關的案情撮要,在這基礎下,控方同意把他們各自面對的
H H
其他控罪留在法庭存檔,除非獲得法庭批准,否則不可繼續檢控。
I 因此,他們沒有進行受審。 I
J J
5. 第二及十三被告人不承認他們各自所面對的控罪,及
K 進行受審。經審訊後,兩名被告人就「暴動」罪,罪名成立(第 K
一項控罪),第二被告人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
L L
罪名不成立(第二項控罪)。
M M
N 承認案情 及 本席信納的事實 N
O O
6. 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工大學校園被示威者佔領,並
P 被警方圍封。案發當日,網上有大量社交媒體的帖文發出號召, P
要求在理大附近一帶嘗試前往理大增援,衝擊警方防線,製造缺
Q Q
口,從而讓理大內被圍封的示威者逃離理大。
R R
S S
T T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2(a) 條
3
違反香港法例第 106 章《電訊條例》第 8(1)(b) 及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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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A A
7. 另外,油麻地站 B2 出入口被示威者破壞,捆綁鐵鏈、
B B
索帶及堆滿雜物,全部乘客需要從油麻地站疏散,其後 A1 出入口
C C
亦被縱火。當日下午時分,油麻地站所有出入口完全關閉。
D D
8. 案發地點的彌敦道路段,在案發當日約 17 時 05 分已
E E
經封閉,附近交通癱瘓。 4
F F
9. 同日約 22 時 00 分,警方於勞資審裁處對開的加士居
G G
道起步,作驅散行動,途經北海街往彌敦道,並沿彌敦道向北前
H H
往旺角方向。
I I
10. 約 22 時 30 分,警方抵達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即
J J
案發地點),當時有大量示威者集結並和警方對峙,作出破壞社會
K 安寧的行為。 K
L L
11. 案發暴動發生期間,前排示威者的後方,一直有大量
M M
示威者聚集由北向南加入參與,其視線範圍下,碧街以北亦有示
N 威者聚集,現場估計共約有 2,000 名示威者左右。 N
O O
12. 暴動的過程,可見於庭上播放的警方錄影片段 5。辯方
P 沒有爭議有關的片段,控辯雙方同意警方錄影片段的拍攝時間和 P
地點,相關片段亦準確顯示了當時的實際情況。 6
Q Q
R R
S S
4
T 承認事實,第 7 段(控方證物 P100) T
5
MFI-1 影片播放總表上所列的控方證物 P6(2)-(5)、P7(4)-(5)、P9(1) 及 P10(1)
6
承認事實,第 23 段(控方證物 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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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A A
13. 如各片段所見,過千名示威者於案發時間,位處控罪
B B
地點參與暴動,作出以下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 7
C C
(1) 無視警方警告,並在當時的情況下,繼續以大量人數
D 集結和逗留在彌敦道一帶,並拒絕散去; D
(2) 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
E E
(3) 以類似排陣的方式排開面向警方;
F F
(4) 用雨傘及其它自製物件築起陣地,完全堵塞控罪地點
G 的南行和北行的行車道; G
(5) 不斷向警方投擲至少 251 枚汽油彈和其它雜物;
H H
(6) 汽油彈爆發,引致車道上多處着火;
I I
(7) 不時衝向警方防線 ,並投擲汽油彈,令彌敦道行車道
J 上火光熊熊,曾逼令警方在某階段甚至需把防線後移 。 J
K K
14. 上述的暴動行為,維持了至少 60 分鐘。
L L
15. 約 23 時 26 分,警方展開圍捕行動。
M M
N 16. 控方以控方證物 P106 上,「A」、「B」、「C」和「D」點 N
的標記,作註解:
O O
(1) A 點(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
P P
庭上播放的片段 所顯示,約於 23 時 26 分,警方沿彌
8
Q 敦道,由窩打老道路口向碧街/咸美頓街(向北)衝 Q
前,以驅散並制服示威者。 9
R R
(2) D 點(彌敦道與碧街(東邊)交界)
S S
7
T 承認事實,第 35 段(控方證物 P100) T
8
控方證物 P6(5)、P7(5)及 P9(1)
9
承認事實,第 36 段(控方證物 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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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A A
根據控方第 3 至 6 證人的證供,警方約在同一時間,由
B B
碧街與窩打老道交界沿碧街(東邊)街向西方,進入彌
C 敦道以驅散並制服示威者。 C
(3) 如庭上播放的片段 10 及 梁高級警司、警長 A5 庭上的證
D D
供所指,因應驅散行動,大量示威者向 B 點(碧街(西
E 邊))(近油麻地站 A1 出口)或 C 點(彌敦道興成美頓 E
街交界)逃跑。
F F
G 17. 圍捕行動時,各名被告人被警方追截及後被拘捕,當 G
時所有被告人均身穿深色衫褲。
H H
I 18. 第二被告人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深藍色長褲、黑色波 I
鞋,眼部戴著護目鏡和防毒面具連兩個過濾器,穿上灰色手套,
J J
背黑色背囊。第二被告人亦攜有一件深藍色長袖恤衫、一個灰色
K K
口罩、一包灰色手套、另外兩對灰色手套、和一包已開啟的膠索
L 帶。 L
M M
19. 第八被告人穿戴或管有一個黑色背囊、一樽生理鹽水、
N N
一個 3M 防毒面具、一頂黑色鴨舌帽、兩包索帶、三個銀色士巴
O 拿、一條灰色面巾、一個藍色泳鏡、一對白色手袖、一個藍色外 O
科口罩、一個 3M 護目鏡、一件黑色 T 恤、一對白色手套、另外
P P
三隻手套、一件黑色外套、一件白色 T 恤、一條黑色長褲。
Q Q
20. 第九被告人穿戴或管有一樽生理鹽水、一對黑灰色手
R R
套、一個 3M 防毒面具、兩個防毒面具過濾器、一袋黑色口罩、
S S
一頂黑色鴨舌帽、一個黑色護目鏡、一袋索帶、一件紫色外套、
T T
10
控方證物 P9(1)、P7(6)、P6(6)、P12(1)、P9(2) 及 P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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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A A
一條黑色長褲、一個灰色防毒面具、一個黑色袋、一件黑色 T 恤、
B B
一對黑色運動鞋、一把鉗、一把較剪、一把調整式士巴拿、兩個
C C
螺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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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十一被告人穿戴或管有一條深藍色面巾、一個黑色
E E
背包、一個 3M 防毒面具、一個 N95 口罩、四隻黑色手袖、五支
F 生理鹽水、兩隻灰色手套、一捲鋼絲、一個護目鏡、一捲牛皮膠 F
紙、一把鉗、一件黑色 T 恤、一條灰色長褲、一對黑色鞋。
G G
H H
22. 第十三被告人,面帶深灰色口罩,雙手戴上綠黑色手
I 套,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外面穿着黑黃色短袖上衣、黑色運動長 I
褲、外面穿着黑色短褲及黑色波鞋。 11
J J
K 23. 第十四被告人穿戴或管有一個黑色背囊、一個黑色護 K
