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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健君及另二人

DCCC616/2021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0/10/2024[2024] HKDC 1705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及暢運道一帶的暴動。三名被告朱健君(D3)、許銘晉(D4)及馬健朗(D13)均承認曾在警方圍封前進入理大,並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士嘗試離開時被捕。控方指三人參與暴動;辯方則稱他們分別為提供急救、協助朋友或進行社工勸退工作而進入校園,並非暴動參與者。警方影像、證人證供及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成為主要證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健君及另二人

DCCC204/2021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0/10/2024[2024] HKDC 1705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及暢運道一帶的暴動。三名被告朱健君(D3)、許銘晉(D4)及馬健朗(D13)均承認曾在警方圍封前進入理大,並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士嘗試離開時被捕。控方指三人參與暴動;辯方則稱他們分別為提供急救、協助朋友或進行社工勸退工作而進入校園,並非暴動參與者。警方影像、證人證供及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成為主要證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健君及另二人

DCCC203/2021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0/10/2024[2024] HKDC 1705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及暢運道一帶的暴動。三名被告朱健君(D3)、許銘晉(D4)及馬健朗(D13)均承認曾在警方圍封前進入理大,並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士嘗試離開時被捕。控方指三人參與暴動;辯方則稱他們分別為提供急救、協助朋友或進行社工勸退工作而進入校園,並非暴動參與者。警方影像、證人證供及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成為主要證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健君及另二人

DCCC206/2021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0/10/2024[2024] HKDC 1705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及暢運道一帶的暴動。三名被告朱健君(D3)、許銘晉(D4)及馬健朗(D13)均承認曾在警方圍封前進入理大,並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士嘗試離開時被捕。控方指三人參與暴動;辯方則稱他們分別為提供急救、協助朋友或進行社工勸退工作而進入校園,並非暴動參與者。警方影像、證人證供及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成為主要證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曦

DCCC960/2023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0/5/2024[2024] HKDC 748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人文曦承認兩項控罪:管有爆炸品,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警方在被告人租用、並由其單獨使用的迷你倉內,搜出大量硝酸鉀、鋁粉、硫磺、炭、煙花及延時信管等物品,另有刀、斧、伸縮棍、木棒、金屬棍及彈弓連鋼珠。專家認為物品可製成約9公斤爆炸物、簡易爆炸裝置或多枚手榴彈型裝置。被告人案發時3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是受高等教育的音樂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世傑及另二人

DCCC47/2024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2/4/2024[2024] HKDC 53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原有十名被告,涉及2019年8月25日荃灣及葵涌一帶的示威活動。第六被告潘世傑、第八被告羅雅婷及第十被告區曉鋒承認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並分別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案情顯示,三人於警方驅散及截查期間,在距離示威現場約500至600米處被捕;各人分別身穿黑色或戰術衣物,並攜有防毒面具、護目鏡、手套及無線電收發器等裝備。當日示威者堵塞道路、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並以鐳射筆照射警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世傑及另二人

DCCC117/2022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2/4/2024[2024] HKDC 53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原有十名被告,涉及2019年8月25日荃灣及葵涌一帶的示威活動。第六被告潘世傑、第八被告羅雅婷及第十被告區曉鋒承認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並分別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案情顯示,三人於警方驅散及截查期間,在距離示威現場約500至600米處被捕;各人分別身穿黑色或戰術衣物,並攜有防毒面具、護目鏡、手套及無線電收發器等裝備。當日示威者堵塞道路、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並以鐳射筆照射警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世傑及另二人

DCCC118/2022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2/4/2024[2024] HKDC 53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原有十名被告,涉及2019年8月25日荃灣及葵涌一帶的示威活動。第六被告潘世傑、第八被告羅雅婷及第十被告區曉鋒承認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並分別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案情顯示,三人於警方驅散及截查期間,在距離示威現場約500至600米處被捕;各人分別身穿黑色或戰術衣物,並攜有防毒面具、護目鏡、手套及無線電收發器等裝備。當日示威者堵塞道路、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並以鐳射筆照射警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貴鴻及另十人

