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陳錦成是三合會成員,與其他幫會成員奉命「斬」敵對幫派成員。上訴人與同夥攜帶刀具、水喉管等武器,分乘兩車尋找目標。當上訴人到達現場時,受害人郭衍靖已被四至五人用刀襲擊並躺在地上,其後被車輛輾過致死。上訴人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理由是他積極參與共同犯罪計劃,意圖對敵對幫派成員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並鼓勵其他幫會成員實施襲擊。本案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直接造成死者受傷或死亡。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香港應否繼續沿用樞密院在Chan Wing Siu v R案中確立的「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法則,特別是考慮到英國最高法院在R v Jogee及R v Ruddock案中對Chan Wing Siu案的判決提出異議,以及澳洲高等法院在Miller v The Queen案中作出相反判決。控方主張應維持現有法則,而上訴人則爭辯應採納Jogee案的原則,即從犯的法律責任應純粹基於其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主體罪行的意圖。
終審法院裁定,香港司法管轄區不應採納Jogee案的判決。建基於Chan Wing Siu案及隨後案例,並在Sze Kwan Lung v HKSAR案中獲本院贊同的共同犯罪計劃法則,仍然適用於香港,與傳統的從犯法律責任原則並存。法院認為,Jogee案廢除共同犯罪計劃法則將導致法律出現嚴重缺口,無法有效處理涉及證據和情況不確定的多被告案件。法院亦質疑Jogee案提出的「有條件的意圖」(conditional intent)概念在理論和實踐上的困難。
本案主要引用並分析了以下案例: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上訴人的上訴。法院裁定,無論根據從犯法律責任原則還是共同犯罪計劃法律責任原則,上訴人均有罪。上訴人積極參與共同犯罪計劃,攜帶致命武器,意圖對敵對幫派成員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並鼓勵其他成員實施襲擊。因此,上訴人的定罪維持。
本判決明確拒絕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在Jogee案中對共同犯罪計劃法則的修改,堅定維護香港在Chan Wing Siu案和Sze Kwan Lung案中確立的「預見」原則。這對香港刑事法律中涉及多名被告的共同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意義,確保了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未能證明被告人直接實施了致命行為,只要其預見到可能發生的更嚴重罪行並仍參與其中,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判決也批評了Jogee案中「有條件的意圖」概念的模糊性及實踐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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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香港終審法院在本案中明確裁定,香港司法管轄區不應採納Jogee案的判決,將繼續沿用Chan Wing Siu案確立的「預見」原則。
是的。根據香港法律,即使你沒有直接實施致命行為,只要你積極參與共同犯罪計劃,並預見到可能發生更嚴重的罪行(如謀殺),你仍可能被判謀殺罪。
香港終審法院認為「有條件的意圖」概念在理論和實踐上存在重大困難,且可能導致法律出現缺口,無法有效處理多被告案件中的複雜情況。
HKSAR v Chan Kam Shing FACC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