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筆誤的更正?

HKSAR v TRAN VIET THANH & Ors HCMA360/2011

申請獲批
法庭發出更正令,糾正判決理由書中的筆誤。
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Chu JJA and Barnes J16/1/2012
合併案件:HCMA360/2011CACC221/2011CACC54/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RAN VIET THANH; HKSAR v NGUYEN THI PHU; HKSAR v GUAN CUIZHEN (關翠珍)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Cheung, Chu JJA 及 Barnes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宗刑事上訴案件,分別為CACC 54/2011、CACC 221/2011及HCMA 360/2011,經法庭合併聆訊。判決書中包含對2012年1月20日發出的判決理由書的更正。更正內容主要涉及兩處,一是關於監禁刑期的計算方式,將「連續執行」更正為「同期執行」;二是關於刑期調整的具體月數,將「18個月」更正為「15個月」。這些更正表明原判決理由書在刑期計算和表述上存在筆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判決理由書中關於刑期計算和表述的準確性。上訴法庭需要處理的是,原判決理由書中對監禁刑期(imprisonment sentence)的「連續執行」(consecutively)與「同期執行」(concurrently)的錯誤表述,以及刑期月數的筆誤,並發出更正令以確保判決的清晰和正確性。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發出更正令,以糾正其於2012年1月20日發出的判決理由書中的筆誤。更正主要涉及兩點:首先,將原判決理由書中關於監禁刑期「連續執行」的表述更正為「同期執行」,這改變了刑期的實際計算方式。其次,將原判決理由書中提及的第二個刑期月數從「18個月」更正為「15個月」。這些更正確保了判決理由書能準確反映法庭的真實意圖和判決結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發出更正令,糾正了2012年1月20日判決理由書中的兩處錯誤。第一處是將監禁刑期「連續執行」的表述更正為「同期執行」。第二處是將刑期月數從「18個月」更正為「15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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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庭判決書中的錯誤可以更正嗎?
A.

可以。本案中,上訴法庭發出更正令,糾正了其判決理由書中關於刑期計算和月數的筆誤。

Q.判決理由書中的「連續執行」和「同期執行」有何區別?
A.

「連續執行」指刑期一個接一個執行,總刑期為各刑期之和;「同期執行」指多個刑期同時執行,總刑期為最長的一個。本案中,法庭將「連續執行」更正為「同期執行」。

Q.更正令通常用於什麼情況?
A.

更正令通常用於糾正判決書或判決理由書中的筆誤、印刷錯誤或明顯的遺漏,以確保判決的準確性和清晰度。本案即為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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