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MAZHAR TAHA AHMED ELMANSOURI
申請人與其妻子Xiao Chufan於2010年4月前往銀行,試圖以一張面額為400萬美元的銀行匯票開立賬戶。銀行職員發現匯票上的收款人名稱拼寫有誤,申請人隨即更改公司名稱以配合匯票拼寫。銀行其後證實該匯票為偽造文件,並報警處理。申請人辯稱該匯票源於一項真實的商業交易,並否認對匯票的偽造性質知情。原審法官拒絕採納申請人的證供,裁定其罪名成立並判監5年。
精選 1002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與其妻子Xiao Chufan於2010年4月前往銀行,試圖以一張面額為400萬美元的銀行匯票開立賬戶。銀行職員發現匯票上的收款人名稱拼寫有誤,申請人隨即更改公司名稱以配合匯票拼寫。銀行其後證實該匯票為偽造文件,並報警處理。申請人辯稱該匯票源於一項真實的商業交易,並否認對匯票的偽造性質知情。原審法官拒絕採納申請人的證供,裁定其罪名成立並判監5年。
申請人吳家健為受害人(案發時13至14歲)的姐夫,亦是其在香港海事青年團的長官。申請人於2008年夏天至2009年8月期間,利用其長輩及長官身份,在家中及團體活動期間,先後對受害人進行非禮及兩次企圖強姦。受害人最終向社工求助並報警。申請人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6年6個月。
答辯人於2008年5月1日駕駛載有61名乘客的旅遊巴士前往西貢。在清水灣道至西貢公路的下坡路段,答辯人超速駕駛,且在車輛警示燈亮起及煞車系統出現問題時仍未採取正確減速措施。巴士最終在迴旋處失控翻側,導致19名乘客死亡,40多人受傷。答辯人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原審被判監禁3年4個月及停牌3年。
被告駕駛旅遊巴士接載61名乘客前往西貢,途中因超速及駕駛方式極度不負責任,導致巴士失控翻側。事故造成19人死亡,40多人受傷。被告在駕駛過程中無視警告燈號及乘客勸告,最終導致嚴重傷亡。原審法官判處被告監禁3年4個月,並停牌3年。
申請人黃展恆(24歲)承認11項使用虛假信用卡罪行。他經朋友介紹認識一名陌生男子,該男子承諾提供虛假信用卡,並按申請人使用這些卡進行的每10,000港元購物,支付1,000港元報酬。申請人提供了個人資料以製作虛假卡,隨後收取了三張虛假卡。他在六天內的三天內,使用這些卡在多家超市和旅行社進行或企圖進行了11次購物,總值約34,000港元,購買禮券。原審法官判處他總共46個月監禁。
申請人梁偉強於2001年至2002年間,先後成立三間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公司,並在香港開設銀行戶口,協助他人處理近3,0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申請人承認曾因賭債問題與他人達成協議,透過開設戶口換取債務抵銷及報酬。他更遠赴南韓及台灣開設戶口,儘管懷疑資金涉及非法業務甚至恐怖活動,仍繼續參與。申請人最終承認三項「洗黑錢 (money laundering)」及兩項「串謀洗黑錢 (conspiracy to launder money)」罪名。
本案涉及兩宗串謀詐騙案,被告人透過設立空殼公司(順光發展企業公司及永利嘉貿易公司),聘請受害人擔任職位,隨後安排員工進行培訓,並展示虛假的高額利潤紀錄。被告人誘使受害人參與私人交易,購買大量藥物以轉售予海外買家,最終交易因各種藉口告吹,受害人蒙受金錢損失。各被告人分別擔任提名人、員工或供應商角色,協助維持詐騙運作。
被告 Ching Kwok Hung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約 5,941 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案發時警方在屯門一住宅單位外埋伏,拘捕被告及其妻子,並在單位內搜出該批毒品。原審法官考慮到當時缺乏針對「冰」的判刑指引,判處被告監禁 7 年。律政司隨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 81A 條申請覆核刑期,認為判刑過輕。
申請人陳嘉成於2010年8月被警方截獲,當時他正將一袋含有可卡因的膠袋交予一名15歲少年。警方隨後在其租用的住所搜出更多可卡因。申請人承認受他人指使運送毒品,並曾將毒品交予該名少年。涉案可卡因總重量約340克,市值約50萬元。申請人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原審判處監禁12年7個月。
申請人張百軒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囚56個月。案情指,申請人於2022年3月22日下午在油麻地新填地街駕駛私家車時被警員截查。警方在車內發現多個含氯氨酮(淨重73.3克)及可卡因(淨重6.41克)的可再封膠袋,以及港幣10,150元現金。危險藥物估計市值約港幣58,965元。申請人被捕後聲稱所有涉案危險藥物均為自用。