DCCC204/2021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9/1/2024[2024] HKDC 1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暴動。十一名被告承認於2019年11月17日警方封鎖理大前進入並留守校園,翌日與約一百名示威者由理大正門突圍,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物品,並參與暴動。D9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D14另承認管有汽油彈、打火機、燃油、板手及鉗子,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暴動持續多日,造成警員受傷、裝甲車損毀、理大嚴重破壞及交通癱瘓。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貴鴻及另十人

DCCC203/2021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9/1/2024[2024] HKDC 1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暴動。十一名被告承認於2019年11月17日警方封鎖理大前進入並留守校園,翌日與約一百名示威者由理大正門突圍,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物品,並參與暴動。D9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D14另承認管有汽油彈、打火機、燃油、板手及鉗子,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暴動持續多日,造成警員受傷、裝甲車損毀、理大嚴重破壞及交通癱瘓。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貴鴻及另十人

DCCC616/2021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9/1/2024[2024] HKDC 1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暴動。十一名被告承認於2019年11月17日警方封鎖理大前進入並留守校園,翌日與約一百名示威者由理大正門突圍,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物品,並參與暴動。D9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D14另承認管有汽油彈、打火機、燃油、板手及鉗子,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暴動持續多日,造成警員受傷、裝甲車損毀、理大嚴重破壞及交通癱瘓。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貴鴻及另十人

DCCC206/2021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9/1/2024[2024] HKDC 1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暴動。十一名被告承認於2019年11月17日警方封鎖理大前進入並留守校園,翌日與約一百名示威者由理大正門突圍,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物品,並參與暴動。D9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D14另承認管有汽油彈、打火機、燃油、板手及鉗子,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暴動持續多日,造成警員受傷、裝甲車損毀、理大嚴重破壞及交通癱瘓。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梓橋及另三人

DCCC663/2020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12/12/2023[2023] HKDC 17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梓橋及另三人

DCCC666/2020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12/12/2023[2023] HKDC 17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志健及另七人

DCCC666/2020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5/12/2023[2023] HKDC 17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志健及另七人

DCCC663/2020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5/12/2023[2023] HKDC 17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煜球

DCCC891/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28/9/2023[2023] HKDC 1290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警方於2021年2月8日在第二被告人張煜球位於粉嶺的住所搜查,發現伸縮棍、弓、箭及箭頭、兩套無線電收發機,以及兩個電擊器件。控方指稱該等物品由第二被告人管有,並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無牌管有槍械。第二被告人承認該單位為其居所並持有鎖匙,但表示物品屬於已赴台灣讀書的女兒,並不知道物品存在。辯方主要依賴其四次警誡錄影會面的內容,沒有傳召被告作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芷盈及另六人

DCCC283/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26/8/2023[2023] HKDC 11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廸舜及另五人

DCCC357/2021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3/6/2023[2023] HKDC 888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數以千計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佔據道路,破壞交通設施及車輛、縱火並設置路障,與警方對峙。警方驅散及追截期間,六名被告在置地廣場旁緊急逃生出口被捕。法院裁定六人均犯暴動罪;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及第八被告另犯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第五被告另管有意圖損壞財產的工具,第四被告則預先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廸舜及另八人

DCCC357/2021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31/5/2023[2023] HKDC 695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Organized Crime

九名被告涉及2019年11月12日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的示威活動。控方指現場有大批人士堵路、縱火、破壞交通燈及巴士、投擲磚塊,並與警方對峙;警方其後驅散及追截示威者,九名被告在置地廣場附近緊急出口被截停。部分被告戴有口罩、眼罩或防毒面具,並有人脫下或遺下相關裝備。第五被告的背囊內另有打火機、工具及噴漆。各被告否認參與暴動,主張只是路人、因躲避警方而逃跑;第三及第六被告則稱到中環取回情侶手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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