目鏡、一包白色膠索帶、一頂啡綠色鴨舌帽、一條黑色長褲、一
L L
個黑色腰包、一件黑白色 T 恤、一件黑色 T 恤、一對黑色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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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黑色手套。
N N
24. 第十五被告人攜有或帶有一個黑色背包、一對黑色鞋、
O O
一對灰黑色手套、一件黑色外套、一個黑色護目鏡、一支電筒、
P P
一件藍色 T 恤、一個防毒面具、一條黑色長褲、一條黑色面巾、
Q 兩支生理鹽水。 Q
R R
25. 第十七被告人攜有或帶有一支啫喱、一個泳鏡、一個
S 護目鏡、一條黑色褲、一個黑色頭盔、一個黑色背囊、一隻灰色 S
T T
11
承認事實,第 49 段(控方證物 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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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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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套、三隻黑色手袖、一隻黑色手套、一件黑色 T 恤衫、一部對
B B
講機、一樽生理鹽水、一個 3M 防毒面罩、一對灰色波鞋。
C C
26. 於本次暴動中,共有 4 名警員在行動中有不同程度的
D D
受傷,輕至紅腫,重至骨折。
E E
F 第二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F
G G
27. 代表第二被告人的陳大律師在求情中指,第二被告人
H 現年 21 歲,在案發時 18 歲,是一名都會大學的學生,正在修讀 H
「電影設計及攝影數碼藝術學士」課程四年級,亦是攝影學會成
I I
員。
J J
K 28. 陳大律師表示,本案被定罪後,第二被告人已確定不 K
能繼續參與下半年的學業,除人身自由被限制外,這是額外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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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罰,前途大受影響。
M M
29. 第二被告人與父母及胞弟同住,家人關係融洽,在本
N N
案程序期間,家人均關心及支持,但第二被告人及其父親亦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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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受情緒困擾,於近一年需要接受心理輔導及藥物治療。
P P
30. 陳大律師指第二被告人本性溫順及考順,沒有不良嗜
Q Q
好,亦並非是有暴力傾向的人,並呈遞了 9 封由其本人、家人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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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老師、社工、及朋友等為他撰寫的求情信。該些求情信指第
S 二被告人自小品學兼優,是一個有責任心、心地善良的人,自初 S
中對攝影及創作有興趣,亦有學習廚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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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A A
31. 在修讀學士期間,本案發生後,得到大學學科優異生
B B
獎。陳大律師亦呈遞有關的證書、第二被告人的攝影作品、以及
C C
其烹飪的相片予法庭。
D D
32. 陳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 7 項減刑理由:
E E
(i)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F F
(ii) 於案發時只有 18 歲;
G (iii) 背景良好、案發期間仍然在學; G
H (iv) 重犯機會微乎其微; H
(v) 審訊期間對絕大部分控方案情沒有爭議,大量節省法
I I
庭時間及資源;
J (vi) 案發距今超過三年,對其本人及家人造成壓力;及 J
(vii) 不能完成其學位課程已是額外刑罰。
K K
L 第八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L
M M
33. 代表第八被告人的關大律師在求情中表示,第八被告
N N
人是初次犯案,雖然沒有在最早的時間認罪,但在仔細考慮法律
O 意見後,及與控方協商在其認罪後不繼續控告第五項控罪後,於 O
審前覆核前已知會法庭認罪的答辯,並在審訊第一天認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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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意,大量節省控方準備案情的時間,亦節省法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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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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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34. 關大律師呈遞 HKSAR v NGO Van Nam 12,希望法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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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酌情權,就第八被告人的認罪,給予三分一至四分一的刑期扣
C C
減。
D D
35. 關大律師亦表示,第八被告人現年 21 歲,於案發時 19
E E
歲,於 2022 年 7 月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工程系,亦於畢業前獲頒
F 中文大學設計比賽證書,亦呈遞相關比賽證書及大學成績單。 F
G G
36. 第八被告人出身基層家庭,為虔誠基督徒,經常返教
H H
會及出席教會或非牟利社會機構舉辦的義工活動,包括義教及派
I 飯給獨居長者等,亦於疫情最嚴重的時期,以在醫院協助義工工 I
作。
J J
K 37. 關大律師呈遞 19 封由第八被告本人、家人、教會主席、 K
董事會成員及弟兄、以及朋友所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指第八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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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學業優異、盡責,曾參加學校舉辦的義工之旅及為社區服務。
M M
N 38. 信中亦表示第八被告人是一時衝動及以錯誤的方式表 N
達訴求,已就本案付出相當大的代價,前途未卜,和家人承受沉
O O
重壓力。關大律師指,第八被告人與家人關係和睦,會在家人的
P P
支持下,以堅定悔改之心重新出發,成為一個奉公守法的人。
Q Q
39. 關大律師指案中沒有證據顯示第八被告人扮演領導、