申請人HCT承認6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判監禁5年4個月。涉案女童X是申請人父母收養的女兒,即申請人的繼妹,事發時未滿16歲。申請人與X在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在不同地點進行了6次性交。申請人對判刑不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引用了X的創傷報告,但未將報告交予控辯雙方,引起爭議。
申請人朱志華是一名補習老師,被控13項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及串謀促致墮胎罪。控方指控申請人自2004年起,多次在其住所對當時年僅12歲的學生X進行性侵犯,並在X懷孕後帶其墮胎。申請人否認所有指控,辯稱X因不滿他管教而誣告。原審法官批准控方以錄影帶形式呈交X的證供,最終陪審團裁定12項非法性交罪成立,判囚10年。
上訴人曾俊言是香港城市大學的學生,因兩項爆竊罪及一項企圖爆竊罪被定罪。這些罪行發生在2016年4月,地點是城市大學學生宿舍的不同房間。上訴人承認從受害人San先生的房間偷竊了約6,700港元,並企圖再次爆竊同一房間。他還承認從Wang女士的房間偷竊了100港元,當時他利用了宿舍居民將門匙卡放在門外小袋的習慣。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1年10個月監禁。
上訴人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方指稱,警方於2010年3月2日截查上訴人,在其手袋中搜出可卡因及海洛英,並隨後在屯門泥圍一處處所及湖景邨住所搜出更多藥物(包括咪達唑侖)。上訴人否認販運,辯稱部分藥物為自用,並指控警方栽贓嫁禍。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販運罪成,判處監禁四年。上訴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及對警員記事冊紀錄的處理。
申請人陳祝珊被控兩項行使偽鈔及一項管有偽鈔罪。案情指申請人曾將偽鈔存入銀行,並在購買雜誌時使用偽鈔。警方隨後在其租住的旅館房間內搜出126張500元偽鈔。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三項控罪全部成立,判處總刑期5年,其中包括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對第2及第3項控罪施加的加刑。
申請人廖義生於1995年加入 Firston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FIHL) 擔任財務經理。該集團因現金流問題,透過其附屬公司 Firstone Electronics Company Ltd (FEL) 進行虛假交易,並利用虛假信用狀 (LC) 及裝運單據融資 (DP) 向銀行詐騙約一億港元。申請人負責管理現金流,並引入裝運單據融資作為詐騙手段。雖然申請人並無個人獲利,但其職位及參與程度對詐騙案的成功至關重要。申請人最終被裁定四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處三年四個月監禁。
被告 (D2) 與另一名被告 (D1) 於1998年11月在香港被捕,警方在D1的背囊中搜出一支電槍。D2辯稱該背囊屬其所有,但不知電槍在內,並稱發現後已要求D1處理。然而,D2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抵港後發現電槍,兩人曾商議暫時保留並帶回中國。原審法官裁定D2對電槍擁有管有權 (possession) 及控制權,判處監禁兩年半。D2不服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承認兩項使用偽造旅行證件罪及兩項向入境事務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案情指申請人於數日內兩次使用偽造證件進出香港。原審法官以2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就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處申請人兩年監禁。申請人曾同意並最終出庭指證同案被告,但原審法官未有就其協助控方給予額外刑期扣減,申請人遂提出刑期上訴。
申請人(被告)被控於1996年10月23日與另一名被告(D1)共同販運危險藥物。警方在油麻地截停申請人駕駛的士,並在同車的D1身上搜出海洛英。申請人被捕後曾作出招認口供,承認負責駕駛以運送毒品,但在審訊時否認曾作出該口供,並否認參與販毒。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申請人隨後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分別涉及11名及8名被告,均被控暴動罪。該兩宗案件原定於2022年6月及7月分別開審。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審理,理由是兩案涉及同一或相關的暴動事件,合併可節省法庭時間、避免證人重複作供,並能讓法庭更全面地審視案情。控方亦指出司法機構已改善法庭設施,足以處理大型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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