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I TSZ CHUNG
申請人李子聰因多項詐騙罪及製造偽鈔罪被定罪。在DCCC No. 611/2011案件中,他詐騙了兩名受害人。他向李女士謊稱能安排其女兒入讀寄宿學校,並偽造文件,騙取了42,700港元。其後,他利用從李女士處獲得的個人資料,偽造社會福利署文件,試圖再騙取60,000港元。他還向陳先生謊稱是社工,騙取了6,425港元,聲稱可安排身體檢查及政府津貼。在DCCC No. 620/2011案件中,他製造並使用了兩張500港元偽鈔支付餐費,並成功換取真鈔。申請人對所有控罪均認罪。