R R
主導、或積極的角色,雖然案例曾經指出,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單
S 在其個人行為,而是在其參與的整個群體所做的事,但亦希望法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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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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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庭考慮第八被告人參與暴動的程度及性質輕微,沒有證據證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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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作出或意圖作出暴力行為或威脅,及對任何人造成人身傷害。
C C
第九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D D
E 40. 代表第九被告人的邱大律師於求情中指,第九被告人 E
F 現年 22 歲,家境清貧,現時依賴綜援為生,他於就讀中學時做兼 F
職幫補家計,但學習因而受影響,畢業後轉到職業訓練局進修,
G G
但最後亦因經濟壓力而無法修畢課程,投身餐飲業,在還押前為
H H
侍應,大部分收入均給予母親作家庭開支。
I I
41. 第九被告人於候審期間沒有自暴自棄,完成了一個有
J J
政府僱員再培訓局所舉辦的營養顧問助理基礎課程,並呈遞證書,
K 指報讀原因是因為其母親患上腕管綜合症等症狀,希望透過食療 K
緩解母親的病情。
L L
M M
42. 邱大律師呈遞 6 封由第九被告本人及其家人、上司、
N 學妹所撰寫的求情信,表示第九被告人孝順有禮、樂於助人,明 N
白自己犯下嚴重罪行,勇敢承認錯誤及承擔後果。上司亦指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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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工作表現卓越,表示會在其服刑完畢後,重新聘請她回餐
P P
廳工作,協助她重投社會。
Q Q
43. 邱大律師指第九被告人是初犯,本案的行為是一次性
R R
的獨立事件,所涉及暴動中的參與是源自案發時的社會氣氛,現
S 社會氣氛已趨平靜,因此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希望法庭就其在審 S
T
前覆核階段承認控罪,給予不少於四分一的量刑折扣。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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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第十一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B B
C 44. 代表第十一被告人的朱大律師於求情中指,第十一被 C
告人現年 24 歲,與父母同住,在修讀香港專業學院的航空學高級
D D
文憑後,以半工讀的形式繼續修讀香港專業學院與澳洲皇家墨爾
E E
本理工學院合辦的航空科學應用學士課程,並於 2022 年取得學士
F 學位,並呈遞相關證書,以及其參與童軍活動和義工工作的嘉許 F
狀。
G G
H H
45. 朱大律師表示,第十一被告人自小患有腦癇症, 需定
I 期到醫院覆診,在本案被捕後亦曾接受心理醫生的治療,並呈遞 I
相關醫療證明,亦呈遞 5 封由其家人及童軍總會總部總監所撰寫
J J
的求情信,指第十一被告人本性善良及孝順,現已深感後悔,希
K K
望服刑後回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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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朱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第十一被告人於本案是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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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行為是一次性的獨立事件,並非慣犯,亦因本案受傷,需
N 要到聯合醫院求診及覆診,指第十一被告人雖然並非在最早的機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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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認罪,但仍大幅度節省法庭時間,並會緊記教訓,不會再一時 O
衝動重犯,懇請法庭給予四分一至五分一的認罪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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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第十三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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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代表第十三被告人的朱大律師於求情中指,第十三被
S 告人現年 28 歲,學歷程度至中五,與友人合夥經營蔬菜販賣生意, S
T
為家中父母及弟妹的主要經濟支柱。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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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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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朱大律師表示第十三被告人雖然抗辯,但同意 絕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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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及控方時間,指其背景及品格良好,並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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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 3 封由其本人、母親、及生意合夥人所撰寫的求情信,表示希
D 望早日出獄,與女友結婚,讓生活重回正軌。 D
E E
49. 朱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第十三被告人於本案所涉及暴
F 動的參與,或源於案發時的社會氣氛,現社會氣氛已趨平靜,並 F
