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IU LIN FENG
申請人劉林峰於2011年1月13日從內地來港,當天傍晚與兩名同伴在港鐵列車上被便衣警員留意。申請人被發現扒竊一部iPhone,並在其身上搜出另一部已移除SIM卡的iPhone。申請人承認較早前在港鐵範圍內偷竊了第二部iPhone。2011年5月5日,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被判處總共33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其中一項盜竊罪(涉及第二部iPhone)申請上訴減刑,但被駁回。其後,申請人動議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聲稱其自願承認額外罪行應獲得額外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