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保潛逃多年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建松 CACC27/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Kin Chu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上訴庭法官 (Hon Yeung JA)、倫明高法官 (Lun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林建松於1997年因被控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而獲准保釋,但未有按期於1997年5月27日歸押。他潛逃至內地,直至2006年9月18日才在尖沙咀被捕,潛逃時間長達九年四個月。申請人承認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9L(1)及(3)條,即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歸押,被判監禁六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六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重,以及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是否已考慮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雖然原審法官未有明確說明量刑起點,但考慮到申請人潛逃長達九年四個月,且案發時他正處於另一宗盜竊案的緩刑期內,法庭推斷原審法官採納九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合理的。法庭認為,儘管原審法官未明確提及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但作為經驗豐富的法官,其判決已隱含考慮了該因素。鑑於申請人的罪責,六個月監禁的刑期屬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判刑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處理未有歸押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的案件時,法庭會將潛逃時間的長短及被告過往的刑事紀錄視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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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棄保潛逃九年多,會被判監禁多久?
法庭會視乎潛逃時間長短及被告的刑事紀錄。在本案中,申請人潛逃九年四個月,法庭認為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扣除認罪減刑後,判處六個月監禁是適當的。
Q.法官判刑時沒有說明量刑起點,判決是否無效?
不一定。雖然法官應說明量刑起點,但若上訴庭能從判決中推斷出合理的起點,且最終刑期適當,判決仍可維持。本案中法庭推斷起點為九個月。
Q.認罪後法官沒有明確說扣減三分之一,判刑是否錯誤?
不一定。上訴庭認為經驗豐富的法官在決定刑期時,通常已將認罪扣減納入考慮。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此因素,故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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