指其現已深感後悔,再犯機會微乎其微,望法庭酌情給予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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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及第十七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I I
50. 陳大律師分別代表第十四及第十七被告人,他一併為
J J
兩名被告人作出求情陳詞。
K K
51. 第十四被告人現年 24 歲,於案發時 21 歲,教育程度
L L
為專上學院,任職銷售員,父母分開,與父親同住。
M M
52. 陳大律師代表第十四被告人呈遞 5 封由其本人、父母、
N N
老師、及班主任所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指第十四被告人善良及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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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現已沉澱及反省,願意承擔責任,希望能盡早重投社會。
P P
53. 而第十七被告人現年 24 歲,於案發時 21 歲,於 2021
Q Q
年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主修電子計算工程學士,與父母及胞弟
R R
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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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54. 陳大律師亦為第十七被告人呈遞 9 封由其本人、父母、
B B
僱主、校長、神父、女友、以及友人所撰寫的求情信,指他善良
C C
孝順,現已深感懊悔,希望早日出獄以繼續進修,回饋社會。
D D
55. 陳大律師指第十四及十七被告人是參與者,「不算有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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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預謀」,二人於審前覆核時認罪,節省法庭及控方時間,希望法
F 庭給予四分一的扣減,亦希望法庭考慮二人均時年輕人,原應投 F
入社會或繼續進修,但因本案而需要面對監禁,人生已受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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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給予少量的額外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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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第十五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I
J J
56. 代表第十五被告人的詹大律師於求情中指,第十五被
K 告人現年 25 歲,與家人同住,於香港專業進修學院取得職業安全 K
的高級文憑後,任職過地盤工人、倉務員、冷氣學徒、及運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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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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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57. 詹大律師表示第十五被告人初犯,案發時是一時衝動, N
受社會氣氛影響,才愚蠢地參與本案事件,現已深切反省,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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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人及社會大眾道歉,並呈遞 9 封由其本人、親友、老師、及
P P
上司所撰寫的求情信,指第十五被告人善良可靠、有責任心及孝
Q 順,現已非常後悔,不會重犯,希望盡快能重投社會。 Q
R R
58. 詹大律師希望法庭接納第十五被告人於本案的行為是
S 一次性的獨立事件,所涉及暴動中的參與,是源於案發時的社會 S
T
氣氛,而當時只是憑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暴動者,沒有證據顯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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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其曾經作出其他犯法或破壞行為,屬低參與程度,望法庭給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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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一至三分一的認罪扣減。
C C
刑事定罪紀錄
D D
E 59. 本案的各名被告人,均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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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而第十四被告人於 2022 年 6 月 2 日,就一項「管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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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藥物罪」被判以守行為,這並非一項刑事定罪紀錄,亦是發生
H 在本案件的案發日期之後,因此在判刑時本席會視第十四被告人 H
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來看待。
I I
J J
暴動罪判刑原則
K K
61.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 10 年。
L L
M 62. 上訴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 13一案, M
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上訴庭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
N N
會,法庭致力維護法治這核心價值。因此,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
O O
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
P 維護公共秩序有助提供一個安全及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個人行使 P
權利,包括集會及言論自由之內的人權,去表達想法及追求目標。
Q Q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因此對
R R
