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貴鴻等案 DCCC206/2021

參與理大暴動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52個月;D2 監禁52個月;D5 監禁48個月;D7 監禁52個月;D8 監禁48個月;D9 總刑期56.5個月;D10 監禁52個月;D11 監禁52個月;D12 監禁46個月;D14 總刑期61個月;D15 監禁52個月
各被告因暴動及相關罪行被判監禁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9/1/2024[2024] HKDC 113
合併案件:DCCC204/2021DCCC203/2021DCCC206/2021DCCC616/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貴鴻(第一被告人)、莫紫微(第二被告人)、明子軒(第五被告人)、鄭卓琳(第七被告人)、伍秀妮(第八被告人)、謝源紹(第九被告人)、林玉堃(第十被告人)、施朗(第十一被告人)、梁恭豪(第十二被告人)、張展銘(第十四被告人)及陳嘉鋒(第十五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暴動。十一名被告承認於2019年11月17日警方封鎖理大前進入並留守校園,翌日與約一百名示威者由理大正門突圍,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物品,並參與暴動。D9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D14另承認管有汽油彈、打火機、燃油、板手及鉗子,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暴動持續多日,造成警員受傷、裝甲車損毀、理大嚴重破壞及交通癱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量刑基準,以及2019年理大整體暴動背景能否納入判刑考慮。辯方主張被告只是突圍逃走、沒有個別施暴,並援引較低刑期及年輕、悔意、背景等因素求情。控方則主張突圍是整場暴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暴力、規模及社會影響均須反映於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判刑不能把2019年11月18日的突圍事件與理大多日暴動割裂;整體背景只是用以評估控罪嚴重性,而非就已存檔控罪重複判刑。依據暴動罪判刑原則,法庭考慮預謀程度、參與人數、暴力及武器、持續時間、傷害、公共滋擾、公共開支及個人角色。理大暴動規模巨大、預謀周詳、持續約七日,並有針對警方的高度暴力,故一般被告以六年監禁為量刑基準;D9因以無線電器具協助安排暴動上調六個月,D14因持有汽油彈等物品以七年為基準。認罪折扣及有限個人因素其後予以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HKSAR v Tang Ho Yin及律政司司長 訴梁子揚說明暴動量刑須考慮整體事件背景及嚴重性;HKSAR v NGO Van Nam則涉及認罪扣減。

裁決與命令

各被告被判監禁。D1、D2、D7、D10、D11及D15各監禁52個月;D5及D8各48個月;D12監禁46個月;D9總刑期56.5個月;D14總刑期61個月。D9及D14的其他控罪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突圍逃走不會自動帶來較低量刑;若被告仍屬暴動群體一部分並與警方對峙或攻擊,法庭可按整體暴動嚴重性判刑。沒有個別施暴、年輕、良好背景及悔意,在嚴重暴動罪中通常不構成重大額外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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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理工大學突圍暴動是否只會按逃走行為判刑?
A.

不是。法庭認為突圍是理大多日暴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須連同整體暴力、規模及社會影響判刑,本案各被告因此被判監禁。

Q.沒有親自投擲汽油彈會否大幅減刑?
A.

不會必然如此。暴動罪重點在於參與整體暴動;即使沒有證據顯示個別被告親自施暴,仍可按群體行為及事件嚴重性量刑,本案正是如此。

Q.理大暴動被告最後判囚多久?
A.

本案刑期介乎46至61個月。D12獲判46個月,D5及D8各48個月,其他被告按參與程度及相關控罪被判52至61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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