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KAM CHAN CACC142/2011
持棍襲擊他人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Kam Chan and Tong Yue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eung CJHC、Stock VP、Cheung JA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Wong Kam Chan(D1)及Tong Yuen(D2)被控於2010年4月9日在旺角界限街非法及惡意傷害Wong Kam Tim,意圖使其受到嚴重身體傷害。事主原受電話邀約前往會面,其後由一名戴口罩男子帶往附近,遭另一名戴帽男子持棍及該男子從後襲擊,造成頭部裂傷、瘀傷及手指骨折。警方在案發後不久截獲兩名申請人,D1身上藏有用以聯絡事主的電話,兩人亦作出涉及案情的言論。區域法院裁定兩人罪成,分別判囚三年六個月及三年。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人爭議警方取得的言論是否自願及可接納、審裁法官是否過早裁定言論確曾作出、審訊過程是否造成偏頗,以及事主對襲擊者外貌和衣著的描述差異是否足以造成合理疑點。D2另曾提出刑期上訴,但其後放棄。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涉及警方不當行為的證供時,特別程序階段只應處理言論是否自願及可接納;言論是否確曾作出及其真實性,應留待一般審訊問題處理。原審法官在特別程序階段作出言論確曾作出的認定,程序上有誤,但該錯誤屬技術性,並未令申請人受不利影響。即使錯誤具重要性,法院亦會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1)條的但書維持定罪,因案件證據極為有力,且沒有警察不當行為或審訊偏頗的實質證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Thongjai and another v R [1997] HKLRD 687,確認特別程序與一般審訊問題應予分開處理。法院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1)條的但書,認為即使存在程序錯誤,仍可在無實質不公及證據壓倒性充分時維持定罪。
裁決與命令
法院駁回兩名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定罪及刑期:D1監禁三年六個月,D2監禁三年。D2的刑期上訴因放棄而被駁回。
判決啟示
案件說明,法官在可接納性程序中不應裁定供詞是否實際作出,但非每項程序錯誤均會導致定罪撤銷。若錯誤不造成實質不公,法院可運用但書維持裁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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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方何時應先警誡疑犯
本案涉及申請人指警方過遲警誡及以不當言語取得供詞。法院認為供詞自願且可接納,相關程序錯誤亦未造成不公,因此維持定罪。
Q.法官可否在審訊初段裁定供詞已作出
在供詞可接納性聆訊中,法官應先處理供詞是否自願及可接納;供詞是否實際作出應留待一般審訊決定。本案法官雖作出過早認定,法院仍認為沒有造成不公。
Q.程序錯誤會否令傷人罪定罪撤銷
不一定。若錯誤屬技術性且沒有造成實質不公,並有強力獨立證據支持定罪,法院可引用但書維持裁決。本案兩人的定罪及刑期均獲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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