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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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2020] HKCA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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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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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律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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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破壞或擾亂。 14
C C
63.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15,上訴庭就暴動罪,訂
D D
下判刑原則:
E E
「58. 同類罪行,但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判
F F
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G G
59.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
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
H H
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I I
60.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
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
J 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 J
的利益。
K K
61.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
L 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 L
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
M
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M
N 64. 在 HKSAR v Tang Hon Yin (鄧浩賢) 16,上訴庭指法庭 N
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
O O
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
P P
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
Q 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 Q
R R
S S
14
T 見判詞,第 73 段 T
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第 307 頁 F 至
16
HKSAR v Tang Hon Yin ( 鄧浩賢 ) [2019] 3 HKLRD 502
U U
V V
- 17 -
A A
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
B B
規模破壞的人 。 17
C C
65. 在 梁天琦 一案,上訴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
D D
括 18:
E E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
F F
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G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G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
H H
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I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 I
數目及範圍;
J J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拖長;是否經警方或其
K 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K
L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 L
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
M 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M
N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N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O O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P P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Q Q
R R
17
英 文 原 文 :“24. Three important principles may be derived from these two
authorities: firstly, the gravity of the offence of riot is not to be judged merely by
S what the individual did (or did not do), but by what the group to whose number he S
lent his support did; secondly, the offence may be aggravated by the commission of
other crimes during the course of riot; thirdly, those who resort to the company and
T association of others in order to inflict widespread violence and destruction must be T
strongly deterred. …”
18
見判詞,第 79 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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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
B B
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
C 以及 C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D D
E 66. 上訴庭同時提醒下級法庭在判刑時,因為每宗暴動罪 E
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而法庭
F F
在判刑時必需要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G G
處以適當的判刑。
H H
67. 在 楊家倫 案,上訴人參與的暴動涉及在旺角的警民對
I I
