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 Qasim CACC332/2018

代人領取毒品包裹判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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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駁回,刑期上訴獲准並減刑一年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McWalters JA and Zervos JA6/1/2020[2020] HKCA 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li Qasim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acrae VP、McWalters JA、Zervos JA

案情摘要

上訴人 Ali Qasim 經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Cap 134 第4(1)(a)及第4(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成。他在郵局領取一件從巴西寄抵香港的包裹,包裹內藏有含1.09公斤可卡因的物質。上訴人使用偽造身份證及假姓名領件,辯稱只因承諾收取500元報酬而代人取件,並不知道包裹內有毒品。原審判處監禁25年。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上訴人主張原審法官就間接證據及推論的陪審團指示,令陪審團在相反推論之間進行權衡,並錯誤地將證明無知的責任加於被告。第二,量刑方面,22年的起點刑期其後因「國際元素」及上訴人身為非遣返聲請人而增加3年是否原則上錯誤及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陪審團指示須整體閱讀。法官已清楚說明,控方須以可靠的環境證據,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知道包裹藏有毒品;只有在不利被告的推論是唯一合理推論時,方可作出定罪。即使陪審團不接受被告的說法,被告仍無須證明自己無知。因此,指示沒有造成混淆。量刑方面,收取境外毒品包裹可構成協助進口,但其「國際元素」不必然等同跨境親自運毒者的情節。法院依據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認為額外增加3年使嚴重刑期變得壓迫及過度,應只增加2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Tang Kwok Wah Dixon v HKSAR [2002] 1 HKLRD 286 及 McGreevy v DPP (1973) 57 Cr App R 424,說明環境證據推論的陪審團指示;引用 HKSAR v Abdullah [2009] 2 HKLRD 437 確認毒品進口的量刑起點及國際元素;並以 HKSAR v Fitri 及 HKSAR v Islam Azharul 說明協助進口的責任程度及整體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定罪上訴被駁回。法院批准申請上訴刑期,准許刑期上訴,將25年監禁減至24年監禁。

判決啟示

「國際元素」只是須按具體事實評估的加刑因素,不會自動導致兩年加刑。量刑法院亦必須避免多項加刑累積成壓迫及過度的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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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代人到郵局領取毒品包裹會否構成販毒罪?
A.

法院認為,若環境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包裹內有毒品,代領包裹可構成販運或協助進口。案中陪審團的定罪獲維持。

Q.控方如何證明被告知道包裹內有毒品?
A.

控方可依賴環境證據,但必須證明有關知情推論是根據已證實事實所得的唯一合理推論。案中法院認為陪審團已獲正確指示,無須重新審訊。

Q.從境外領取毒品包裹通常會判囚多久?
A.

刑期取決於毒品數量、被告參與程度及國際元素等事實,不能機械地一律加刑。案中25年刑期因加刑過度而減至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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