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EUNG WAI CHING AND OTHERS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分別涉及11名及8名被告,均被控暴動罪。該兩宗案件原定於2022年6月及7月分別開審。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審理,理由是兩案涉及同一或相關的暴動事件,合併可節省法庭時間、避免證人重複作供,並能讓法庭更全面地審視案情。控方亦指出司法機構已改善法庭設施,足以處理大型審訊。
精選 1002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分別涉及11名及8名被告,均被控暴動罪。該兩宗案件原定於2022年6月及7月分別開審。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審理,理由是兩案涉及同一或相關的暴動事件,合併可節省法庭時間、避免證人重複作供,並能讓法庭更全面地審視案情。控方亦指出司法機構已改善法庭設施,足以處理大型審訊。
上訴人沈天才因涉及刑事案件,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刑。其後,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案件編號為 HCMA 120/2015。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5年6月19日進行聆訊,並於同年6月26日頒布判案書。隨後,法庭於6月30日發出勘誤,修正了代表律師行的名稱。
兩名答辯人被控管有仿製火器罪。警方在他們駕駛的車輛車尾箱內發現一支仿製貝雷塔自動裝填手槍。答辯人在審訊時聲稱購買該槍是為了玩戰爭遊戲,但原審法官不信納其證供,並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3)(c)條,因答辯人未能證明其管有並非為了非法目的,裁定罪名成立。上訴法庭其後裁定該條例的舉證責任條款違憲,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答辯人黃志平拾獲王先生的錢包,內含身分證、駕駛執照及附屬信用卡。答辯人隨後在短時間內於便利店使用該信用卡進行10次交易,購買共76包香煙。警方其後在答辯人住所搜出上述物品,並發現另一張屬於GUPTA Dishank先生的身分證及信用卡。答辯人承認盜竊及管有他人身分證罪,原審法官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並申請刑期覆核。
申請人於2015年11月在公園拾獲一名外籍人士的信用卡,隨後在同日多次盜用該卡進行網上購物及在商店購買鞋履、香水、手錶、行李箱及遊戲機等物品,總值約二萬港元。申請人被捕後承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盜竊罪、八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判監禁兩年。申請人隨後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2004年1月9日,警方突擊搜查元朗一村屋,發現黃海一、畢志東及蕭宇翔正在該處印製偽鈔。警方搜獲總值172.5萬元的偽鈔、製造偽鈔工具及少量危險藥物。黃海一承認四項控罪,畢志東承認一項製造偽鈔罪,蕭宇翔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分別判處三人監禁6年、5年及8年。三人隨後提出減刑上訴。
本案涉及兩名上訴人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及判刑。上訴法庭早前裁定,《危險藥物條例》第47(1)及(2)條中的推定條文若被詮釋為施加「說服性舉證責任 (persuasive burden)」,則與《基本法》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不符。法庭裁定該條文應被詮釋為僅施加「舉證責任 (evidential burden)」,並撤銷了兩名上訴人的定罪,下令重審。律政司隨後申請限制該裁決的時效,要求將其效力僅限於未來,以防止大量過往定罪案件被挑戰。
本案涉及兩名上訴人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及判刑。上訴法庭早前裁定,《危險藥物條例》第47(1)及(2)條中的推定條文若被詮釋為施加「說服性舉證責任 (persuasive burden)」,則與《基本法》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不符。法庭裁定該條文應被詮釋為僅施加「舉證責任 (evidential burden)」,並撤銷了兩名上訴人的定罪,下令重審。律政司隨後申請限制該裁決的時效,要求將其效力僅限於未來,以防止大量過往定罪案件被挑戰。
