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德案 CACC49/2018

販運可卡因定罪能否推翻?

上訴駁回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被拒,證據充分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8/5/2019[2019] HKCA 526
報導引用:[2024] 1 HKLRD 11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文德(LAM MAN TAK)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潘兆初、彭偉昌

案情摘要

申請人林文德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可卡因。第一項指他與黃銘濬及莊浩林販運1,255克固體,內含916克可卡因;第二項指他在油蔴地果欄一鐵皮屋內販運187.11克物質,內含158.46克可卡因。黃、莊承認第一項控罪,申請人則否認全部控罪。陪審團於2018年2月6日裁定他兩罪成立。他申請就定罪提出上訴,主要質疑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以及沒有依照《陪審團樣本指引》第10B段處理同案人士認罪的影響。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原審法官錯誤表示黃知悉鐵皮屋門鎖密碼,是否造成實質不公或令定罪不穩妥。第二,原審法官就黃及莊認罪的指引,是否未充分遵從《陪審團樣本指引》第10B段,因而影響陪審團公平評估證據。申請人主張兩項錯誤均損害其自辯;控方則認為指引已清楚保障申請人,且證據充分。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錯誤提及黃擁有門鎖密碼,但控方並非依賴黃是否知道密碼來證明申請人有罪;相反,該說法只會加強申請人所稱毒品可能屬於黃的辯解,因此沒有造成不利後果或不公平審訊。至於同案人士認罪,刑事審訊中的陪審團指引並非必須逐字依照範本。《陪審團樣本指引》第10B段的目的,是確保陪審團不因同案人士認罪而對被告作不利推論。原審法官已明確說明認罪與申請人是否有罪無關,指引合理且符合該目的。陪審團接納控方證據,裁決有充分基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陪審團樣本指引》第10B段,說明同案人士認罪不得影響對被告罪責的獨立判斷,並確認主審法官毋須逐字採用示範指引。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認為控方證據全面及壓倒性,兩項定罪穩妥。法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因此申請人維持兩項販毒罪成的裁決。

判決啟示

原審指引中的事實錯誤不會自動導致定罪推翻;關鍵在於錯誤是否重要、是否造成實質不利或不公平審訊。法庭亦重申,評估陪審團指引應着眼於整體內容及其實際效果,而非要求逐字遵循範本。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原審法官說錯事實,定罪一定會推翻嗎?
A.

不會。上訴法庭會考慮錯誤是否重要,以及是否造成實質不利或不公平審訊。本案的門鎖密碼錯誤沒有造成不利後果,因此定罪維持。

Q.同案人士認罪會令陪審團認定另一被告有罪嗎?
A.

不能。陪審團必須根據針對被告的證據獨立裁決,不得因同案人士認罪而作出不利推論。本案法庭認為原審指引已充分保障申請人。

Q.販運可卡因的定罪可以如何提出上訴?
A.

申請人須指出定罪不安全,例如原審出現重要法律錯誤或不公平審訊,而非僅不同意陪審團取捨證據。本案控方證據充分,申請被拒。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