峙。事件牽涉 50 至 60 人,期間有人向警員投擲磚塊,引致警員
J 受傷及財物損毀。上訴人更在一輛停泊在附近的的士縱火。上訴 J
K 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 5 年為量刑起點不屬輕判,但認同是合適的 K
起點。
L L
M 68. 在 鄧浩賢 案,上訴人參與的暴動同樣涉及在旺角的警 M
民對峙。當時有 100 至 200 人聚集,向警方投擲各樣的雜物,包
N N
括磚頭及玻璃樽,衝擊警方防線,事件引致二十多名警員受傷。
O O
上訴庭在處理針對判刑的上訴時指出,在考慮案情的嚴重性時,
P 若然把當晚的事件分拆為多個個別的暴動,並不足以反映當晚整 P
件事的嚴重性,尤其是當晚的騷動維持了數個小時。上訴庭指出
Q Q
上訴人涉及的事件,顯然是當晚整個街頭戰爭的一部份,目的是
R R
要衝擊警方,及襲擊他們 19。上訴庭最終認為在該案的情況下,尤
S S
19
英文原文:“29. The question remains as to what the appropriate starting point should
T be for the appellant’s involvement in this particular riot. As we have said, to i solate T
the appellant’s action from the riotous behavior to which he attached himself can be
unrealistic and misleading. Equally, to compartmentalize the events of that night in
U Mongkok as individual riots is to underplay the overall seriousness and intens ity of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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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其是案件沒有涉及在人煙稠密的地方縱火,適當的量刑起點為 4
B B
年 6 個月監禁。
C C
69. 控方及代表第十三、十七被告人的大律師,在辯方的
D D
求情陳詞聆訊中通知本席,在本案發生暴動罪的同一場合,被捕
E E
的疑人在另外一些案件已被判刑,包括:
F F
(1) 在 DCCC 438/2021,4 名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
G 罪罪名成立。基於暴動參與人數眾多,多人使用暴力, G
包括投擲多枚汽油彈、磚頭及其他雜物。該案的張法
H 官以 5 年 3 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H
I (2) 在 DCCC 751/2020,3 名被告人承認暴動罪,他們都管 I
有一些非法工具和裝備,該案的謝法官,以 5 年監禁作
J J
為判刑起點。
K K
(3) 在 DCCC 461/2021,10 名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因
L
暴動情節嚴重,行為暴力,林法官以 4 年 9 個月,作為 L
量刑起點。
M M
(4) 另 一 相 關 的 案 件 是 在 DCCC 768/2020 暨 DCCC
N 409/2021,該合併案有 13 名被告人,其中持汽油彈或 N
打火機及親自作出破壞的被告人被判刑最重,被監禁 5
O O
年 3 個月;而沒有任何裝備或工具,算是參與程度較低
P
的暴動者,經審訊後被定罪,也被判監 4 年 6 個月。 P
Q Q
R R
S S
the disturbances, which lasted for several hours. The particular incident in which the
appellant was involved was plainly part of an ongoing battle on the streets of
T T
Mongkok by mobs of organized rioters, acting in almost military formation, whose
sole function was to challenge the police, break through the checkline, overpower
them and physically attack them. …”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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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暴動是突發還是先有計劃
B B
C 70. 於 梁天琦 案,上訴法院指法庭須考慮的,是案發事件 C
是突發還是先有計劃,針對的並非被告人的個人決定。
D D
E 71. 從錄影片段所見,警方到達加士居道後開始驅散行動。 E
F 大部分示威者戴有口罩或防毒口罩及或頭盔。警方到場後,示威 F
者退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以雨傘及自備的木板等於現場築起
G G
防線;他們更帶備雷射筆、電筒、大量的汽油彈,向警方進行攻
H H
擊;在約至少 60 分鐘的對峙中,已向警方投擲了超過 251 枚汽油
I 彈,示威者的暴力情況令現場尤如小型戰場,又曾向警方防線推 I
進,一度迫使警方向後退。明顯地,該場暴動並非突發,有相當
J J
程度的預謀,亦有一定程度的計劃。當然,沒有證據顯示計劃周
K K
詳或精密。
L L
參與人數
M M
N 72. 控方指當日共有 213 人被捕,根據控方證人的證供, N
當時在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與警方對峙的示威者約 2,000 人,
O O
人數遠超警力。
P P
Q
暴力程度 Q
R R
73. 如上文所述,以及錄影片段可見,示威者不但堵路、
S 築起防線與警方對峙、用雷射光束射向警方,還向警方投擲磚塊、 S
雜物及汽油彈。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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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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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與警方對峙的 60 分鐘內,示威者投擲至少 251 枚汽油
B B
彈,於加士居道至咸美頓街的一段彌敦道上,造成嚴重損毁,包
C C
括拆卸鐵欄、路牌及磚塊等等。示威者更不時衝向警方防線並投
D 擲汽油彈,令彌敦道行車道上火光熊熊及多處着火。相對其他在 D
2019 年發生的暴動,本席認為本暴動可算是情節更為嚴重。
E E
F 歷時多久 F
G G
75. 如上文所述,警方到場是暴動已經發生,已經約有
H H
2,000 人集結,當中有人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直至警方展開
I 拘捕驅散行動,仍然持續,直至各被告人被警方截獲為止,該暴 I
動歷時至少 60 分鐘。
J J
K 造成的傷害 K
L L
76. 於本次暴動中,共有 4 名警員在行動中有不同程度的
M M
受傷,輕至紅腫,重至骨折。
N N
77. 另外,控罪地點事後一片狼藉,公共設施破爛,遺下
O O
大量雜物,包括刮碎玻璃、玻璃瓶、磚塊、石頭、雨傘、防毒面
P 具、頭盔等。而現場道路石壆上、店舖外牆、工商銀行外牆和油 P
麻地港錢站 Al 出入口的外牆,亦被人用噴漆噴上示威宇句。
Q Q
R R
78. 港鐵油麻地站的各出入口(A1、A2、B1、B2、B3、
S C 及 D 出入口)亦分別被破壞,維修費為港幣 86,490 元。彌敦道 S
555 號馬路中間分隔線石壆的街燈受破壞;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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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斷,維修費約為港幣 1,200 元。窩打老道 8 號行人路的燈柱被鋸
