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SHAM PUI CHAK
上訴人岑沛澤被控五項罪名,其中兩項為「沒有展示標準登記號碼」及「使用有問題車輛」,他承認控罪並被判罰款。其餘三項「危險駕駛」罪名,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兩項罪名成立,一項則被裁定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上訴人因該三項罪名被判處同期執行監禁15個月、15個月及2個月,總刑期為15個月。上訴人獲准就其總刑期15個月監禁提出上訴。案情指上訴人駕駛電單車在元朗區多處地點危險駕駛,包括超速、越過雙白線、在車流中穿插,並在警方追截時拒絕停車,最終在路障前撞倒警用電單車,導致兩名警員輕傷及警用電單車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