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非法集會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 FACC10/2017

撤銷定罪
上訴得直,恢復原審裁判官判處的社會服務令及緩刑。
終審法院(刑事)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Mr Justice Fok PJ and Lord Hoffmann NPJ5/2/2018[2018] HKCFA 4
合併案件:FACC10/2017FACC8/2017FACC9/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D1), Law Kwun Chung (D2) and Chow Yong Kang Alex (D3)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李義法官、鄧國楨法官、霍兆剛法官、賀輔明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三名上訴人於2014年9月26日參與及煽惑他人參與在政府總部外舉行的非法集會。他們帶領群眾衝入被圍封的「公民廣場」,期間與保安人員及警員發生推撞,導致多名保安人員受傷。原審裁判官裁定三人非法集會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不服判決,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改判三人監禁6至8個月。三人隨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庭在刑期覆核中推翻原審事實裁斷的權限;被告以「公民抗命」或行使憲法權利作為犯罪動機時,法庭應如何量刑;以及上訴庭為未來案件訂立量刑指引時,應否適用於本案上訴人。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庭在刑期覆核中,若原審判決並非原則錯誤或明顯不足,不應隨意推翻。法庭重申,非法集會若涉及暴力,即使是「公民抗命」亦不能作為減刑的充分理由,因為暴力行為已跨越憲法保障的界線。然而,法庭強調「法律確定性」原則,即量刑指引不應具追溯力。上訴庭訂立的新量刑指引不應適用於本案,且原審判決並非明顯過輕,故恢復原審判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ouse v The King (1936) 55 CLR 499 關於上訴庭干預下級法院裁決的原則,以及 HKSAR v Chow Nok Hang (2013) 16 HKCFAR 837 關於憲法權利與非法集會的界線。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上訴庭判處的監禁刑期,恢復原審裁判官對三名上訴人判處的社會服務令及緩刑。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量刑指引不具追溯力的原則,並釐清了「公民抗命」在量刑時的權重。法庭明確指出,暴力行為不屬於公民抗命,且非法集會若涉及暴力,法庭必須考慮阻嚇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公民抗命是否可以作為減刑理由?
A.

法庭指出,公民抗命若涉及暴力,已跨越憲法保障的界線,不能作為減刑的充分理由。本案中,法庭認為暴力行為不應被容忍。

Q.上訴庭訂立的新量刑指引是否適用於舊案件?
A.

不適用。終審法院強調法律確定性,量刑指引不具追溯力,因此上訴庭訂立的新指引不應適用於本案上訴人。

Q.終審法院最終如何判決?
A.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決並非明顯過輕,故撤銷上訴庭的監禁判決,恢復原審的社會服務令及緩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