五名上訴人早前就串謀詐騙罪的定罪提出上訴,但被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人隨後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32(2)條,申請證明書以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並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部分上訴人亦聲稱原審判決導致了嚴重的不公義。
答辯人潘榕偉於2019年9月在Facebook群組發布兩則帖文,虛構新屋嶺扣留中心發生警察性侵及殺害示威者事件,並煽惑他人包圍該中心。答辯人承認帖文內容全屬杜撰,目的是引起關注及滋擾警方。原審裁判官裁定其「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立,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提出刑期覆核。
答辯人於2019年9月在Facebook群組發布兩則帖文,虛構新屋嶺扣留中心發生警察性侵及虐殺示威者的情節,並煽動他人包圍該中心以「拯救烈士」。答辯人承認帖文內容屬虛構,旨在引起關注。原審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
申請人於2005年因涉及盜竊車輛、販運危險藥物(冰毒)、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棄保潛逃等四項罪名被捕。申請人隨後棄保潛逃並在內地服刑,直至2017年才回港自首。原審法官判處其總刑期為8年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主要爭議認罪折扣的比例及棄保潛逃後的判刑原則。
上訴人為內地居民,非法入境香港並與另外三人組成犯罪集團,在西貢東心淇山非法砍伐土沉香 (Aquilaria Sinensis)。警方於2014年3月21日採取行動,在上訴人的營地搜獲約103.65公斤沉香木,估值逾一千萬港元。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港罪,原審判處監禁共4年7個月。
申請人因盜竊土沉香木及非法入境後留港,分別被判處監禁3年4個月及15個月。原審法官下令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7個月。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陳健超是一名22歲的內地居民,他受僱於內地友人,前往香港參與電話騙案。他於2014年2月在港期間,涉及兩宗處理犯罪得益案件。在第一宗案件中,他向一名八旬老婦收取23萬元騙款時被捕;在第二宗案件中,他成功向另一名老婦收取款項並匯出1.77萬元。申請人承認知悉該些款項涉及電話騙案,並在被捕後與警方合作。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D1 及 D4)被控串謀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原審法院於2010年裁定兩人罪名成立。上訴法庭於2013年7月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理由是原審程序不公。隨後,控方申請重審。D1 被指為涉案「窩輪」推銷計劃的策劃者,涉及金額龐大;D4 則為 D1 之妻,被指處理巨額犯罪得益。D4 已服畢刑期,而 D1 則服刑約17個月。辯方反對重審,理由包括審訊過程漫長、證據受損及對被告造成巨大壓力。
申請人胡日祥為公共小巴司機。2011年12月31日,申請人駕駛小巴沿觀塘道行駛時,在未有減速或煞車的情況下,從小巴快線斜向切入慢線,衝上行人路並撞毀欄杆及巴士站。事故導致一名乘客死亡,另有三名行人及乘客受重傷。申請人聲稱因腳部被煞車與加速踏板卡住而失控,但法庭裁定其說法為謊言,並認定申請人因疲勞駕駛導致在事發前約10秒處於無意識狀態。
申請人Bui Van Khai於2012年2月5日在深水埗被捕,承認非法入境。調查顯示,申請人違反了2009年發出的遞解離境令 (deportation order)。申請人此前已有多次非法留港及違反遞解令的定罪紀錄。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非法留港罪監禁18個月,違反遞解令罪監禁2年,並下令其中18個月分期執行,加上啟動先前緩刑的9個月,總刑期為3年9個月。
上訴人是一名台灣人,於2008年8月抵港後,隨即在兩間銀行開設戶口,並在短時間內處理了合共約415萬港元的款項。該款項涉及多筆存入及從找換店提取的匯款。上訴人被捕後聲稱是受一名在卡拉OK認識的台灣人「Little Black」指示,來港開設戶口及代收款項,並否認從中獲利。原審法官裁定其洗黑錢罪成,判處三年監禁。
申請人鄭寶基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涉及一隻從爆竊案中取得、價值約800元的金鑲玉戒指。申請人在案發當日被警方截查時搜出該戒指,並在警誡下供出同案第二被告人為爆竊者。原審法官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判處申請人20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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