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如何量刑?

律政司 訴 潘勇維 CAAR16/2020

上訴得直
律政司覆核得直,原判改判監禁。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Poon CJHC, D Pang JA and M Poon J17/3/2021[2021] HKCA 5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Yung Wai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潘兆初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答辯人於2019年9月在Facebook群組發布兩則帖文,虛構新屋嶺扣留中心發生警察性侵及虐殺示威者的情節,並煽動他人包圍該中心以「拯救烈士」。答辯人承認帖文內容屬虛構,旨在引起關注。原審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裁判官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否原則錯誤及明顯過輕。法庭需探討煽惑非法集結罪的量刑原則,特別是在未發生實際集結的情況下,煽惑行為的嚴重性及阻嚇性刑罰的必要性。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煽惑罪的本質在於預防犯罪,即使未導致實際集結,亦不減損其罪責。答辯人利用網上群組散布虛假資訊,煽動針對警方的暴力集結,在當時社會動盪的背景下,極大增加了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原審裁判官過分側重答辯人的個人背景及未發生實際集結的事實,忽略了煽惑罪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判刑明顯過輕。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2 HKLRD 657、Divin and McGinlay v HM Advocate [2013] JC 259 及 R v Blackshaw [2012] 1 WLR 1126 等案例,確立了煽惑非法集結罪需考慮阻嚇性刑罰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刑期覆核得直,撤銷原審的社會服務令,改判答辯人監禁13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煽惑他人參與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屬嚴重罪行,即使煽惑行為未導致實際集結,法庭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以維護法治及社會安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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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發布虛假資訊煽動他人包圍警署,會被判監嗎?
A.

會。法庭認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屬嚴重罪行,即使未發生實際集結,亦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本案中,答辯人因發布虛假資訊煽動包圍扣留中心,最終被改判監禁13個月。

Q.如果煽動行為沒有造成實際破壞,判刑可以輕一點嗎?
A.

不可以。煽惑罪的本質在於預防犯罪,法庭會評估煽惑行為在當時背景下的風險。即使未造成實際破壞,亦不減損罪責。法庭在本案中明確指出,煽惑罪的嚴重性不取決於是否導致了實際集結。

Q.初犯者在網上煽動非法集結,是否一定會被判監禁?
A.

法庭強調即時監禁是此類嚴重罪行的合適判刑選項。雖然答辯人是初犯,但法庭認為其罪責極高,個人背景及求情因素不足以減刑,最終裁定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以達致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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