B B
斷,有即時倒塌危險,移除及更換費約為港幣 20,000 元。
C C
威脅及迫近程度
D D
E 79. 彌敦道是九龍中部貫通南北主要道路之一,該暴動令 E
F 彌敦道油麻地段相當部份及其一帶不但完全阻塞,而且充斥嚴重 F
暴力。
G G
H 80. 示威者用雨傘及其他自製物件築起陣地,完全堵塞控 H
罪地點的南行和北行的行車道,不但令該段南北交通切斷,港鐵
I I
車站提早關門,而且該位置為商住區,人煙稠密。明顯,這暴動
J J
對市民公眾造成極大威脅、以及嚴重的滋擾。
K K
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L L
M 81. 根據市民的書面證供,附近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 20表 M
示,因為上述涉案示威者的行為而擔心其人身安全,位處案發現
N N
場附近的商店當日亦需提前關門。
O O
P 82. 港鐵於案發當日約 1520 時左右,已關開油麻地站,當 P
天没有重開,列車亦不停油麻地站。
Q Q
R R
S S
T T
20
2022 年 8 月 30 日的《案情撮要》,控方證人列表,控方第 7 至 12 證人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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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B B
C 83. 毫無疑問,此事會加深不同政見人士的分歧, 更破壞 C
警民關係。
D D
E 衝擊警方 E
F F
84. 片段清晰可見,警方不停遭受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等雜
G G
物,警方須發射催淚彈以驅散示威者。示威者更不時衝向警方防
H 線並投擲汽油彈,亦曾逼令警方在某階段甚至需把防線後移。 H
I I
85. 示威者明顯針對警方作出不同的暴力行為,而這些一
J J
連串行為的目的就是衝擊警方,挑戰法治,情節嚴重。
K K
犯案者的參與程度
L L
M 86. 上訴法院於 楊家倫 案,第 35 段指出: M
N N
「本庭不能忽視上述暴力行為發生在人煙稠密及有
大量市民居住的社區中心,如果暴動事件失控,對
O 社會秩序和市民的生活造成的危害是難以估計的。」 O
P P
87. 本席同意案中沒有證供顯示各被告人有安排、帶領、
Q 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的角色。但毫無疑問,本案的暴 Q
動規模十分龐大,暴力嚴重,而案發地點為人煙稠密的社區。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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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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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辯方提供的案例
B B
C 88. 代表各被告人的辯方大律師均同意 梁天琦 一案中所列 C
出的 12 項量刑因素,但亦各自援引眾多區域法院的案件予法庭參
D D
考判刑, 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青及其他人 21、 香港特別行
E E
政區 訴 謝曉峰及其他人 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起行及另三人 23、
F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威及另八人 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俊樂 F
25
,等等。
G G
H H
89. 各大律師均同意區域法院案件對本席沒有約束力,但
I 亦是值得參考的案件。 I
J J
90. 而就第八被告人,關大律師表示其於案發時只有 19 歲,
K 希望法庭考慮其非常年輕的因素而判處較短的監禁或勞教中心, K
並援引數宗區域法院案件,以支持這項陳詞,包括: 香港特別行
L L
政區 訴 (第二被告人) 2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卓文及廖家成 27、
M 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芳懿及另一人 28、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賈
N 鈞善 29。 N
O O
91. 首先,辯方所引述的區域法院判刑案件,無論規模、
P P
歷時、暴力程度、對其他市民及警方的威脅與本案並非能相提並
Q Q
21
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青及其他人 [2022] HKDC 1002
R
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曉峰及其他人 [2022] HKDC1396 R
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起行及另三人 [2021] HKDC 874
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威及另八人 [2022] HKDC 116
S 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俊樂 [2021] HKDC 1472 S
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第二被告人) [2021] HKDC 334
T 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卓文及廖家成 [2021] HKDC 694 T
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芳懿及另一人 [2022] HKDC 367
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賈鈞善 [2021] HKDC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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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本案的暴動是社會事件中,其中一場最大規模的暴動,案發
B B
地點亦為人煙稠密的社區,而上訴庭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C C
30
, 第 58 段中指出:
D D
「同類罪行,但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
E 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 E
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
F F
92. 於 梁天琦 案,上訴庭亦於第 80 段中亦指出:
G G
「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
H H
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所以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
作用不大;法庭在判刑時必須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
I 並根據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處以適當的刑罰,見 I
