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否因被告緘默而作不利推論?

HKSAR v Jarhia Kuldeep Singh CACC96/2006

撤銷定罪
上訴庭改判,因法官誤推論被告緘默。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g CJHC, Yeung JA and Bokhary J28/8/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Jarhia Kuldeep Singh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uart-Moore 署理首席法官, Yeung 上訴法庭法官, Bokhary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Jarhia Kuldeep Singh(27歲)於2005年10月11日在深水埗被警員截停搜查,發現其左褲袋藏有6.82克冰毒。警員聲稱上訴人被警誡後承認「攞俾人」(帶給別人)。上訴人否認曾作此供述,並稱自己是冰毒吸食者,當時藏有的冰毒價值1,400港元,可供其吸食兩至三天。他於2006年3月2日被區域法院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中,對上訴人保持緘默權利(right to remain silent)的評論是否構成不當推論。上訴人質疑法官將其在錄影會面中選擇「不回答」視為「不太可能的回應」,並以此質疑其可信性,認為這違反了其緘默權利。控方則認為法官的評論是針對辯方律師的論點,即上訴人的反應支持其未曾招認的說法。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將上訴人在錄影會面中選擇「不回答」視為「不太可能的回應」,並以此質疑其可信性,構成對上訴人緘默權利的不當推論。法庭引用了終審法院在Lee Fuk-hing v HKSAR一案中的判例,強調在香港,不應以任何方式將被告人的緘默作為不利於其的證據。儘管控方辯稱法官的評論是針對辯方論點,但上訴法庭認為法官的言論已超越此範圍,直接影響了對上訴人可信性的判斷,構成法律上的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終審法院的判例:

  • Lee Fuk-hi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600:該判例確立了在香港,不應以任何方式將被告人的緘默作為不利於其的證據,即使是為了質疑其在審訊中首次提出的解釋。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上訴,撤銷上訴人販運危險藥物的定罪,並改判為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命令為上訴人索取戒毒所報告,以便就替代罪行判刑。上訴人將繼續還押候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律中被告人緘默權利的重要性。法官在審訊中,即使是為了評估被告人可信性,也不得將被告人保持緘默或選擇「不回答」的行為作為不利推論的基礎。任何暗示被告人緘默可被用作不利證據的言論,均構成法律上的錯誤,可能導致定罪被推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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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在警誡下不說話,法官可以因此判他有罪嗎?
A.

不可以。香港法律規定,被告人有保持緘默的權利,法官不能因為被告選擇不回答問題而作出不利於他的推論,這會構成法律錯誤。

Q.如果被告在審訊時才提出解釋,但之前保持緘默,法官可以質疑他的可信性嗎?
A.

根據本案引用的判例,即使被告在審訊時才首次提出解釋,法官也不應將其之前的緘默作為不利於其可信性的證據,否則會構成不當推論。

Q.販運危險藥物罪被推翻後,通常會改判什麼罪名?
A.

在本案中,上訴人販運危險藥物罪被推翻後,法庭改判為管有危險藥物罪。這通常發生在販運意圖未能充分證明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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