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 Kam Chiu 訴 HKSAR CACC179/2004

利用虛假信用證詐騙銀行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五人定罪
上訴法庭(刑事)Stock and Yeung JJA and Lugar-Mawson J21/7/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in Kam Chiu alias Chun Kam Chiu and others v HKSAR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ock JA、Yeung JA、Lugar-Mawson J

案情摘要

五名申請人經原訟法庭陪審團裁定串謀詐騙罪成立,涉及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間的25份信用證。控方指各人利用受其控制的關聯公司,虛構鋁錠及電解銅陰極買賣,將信用證款項在銀行內循環轉帳,以清償Keen Lloyd集團的逾期信託收據。銀行因此失去原應附於貨物的抵押保障,將有抵押債務轉為無抵押債務。五人分別為商人、簿記員及銀行職員,均否認有罪,主張交易是銀行高層知悉及批准的融資安排。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串謀詐騙是否必須證明實際經濟損失;被告是否知悉及不誠實地承擔銀行資產受損風險;深圳分行是否屬同一銀行;免予起訴證人及專家證供是否可接納;以及法官未有逐一概述各被告辯方重點,是否令定罪不安全。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不要求意圖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只要被告明知其協議會令他人承受未獲授權的經濟或財產風險即可。25份信用證沒有真正交易,銀行不能取得相應貨物押記,足以把原有有抵押債務轉為無抵押債務。各被告的參與及經驗使陪審團可推斷其知悉該風險及不誠實性。雖然法官應概述辯方提出、可削弱控方案情的重點,但該遺漏在整體證據下沒有造成實質不公;法院依《刑事訴訟條例》第83條但書維持定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Wai Yu Tsang v R [1992] 1 HKCLR 26、[1991] 1 AC 269及Welham v DPP [1961] AC 103,確認串謀詐騙不須意圖造成經濟損失。R v Ghosh [1982] QB 1053用於不誠實測試;Snook v London & West Riding Investments [1967] 2 QB 786說明虛假交易須有共同意圖。R v Stockwell [1993] 97 Cr App R 260確認專家可就最終問題發表意見,但決定權仍屬陪審團。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五人申請上訴許可,並將聆訊視為上訴;其後駁回所有定罪上訴,維持定罪。判刑上訴另行排期,當日未作決定。

判決啟示

判決指出,不完整的陪審團總結可構成不當程序,但若整體證據壓倒性且沒有實際造成司法不公,法院可引用《刑事訴訟條例》第83條但書維持定罪。判刑上訴仍未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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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實際金錢損失也可以構成串謀詐騙嗎?
A.

可以。法院認為只要被告明知並不誠實地使他人財產承受未獲授權的經濟風險,即使尚未證明實際損失,也可構成串謀詐騙;本案五人的定罪因此獲維持。

Q.銀行職員同意虛假信用證安排,是否仍可能被定罪?
A.

可以。銀行內部高層同意並不使虛假交易合法;關鍵在於每名被告是否知悉安排會令銀行失去貨物抵押保障並仍然不誠實參與。法院維持五人的定罪。

Q.法官沒有逐一總結辯方理由,定罪會否必然被推翻?
A.

不會必然被推翻。法院認為遺漏可削弱控方的辯方重點屬不當,但若整體證據壓倒性且沒有造成實質司法不公,可引用《刑事訴訟條例》第83條但書維持定罪;本案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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