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計劃的「預見」原則是否適用?

HKSAR v Chan Kam Shing FACC5/2016

上訴駁回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上訴人謀殺罪定罪。
終審法院(刑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16/12/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成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

案情摘要

上訴人陳錦成是三合會成員,與其他幫會成員奉命「斬」敵對幫派成員。上訴人與同夥攜帶刀具、水喉管等武器,分乘兩車尋找目標。當上訴人到達現場時,受害人郭衍靖已被四至五人用刀襲擊並躺在地上,其後被車輛輾過致死。上訴人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理由是他積極參與共同犯罪計劃,意圖對敵對幫派成員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並鼓勵其他幫會成員實施襲擊。本案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直接造成死者受傷或死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香港應否繼續沿用樞密院在Chan Wing Siu v R案中確立的「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法則,特別是考慮到英國最高法院在R v Jogee及R v Ruddock案中對Chan Wing Siu案的判決提出異議,以及澳洲高等法院在Miller v The Queen案中作出相反判決。控方主張應維持現有法則,而上訴人則爭辯應採納Jogee案的原則,即從犯的法律責任應純粹基於其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主體罪行的意圖。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香港司法管轄區不應採納Jogee案的判決。建基於Chan Wing Siu案及隨後案例,並在Sze Kwan Lung v HKSAR案中獲本院贊同的共同犯罪計劃法則,仍然適用於香港,與傳統的從犯法律責任原則並存。法院認為,Jogee案廢除共同犯罪計劃法則將導致法律出現嚴重缺口,無法有效處理涉及證據和情況不確定的多被告案件。法院亦質疑Jogee案提出的「有條件的意圖」(conditional intent)概念在理論和實踐上的困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並分析了以下案例:

  • Chan Wing Siu v R [1985] 1 AC 168:樞密院確立的共同犯罪計劃法則,即次位參與者若預見共同犯險者可能干犯某罪行,即使無意為之,仍須負上刑責。
  • Sze Kwan Lu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475:香港終審法院認同Chan Wing Siu案的原則,並強調共同犯罪計劃參與者的獨立法律責任。
  • R v Jogee; Ruddock v The Queen [2016] 2 WLR 681:英國最高法院推翻Chan Wing Siu案的判決,主張從犯法律責任應基於意圖而非預見。
  • Miller v The Queen; Presley v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2016] HCA 30:澳洲高等法院維持類似Chan Wing Siu案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與Jogee案持不同意見。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上訴人的上訴。法院裁定,無論根據從犯法律責任原則還是共同犯罪計劃法律責任原則,上訴人均有罪。上訴人積極參與共同犯罪計劃,攜帶致命武器,意圖對敵對幫派成員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並鼓勵其他成員實施襲擊。因此,上訴人的定罪維持。

判決啟示

本判決明確拒絕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在Jogee案中對共同犯罪計劃法則的修改,堅定維護香港在Chan Wing Siu案和Sze Kwan Lung案中確立的「預見」原則。這對香港刑事法律中涉及多名被告的共同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意義,確保了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未能證明被告人直接實施了致命行為,只要其預見到可能發生的更嚴重罪行並仍參與其中,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判決也批評了Jogee案中「有條件的意圖」概念的模糊性及實踐困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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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香港的共同犯罪計劃法律,是否跟隨英國最高法院的Jogee案判決?
A.

不。香港終審法院在本案中明確裁定,香港司法管轄區不應採納Jogee案的判決,將繼續沿用Chan Wing Siu案確立的「預見」原則。

Q.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我沒有直接殺人,是否仍會被判謀殺罪?
A.

是的。根據香港法律,即使你沒有直接實施致命行為,只要你積極參與共同犯罪計劃,並預見到可能發生更嚴重的罪行(如謀殺),你仍可能被判謀殺罪。

Q.香港法院為何不採納英國Jogee案的「有條件的意圖」概念?
A.

香港終審法院認為「有條件的意圖」概念在理論和實踐上存在重大困難,且可能導致法律出現缺口,無法有效處理多被告案件中的複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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