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致死因果認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Ying Yu CACC320/2012

其他
法庭駁回申請人就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的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McWalters JA and D Pang J24/7/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Ying Yu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 (Hon Yeung VP)、麥機智上訴庭法官 (McWalters JA)、彭寶琴法官 (D Pang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刑。案發時,申請人駕駛車輛未有在停車標誌前停下,駛入路口時與一輛的士相撞,導致該的士撞向路邊工人,造成一人死亡。申請人曾辯稱的士司機為避險而加速是介入因素 (intervening act),中斷了其危險駕駛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causation)。上訴庭早前駁回其定罪上訴,並減輕其刑期,申請人現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件中,若發生涉及第三方的連環碰撞,是否必須引入「合理預見性 (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測試來判斷因果關係,以及本案情況是否構成中斷因果關係的介入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事實並不涉及中斷因果關係的介入因素。申請人的危險駕駛行為迫使的士司機採取避險行動,該行動是申請人行為的直接後果,而非獨立的介入因素。法庭強調,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的因果關係測試,僅需證明被告的駕駛行為對死亡有超過「微不足道 (de minimis)」的貢獻。由於本案事實清晰,無需引入英國案例 R v Girdler 中的「合理預見性」測試,故不存在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Skelton [1995] Crim LR 635; R v Hennigan [1971] 3 All ER 133; R v Chiu Tat Shing Dennis [1985] 2 HKC 487; R v Kimsey [1996] Crim LR 35; R v Girdler [2010] RTR 28; R v L [2011] RTR 19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就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的申請,認為本案不涉及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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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如果是由於第三方的避險行為導致死亡,是否可以免責?
A.

不一定。法庭裁定,若被告的危險駕駛行為迫使他人採取避險行動,該行動並非中斷因果關係的介入因素,被告仍需為死亡負責。

Q.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的因果關係測試是什麼?
A.

控方只需證明被告的駕駛行為對死亡有超過「微不足道 (de minimis)」的貢獻,無需證明被告意圖或預見死亡結果。

Q.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A.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申請人必須證明案件涉及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本案因事實清晰且無新法律爭議,申請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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