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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538 宗 刑事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LI TSZ CHUNG

CACC312/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and Lunn JA22/12/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申請人李子聰因多項詐騙罪及製造偽鈔罪被定罪。在DCCC No. 611/2011案件中,他詐騙了兩名受害人。他向李女士謊稱能安排其女兒入讀寄宿學校,並偽造文件,騙取了42,700港元。其後,他利用從李女士處獲得的個人資料,偽造社會福利署文件,試圖再騙取60,000港元。他還向陳先生謊稱是社工,騙取了6,425港元,聲稱可安排身體檢查及政府津貼。在DCCC No. 620/2011案件中,他製造並使用了兩張500港元偽鈔支付餐費,並成功換取真鈔。申請人對所有控罪均認罪。

HKSAR v. CHEUNG PO CHO TOMMY

CACC233/2005上訴法庭(刑事)Yeung JA and Tong J18/10/2005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張保才(CHEUNG PO CHO, TOMMY)於2005年8月20日在邊界街被警員截查,搜出兩包毒品,一包內含6.13克混合物(其中6.02克為冰毒),另一包內含3.99克混合物(其中2.21克為海洛英)。申請人聲稱自己是收取300港元報酬的運毒者。他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2005年5月10日在區域法院認罪,被判監禁四年四個月。原審法官以六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

HKSAR v. MAHABUL ALAM KHAN

CACC116/2016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Macrae JA and Zervos J7/9/2017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於2014年8月14日因販運危險藥物(238.57克可卡因)被捕,並被控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警方在其住所(彌敦道202號2樓A室)搜出涉案毒品,並發現印有申請人姓名的處方藥物包裝。申請人的DNA和指紋亦在該單位內的物品上被發現。申請人否認控罪,聲稱自己只是訪客,並對警方搜查、證物處理及律師的辯護策略提出質疑。原審法庭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3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TANDON WILLIAM CHAING

CACC404/2012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Macrae and McWalters JJ14/8/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蔣威廉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罪,涉及在四個月內使用三張不同信用卡在三間商店購買總值港幣96,500元的貨品。他被閉路電視拍到犯案,並被店員認出。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共39個月監禁,其中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分期執行。上訴人曾有11次出庭紀錄,涉及33項罪行,其中15項為不誠實罪行,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因類似罪行被判監40個月。上訴人就其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CHU SZE WING

CACC289/2011上訴法庭(刑事)Hartmann JA, Fung J and McWalters J4/6/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朱思榮因於2011年1月3日在西營盤一公寓內襲擊鄰居何先生而被定罪。該公寓被劃分為12個木製小隔間,上訴人與何先生是鄰居。兩人因噪音問題積怨。事發當天早上,上訴人認為何先生製造不必要的滋擾,一怒之下拿起菜刀,敲擊何先生隔間的門。何先生開門後,上訴人即用菜刀砍向其臉部和頭部,造成三處傷口。何先生隨後抓住上訴人的手腕,阻止進一步襲擊。警方到場後將兩人分開。何先生的傷勢不嚴重,當天出院,但臉部留有疤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家興

CACC355/2008上訴法庭(刑事)張澤祐3/6/2009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高家興於2008年10月6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第一項控罪涉及7.77克可卡因及1.81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涉及11.36克可卡因及37.71克氯胺酮。警方於2008年3月14日在申請人住所搜出這些危險藥物。郭法官判處申請人58個月監禁,申請人現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XIAO WEI

CACC225/2003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Lugar-Mawson J20/11/200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蕭偉(21歲)於2003年6月3日被區域法院裁定不誠實處理贓物(一隻價值約11,200港元的手錶)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四年監禁。該手錶是2002年10月30日粉嶺一宗入屋爆竊案的部分贓物。爆竊案發生後不到六小時,申請人便在旺角典當了該手錶,獲得3,500港元,並出示了他的雙程證。申請人有多次在香港非法逗留、盜竊和爆竊的刑事紀錄,其後於2002年12月7日在羅湖邊境管制站被捕。

HKSAR v. CHEUNG WAI MAN

CACC258/2017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and Zervos JA22/10/2018[2018] HKCA 731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於2016年8月29日因販運危險藥物被截查及拘捕,其肩包及左腋下藏有冰毒、海洛英及咪達唑侖。他承認販運,但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6年10個月監禁。上訴人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

HKSAR v. CHEUNG WAI MAN

CACC258/2017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30/7/2018[2018] HKCA 47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因販運危險藥物(包括15.80克甲基苯丙胺、17.48克海洛英和0.14克咪達唑侖)被定罪,並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6年10個月。申請人被截查時,警方在其肩袋及身上搜出多種危險藥物、五部手提電話及現金港幣11,860元。申請人承認販運,但聲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申請人有吸毒史,曾多次進入戒毒所。