楊家倫 案第 58 段。」
J J
93. 另外,在近期的 律政司司長 訴 溫達揚 一案中 31,第 45
K K
段,上訴庭表示:
L L
「本庭在此再度重申,法庭在量刑必須判處適當的
M 刑罰。判處不適合的刑期或與控罪不相稱的刑種, M
對被告而言,只是表面仁慈,律政司司長一旦就刑
N 期提出覆核,被告人在等候上訴法庭裁決前,難免 N
心生焦慮;覆核成功後更要面對較重的刑罰,對被
告人實有一定程度的打擊及令他心生失望,更會打
O O
亂他已翻篇的生活。下級法院在判刑時應對此倍加
注意。」 32
P P
94. 另外,過往亦有多宗案例提及,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
Q Q
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或具阻嚇力的
R R
S S
T
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8] HKCA 146 T
31
律政司司長 訴 溫達揚 [2022] HKCA 1328
32
有關原則亦可見潘首席法官在 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0] HKCA 788,判詞第 7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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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 33,
B B
原因是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 。 34
C C
95. 因此,辯方所呈遞的所有區域法院案件,對本案的參
D D
考作用有限,唯區域法院案件 賈鈞善 一案涉及與本案中同一事件
E E
的暴動,該案判刑理由有值得參考的地方,本席亦已參考當中適
F 用之部分。 F
G G
個別被告人的刑責及量刑起點
H H
96. 正如上述分析,以及上訴庭在多宗案例指出,為了保
I I
障公眾利益和執法人員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法庭必須就暴動
J J
罪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在本案的情況
K 下,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 K
L L
97. 考慮了本案暴動的規模、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有關
M M
行為對公眾和警員已造成的危險,而第二、八、九、十一、十四、
N 十五、及十七被告人於案發時帶備大量裝備,包括防毒面具、面 N
巾、口罩、甚至螺絲批、士巴拿等,明顯是有計劃參與案中暴動,
O O
因此,本席認為他們適當的量刑起點為 5 年監禁。
P P
98. 而第十三被告人,在被捕時雖然雙手戴上綠黑色手套,
Q Q
但沒有攜有任何其他裝備,案中沒有證據顯示在被捕前他是否攜
R R
S S
33
T Re Applications for Review of Sentence [1972] HKLR 370,第 417 頁; T
HKSAR v Law Ka Kit & Others [2003] 2 HKC 178,第 27 及 29 段
34
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2001) 4 HKCFAR 12,第 22 頁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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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有其他裝備的情況下,不能斷定他時有計劃地參與案中暴動,因
B B
此本席認為他適當的量刑起點為 4 年 9 個月監禁。
C C
99. 基於第八、九、十一、十四、十五、及十七被告人是
D D
於審訊前的階段認罪,本席會給予他們四分一的認罪扣減;而第
E E
二及第十三被告人時在審訊後被定罪,他們不能獲得任何一般認
F 罪的扣減。 F
G G
100. 法庭明白及理解,各被告人尚算年輕,判刑對各被告
H H
的前途有一定程度上的影響。然而,他們選擇干犯控罪,便須為
I 此承擔責任。這點並非是減刑因素。 I
J J
101. 法庭亦留意到,由拘捕至審訊,各被告承受了約 3 年
K 的等候和壓力,但這並非因控方不合理的延誤而引致,這亦不構 K
成任何特殊的減刑理由。
L L
M M
102. 第二及十三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提及,二人在本案案其
N 實承認了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了不少法庭時間及資源,可視作 N
減刑理由。然而,兩名被告人同意的案情,基本上是現場拍攝的
O O
片段所顯示的情況,本席不會為此作任何刑期扣減。
P P
103. 代表第八被告人的關大律師在求情陳詞提及第八被告
Q Q
人年紀較輕,希望法庭酌情輕判。但關大律師所呈遞支持這點的
R R
區域法院判刑案件,既對本庭沒有約束力,第八被告人亦非如該
S 些案中被告人那般年輕,約只有 14、15 歲的年紀,因此本席不認 S
T
為其判刑應與其他被告人有分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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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104. 雖然本席明白在一般情況下,被告人過往並無刑事定
B B
罪紀錄,通常不會有額外的減刑,因為已包含於認罪的扣減內,
C C
但法庭仍有考慮每件案件中的情況,而可以適當地行使酌情權的
D 空間,例如在上述的 楊家倫 案,上訴法庭亦接受原審法官因被告 D
人沒有犯罪紀錄,而因一念之差而犯案,給予兩個月刑期扣減。
E E
F 105. 而在本案,本席考慮到各名被告人相對年輕,過往沒 F
有刑事定罪紀錄,今次因在現場一時衝動而犯案,事後獲家人支
G G
持,因今次初次犯案便需接受為期不短的刑期,及他們的個別其
H H
他背景因素,本席行使最大的酌情權,同樣酌情給予每名被告 3
I 個月的刑期扣減。 I
J J
106. 因此,本席判處第二被告人 4 年 9 個月監禁;第八、
K K
九、十一、十四、十五、及十七被告人,扣減多於四分一認罪的
L 扣減後,判處 3 年 6 個月監禁;第十三被告人,4 年 6 個月監禁。 L
M M
總結
N N
107. 承上分析,各被告人的判刑如下:
O O
P 第二被告人:4 年 9 個月 P
Q Q
第八被告人:3 年 6 個月
R R
第九被告人:3 年 6 個月
S S
第十一被告人:3 年 6 個月
T T
第十三被告人:4 年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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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A A
第十四被告人:3 年 6 個月
B B
第十五被告人:3 年 6 個月
C C
D 第十七被告人:3 年 6 個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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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F
G ( 葉啓亮 ) G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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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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