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危險藥物定罪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PUI-CHI CACC706/1997

上訴駁回
上訴理據毫無根據,法庭駁回申請並下令扣減刑期。
上訴法庭(刑事)Power, V.-P., Mayo & Stuart-Moore, JJ.A.2/11/19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PUI-CHI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wer V.-P., Mayo J.A., Stuart-Moore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因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判處監禁14年。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的處理方式,包括警方將其視為目標的證供、對管有毒品的法律定義,以及對警方口供可信性的處理。申請人亦在庭上提出新證據,指稱其口袋有破洞,但未曾在審訊中提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是否已妥善處理警方將被告視為目標的證供;二、法官對「管有及控制」(custody and control) 的法律定義是否正確;三、法官對被告口供可信性的引導是否公平。

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在總結陳詞 (summing-up) 中已明確指示陪審團忽略警方將被告視為目標的證供,並正確解釋了管有及控制的法律原則,即持有鑰匙僅為考慮因素之一,而非唯一標準。此外,法官在處理口供時已提醒陪審團需謹慎對待,並進行了詳盡的「案中案」(voir dire) 程序。申請人提出關於口袋破洞的新論點屬事後編造,且未在審訊中提出,故上訴理據均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裁定申請人的上訴理據毫無根據,駁回其上訴申請。法庭同時下令,因申請人提出無理上訴,其等候上訴期間的兩個月刑期將不計入已服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法官在總結陳詞中糾正偏見性證供的重要性,並確立了在處理管有及控制毒品時,持有鑰匙僅為重要參考因素,而非自動構成法律上的管有。此外,法庭強調不會在審訊後隨意接納新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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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毒品儲存處的鑰匙,是否自動代表我管有毒品?
A.

不一定。法庭裁定,持有鑰匙僅為判斷「管有及控制」(custody and control) 的重要因素之一,陪審團必須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被告是否知悉毒品的存在及性質,才能決定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管有。

Q.警方說我是販毒目標,這會影響審訊公平嗎?
A.

若原審法官在總結陳詞中已明確指示陪審團忽略該類證供,並解釋其僅用於解釋警方行動,則不會造成審訊不公。本案中,法官已採取此類糾正措施,故上訴理據不成立。

Q.可以在上訴階段才提出審訊時未提及的新證據嗎?
A.

法庭通常不會接納在審訊中未曾提及的「事後編造」證據。本案中,申請人聲稱口袋有破洞,但未在審訊中提出,法庭認為該理據無效,拒絕接納該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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