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AND ANOTHER

CACC45/2013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and Macrae J22/8/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兩名上訴人於2012年9月22日凌晨在蘭桂坊被便衣警員發現形跡可疑。第一上訴人進入酒吧偷竊一名女士的手袋,而第二上訴人則在外把風。兩人得手後被警員截停並拘捕。手袋內含美國護照、香港身份證、信用卡、iPhone及現金。第一上訴人為蒙古國民,案發前不足5.5小時以旅客身份入境香港。第二上訴人亦為蒙古國民,為酷刑聲請人,獲入境事務處發出擔保書獲准留港,曾有三次盜竊案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CAAR1/2013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11/6/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答辯人倪鳳仙於2005年在香港中國銀行開設帳戶。2011年1月17日至21日,兩名外籍人士的加拿大匯豐銀行帳戶向該帳戶匯入五筆總額243,869.23加元的款項。加拿大匯豐銀行隨後通知香港匯豐銀行,指這些轉帳未經授權,且帳戶持有人不認識答辯人。答辯人於2011年1月18日至22日期間,六次從該帳戶提取共1,906,800港元,並在每次提款後返回內地。她於2011年1月26日離開香港後,直至同年12月30日才返港,隨即在羅湖管制站被捕,並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區域法院裁定她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CACC35/2013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11/6/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答辯人倪鳳仙於2005年在香港中國銀行開設帳戶。2011年1月17日至21日,兩名外籍人士的加拿大匯豐銀行帳戶向該帳戶匯入五筆總額243,869.23加元的款項。加拿大匯豐銀行隨後通知香港匯豐銀行,指這些轉帳未經授權,且帳戶持有人不認識答辯人。答辯人於2011年1月18日至22日期間,六次從該帳戶提取共1,906,800港元,並在每次提款後返回內地。她於2011年1月26日離開香港後,直至同年12月30日才返港,隨即在羅湖管制站被捕,並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區域法院裁定她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NGAI FUNG SIN APPLE

CACC35/2013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Hon Kwan JA and Hon Chu JA10/6/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

被告倪鳳仙於2005年在香港開設銀行帳戶。2011年1月17日至21日期間,有五筆總計243,869.23加元的款項未經授權從加拿大匯豐銀行的一個帳戶轉入被告的帳戶。被告在1月18日至22日期間分六次從該帳戶提取了共1,906,800港元,並在每次提款後當天返回內地。她於2011年12月30日返回香港時被捕,並被控一項處理已知或合理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區域法院法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被告曾申請上訴定罪但後來撤回,後又申請恢復上訴。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NGAI FUNG SIN APPLE

CAAR1/2013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Hon Kwan JA and Hon Chu JA10/6/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

被告倪鳳仙於2005年在香港開設銀行帳戶。2011年1月17日至21日期間,有五筆總計243,869.23加元的款項未經授權從加拿大匯豐銀行的一個帳戶轉入被告的帳戶。被告在1月18日至22日期間分六次從該帳戶提取了共1,906,800港元,並在每次提款後當天返回內地。她於2011年12月30日返回香港時被捕,並被控一項處理已知或合理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區域法院法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被告曾申請上訴定罪但後來撤回,後又申請恢復上訴。

HKSAR v. LEE MAN WAI

CACC386/2005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Stock JA12/1/2006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李民偉,33歲,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再次確認認罪。他被控販運481.6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9.33克可卡因及一片含有12毫克咪達唑侖的藥片。毒品是在他位於青衣的家中被警方發現的。申請人聲稱因深圳物業有7期按揭未繳而面臨財政壓力,在朋友勸說下同意藏匿及分銷毒品以換取報酬。

HKSAR v. WAN SHEUNG SUM

CACC438/1999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Wong JA22/12/1999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被控販運海洛英(第一項控罪)及管有海洛英(第二項控罪)。他對第一項控罪不認罪,對第二項控罪認罪。區域法院法官裁定他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罪成立。警方在申請人身上搜出兩包共34.33克海洛英,並在其住所搜出3.79克海洛英。申請人聲稱這些毒品是供其自用,並無販運意圖。原審法官判處他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監禁。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認為原審法官在量刑時犯錯。

R. v. SALDANA ALCA JOSE and Another

CACC655/1996上訴法庭(刑事)Power, Acting C.J., Mayo, J.A. and P Chan, J.18/8/199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兩名申請人,SALDANA ALCA JOSE(第一申請人)和 LOO DAVILA ISSAC ARTURO(第二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案情指他們與第三人於1996年8月14日,在酒店外向一名78歲遊客潑灑番茄汁,並假意協助清理,趁機偷走其公事包。公事包內含護照、存摺、現金1,200港元、機票及一件價值約150萬港元的玉器。兩名申請人均為秘魯人,他們聲稱來港是為尋找工作或轉往日本,但法庭不接納此說法,認為他們來港是為了犯案。

HKSAR v. TAM YI CHUN

CACC524/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Lunn JA and Barnes J23/9/2013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於2009年12月17日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被截查,其行李箱內藏有1,986克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市值約140萬港元。毒品偽裝成茶葉包裝在兩個標示為「茶」的盒子中。申請人原定搭乘航班前往日本。她的辯護理由是她以為自己攜帶的是茶葉,不知道盒子裡有危險藥物。她聲稱這些「茶葉」是從深圳一位名叫「阿龍」的朋友那裡領取,並應阿龍要求帶到日本交給他的朋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阿珊

CACC358/2013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16/4/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吳阿珊承認四項盜竊罪,包括在銅鑼灣超級市場盜竊錢包(內含現金及證件)、在店舖盜竊智能電話,以及在鞋店盜竊顧客錢包(內含現金及證件),最後一項為店舖盜竊(高買)。所有罪行均在約兩小時內發生。申請人有25項刑事記錄,其中24項與盜竊有關,曾多次被判入獄。她於服刑獲釋後不久再犯本案罪行。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30個月監禁,並下令賠償受害人損失。

HKSAR v. DARESA, MARIAM GUMA

CACC155/2012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and McWalters J4/10/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DARESA, MARIAM GUMA是一名43歲的坦桑尼亞女性,於2011年6月14日從亞的斯亞貝巴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她因被拒絕入境而接受海關檢查,其後被發現內褲藏有懷疑危險藥物。進一步檢查確認她體內藏有異物,隨後排出70粒毒品,共計899.1克混合物,內含501.14克海洛英鹽酸鹽及100.32克單乙醯嗎啡鹽酸鹽。這些毒品的估計零售價為港幣607,791.60元。申請人於2012年1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最終被判處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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